警察對民事案件只能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處理_風聞
里昂马格纳斯-2022-08-17 17:17
【本文來自《民法典所有的民事關係,都不歸警察管,無論是不是涉及到公共秩序》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fuhao3503
- 邏輯實在是牽強。
是的,民事活動不歸警察管,但並不是説民事活動的過程中就不涉及警察能管的範圍。即所謂“民刑交叉”或“刑民交叉”。
好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我從樓上丟一個空易拉罐到你頭上,我是對你侵權了,我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但這不等於我在這個過程中就不涉及其他刑事責任,而這個刑事責任難道不用警察來管?
又好比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我在賭局中借給你3000元,你一直拖着不還,那我能向法院起訴你欠錢不還嗎?顯然不能,因為法院不但會駁回我的申訴請求,還會把這個作為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至於這個穿衣事件裏警察的行為有沒有超過範圍,這又是另外一個考量。在我個人看來,這的確是有問題的。
但不能説因為這個行為有問題,就盲目把問題放大甚至荒謬化。
【如果有誰認為別人的民事活動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應該去法院民事起訴。警察不得受理,也不得主動管轄】
按你這樣的理解,那麼當那些輕微車禍的車主不願及時撤離現場,把要趕飛機的你堵在高架橋上時,或者小區某個車主經常惡意停車把包括你在內的小區車主的車給擋住,你也可以慢慢去法院民事起訴,而不去指望警察受理報警和來主動疏導或管轄。
本來不想摻和進這事兒的,結果看了你胡亂解釋法律一下沒忍得住……
警察對民事案件只能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處理。你舉得第一個例子實際是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了民事行為後果和刑事行為後果。民事後果是人身侵權行為,而刑事後果則可能觸犯高空拋物罪。而處於事件中心的COS女孩的行為,根本就夠不成刑事責任(如果能構成,則現在根本不會有這麼大的輿論風波)。
你舉得第二個例子,民事行為,只要沒有踩刑法的紅線,那麼自然就不觸發刑法。借錢不還向法院起訴,我還沒聽説過法院會不受理的。頂多是在判決還錢後繼續不還的,進行執行;執行不到位的,進入老賴名單。
我認為你對警察認識上有個誤區,公安雖然同時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但是它的司法權僅僅限於偵查刑事案件。在偵查後認為案件觸犯了刑法,公安也只能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因為檢察院才擁有公訴起訴權。而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最終的認定都是由法院完成。民事行為警察不是不受理(一般是不受理的),受理了公安也無權做出最後判決。拿你舉的例子來説,“小區某個車主經常惡意停車把包括你在內的小區車主的車給擋住,你也可以慢慢去法院民事起訴,而不去指望警察受理報警和來主動疏導或管轄。”小區被車堵,你不報警警察自然不會來。而警察來,經查證屬實進行拖車等行為,依據的是其行政執法的權利,而非民事執法的權利。因為小區被車堵而造成的民事損失,警察依然無權處理,只能靠法院進行最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