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和服女“尋釁滋事”事件觀點集合_風聞
Moss从未叛逃-2022-08-17 13:32
來源:微信公眾號“唐律疏議V”


基本觀點:該女子是8月10日穿和服。8月10日不是任何敏感日期,無法構成尋釁滋事。警察以尋釁滋事為由將其帶走,甚至沒收和服,是違法的。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在公眾場合穿和服。既然沒有犯法,那麼她有這個自由,我們也有反對的自由。她穿她的,我們罵我們的。各自充分表達意見。這才是其樂融融的和諧社會。但是警察下場抓人,那就是胡鬧了。
防抬槓聲明:我並不支持她在淮海街穿和服,我也不支持任何人在中國的公眾場合穿和服。我覺得這個行為非常噁心且煞筆。但是我認為這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尚未構成違法。所以大家對其進行批判,我是喜聞樂見的。我只是認為警察因此抓人是於法無據的。
以下是我對常見反對觀點的回應。
或曰:那日本軍服也可以隨便穿着招搖過市,因為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幾年前穿日本軍服拍照的被拘留都是冤案?
答:這話屬於揣着明白裝糊塗。我國當然有法律明文禁止在公共場合穿日本軍服,那就是視頻中警察提到的尋釁滋事條款。
如果你穿一件衣服,上面寫着侮辱全中國人民的標語,那你任何時候穿這件衣服出現在公共場合,都屬於尋釁滋事。
如果你穿一件普通的紅色衣服,那只有在特定的場合(比如葬禮)和時間(比如忌日)才構成尋釁滋事。
鬼子軍服就屬於第一種衣服,和服就屬於第二種衣服。
鬼子軍服直接體現侵華日軍的形象,代表的是日本軍國主義。穿鬼子軍服是在cosplay誰,一目瞭然。穿鬼子軍服對我國廣大民眾的挑釁意義,不言而喻。鬼子右翼在靖國神社拜鬼的時候,穿的就是這種服裝。所以,公開穿鬼子軍服當然構成尋釁滋事,毫無問題。
和服只是日本(並不限於昭和時期的)民族服裝,代表的是日本人民。鬼子右翼穿,日本左翼也穿。中國人民的敵人穿,但是中國人民的朋友也穿。魯迅、秋瑾等人都穿,而且還拍過照片。和服本身沒有任何侮辱和挑釁的意味。只有在與特定的時間(比如918,1213等)地點(比如烈士陵園、遇難同胞紀念館)相結合才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8月10日不是任何敏感日期,蘇州那條街也不是烈士陵園。所以我認為該女子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
當年教員反覆告訴大家:我們反對的是日本軍國主義,而不是日本人民。希望大家多讀一讀毛選。
有些史盲要跟我抬槓,説魯迅秋瑾穿和服的時候日本沒有侵略中國。我只想提醒你們自己去查甲午戰爭以及割讓台灣的時間。
或曰:8月10日是鬼子通電投降的日子,怎麼不是敏感日?
答:這個説法錯在誤將所謂的“投降照會”等同於投降了。
8月10日的“投降照會”並不是“投降”,而只是一次試探性的“求和”。
為什麼這麼説?因為盟軍之前早就向日本發出的波茨坦公告,要求的是無條件投降。而日本8月10日發出的照會,內容不是接受無條件投降,而是表示“如果保留天皇國體的話我們可以接受波茨坦公告”。
這意思是投降嗎?明明是在就投不投降的事討價還價吧?這算哪門子投降啊?
更不用説,盟軍次日就答覆拒絕了這個要求,並重申必須是無條件投降,而且投降後天皇必須聽命於盟軍。所以説,即使是這個“求和”,盟軍也沒答應啊。怎麼就“投降”了啊?
此外,日本此時也未向各地日軍發出“停止作戰”的命令或指示。世界各地日軍仍然在繼續和中蘇美英的盟軍維持交戰狀態。“關東軍方面,第二航空軍從12日開始才投入戰鬥,空襲醴泉以及林西一帶的蘇軍。”([日]林三郎:《關東軍與蘇聯遠東軍》,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81頁)13日,東京仍在向侵華日軍(“中國派遣軍”)發電報,要求“作為一般任務應研究如何對美、蘇、中進行持久戰,並與關東軍協同作戰”,14日,還在向“中國派遣軍”重申“大本營的企圖是在完成對美主作戰的同時,為摧毀蘇聯的野心,而開始新的全面作戰”要求“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應隨地擊敗來攻之敵,準備持久地對付蘇、美、中,以期有助於帝國本土的全軍作戰。”(日本防衞廳戰史室:《昭和二十年的中國派遣軍》下冊,中華書局1984年版61-62頁)
這叫“通電投降”了?墳頭燒報紙,糊弄鬼嗎?
或曰:蘇州的淮海街就是不讓穿和服的。她違反這個規定,硬要在那裏穿和服,怎麼不算尋釁滋事?
答:對此,我已經在微博上公開發文求教:如果確有此規定,那麼是否在淮海街樹立顯眼的告示牌表明這一點?哪位方便的胖友可以拍個照給我瞅瞅?如果沒有顯眼的告示牌説明這一點,那麼有沒有蘇州市政府,或者虎丘區政府的官網上顯示有相關通知?總而言之,有沒有任何地方,公示了“淮海街不許穿和服”這個規定?
但是始終沒有任何人能給我提供哪怕一個證據,能顯示存在這個規定。
反倒是有個蘇州的網友(微博上的“芬達可樂檸檬汁”),沿着那幾條街邊騎邊拍,完整的視頻中,愣是沒找到有禁止穿和服的標語或告示。視頻中還有他和交警交談的錄音,交警表示並沒有當地不許穿和服的規定。
或曰:淮海街不能穿和服,就像結婚不能送冥幣,店鋪門口不能停車一樣,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屬於約定俗成的規則,觸犯它同樣構成尋釁滋事。
答:首先,結婚送冥幣和店鋪門口停車,其實都是違法行為,都會觸犯明文規定的法律。如果是私下送冥幣,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42條所説的恐嚇他人。如果是婚禮上公開撒冥幣,還會構成民法典1024條所説的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刑法246條所説的侮辱罪。別人店鋪門口停車,妨礙別人進出,構成民法典236條所説的“妨害物權或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店鋪有權要求把車挪走。
其次,當有人問哪裏可以看到某個你聲稱存在的規定時,你用這種類比作為回答,本質上是一種耍無賴的邏輯。按照這種邏輯,我可以編造任何規定。你別問,問就是“約定俗成”,問就是“你婚禮能送冥幣嗎”。你覺得這種回答有一絲一毫的説服力嗎?
而且話又説回來了,哪怕是“約定俗成”的規則,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也不會構成尋釁滋事。而當地現在一塊相關牌子、告示、標語都沒有,政府官網上也沒有任何信息顯示存在“淮海街不得穿和服”的規則,你讓別人如何得知此處有這個規則?你又如何能推定別人應當知道這個規則?又如何能説別人是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