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觀察 | 解讀歐盟《〈外國補貼扭曲市場條例法案〉臨時協議》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2-08-18 20:02

走出去智庫觀察
日前,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針對歐盟委員會提出的《外國補貼扭曲內部市場條例法案》達成了臨時協議。該法案為影響歐盟市場的第三國補貼創建了新的補貼監管制度,將增加在歐盟經營或投資的外國公司的監管風險和負擔。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卓緯國際貿易與合規部主管合夥人蒲凌塵律師指出,《外國補貼扭曲市場條例》正式頒佈生效後,中國企業不僅在第三國的投資、經貿活動可能受到歐盟的反補貼調查(貿易救濟調查方式),在歐盟境內的投資、收購與併購、投標、採購等一系列的商業活動也會受到限定甚至處罰(跨境補貼調查)。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卓緯律師事務所蒲凌塵和王路路關於《外國補貼扭曲內部市場條例法案》的解讀文章,供關注歐盟反補貼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在財政資助的表現形式及財政資助是否授予利益方面,為國有企業量身定製了新規則。
2、歐盟成員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聯盟可向歐盟委員會提供外國補貼及其扭曲內部市場的信息,歐盟委員會可根據收到的信息決定發起初始調查或要求相關企業提交關於外國財政資助的通知。
3、歐盟在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中,已經將涉案的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建廠所生產的產品認定為受到中國政府的補貼。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蒲凌塵 王路路
卓緯律師事務所
歐盟的《外國補貼扭曲內部市場條例法案》在國際上,尤其是在中國,引發產業界的極大關注。
2022年6月30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針對歐盟委員會(歐委會)提出的《外國補貼扭曲內部市場條例法案》達成了臨時協議,並於7月11日公佈了該臨時協議。與此前歐委會提出的法案相比,2022年7月11日公佈的《〈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做出了諸多重要修改,對我國企業在歐盟市場的經貿、投資、收購與併購、投標等商業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01、歐盟旨在推動WTO補貼規則改革
《〈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表明,歐盟希望以此推動WTO的補貼規則改革。例如,前言第43段新增規定,“本條例應當加強歐盟為提升應對扭曲補貼的多邊規則所做出的努力”。
(一) 構成補貼要件
《〈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基本維持了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構成補貼的要件。前言第8段新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外國補貼:
·存在財政資助;
·該財政資助是由第三國直接或間接提供的;
·該財政資助授予了一項利益;
·該財政資助限於一家或多家企業或行業。
(二)出口信貸
歐盟改革WTO補貼規則的主張寫入了法案。第4.1條(ba)項,將不符合OECD《關於官方出口信貸安排》的出口支持措施增加為最有可能扭曲內部市場的補貼。
(三) 規制國有企業補貼
在財政資助的表現形式及財政資助是否授予利益方面,為國有企業量身定製了新規則。前言第9段新增規定,財政資助包括授予企業特許或專屬(special or exclusive)權而不要求該企業按照正常市場條件支付足夠酬金等方式;前言第10段新增規定,如果一項財政資助不能在正常的市場條件下獲得,就可以被認為授予了企業一項利益;前言第11b段指出,為企業的非經濟活動提供的專項財政資助不構成外國補貼,但是,如果該補貼被用來交叉補貼(cross-subsidies)該企業的經濟活動,就構成本條例中的外國補貼。
(四) 加嚴對外國補貼或外國財政資助的規制
將扭曲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限額從原法案規定的500萬歐元以上調整到400萬歐元以上,進一步加嚴;第18.3條b項改為“投資併購所涉所有企業在通知前三年收到的來自第三國的累計財政資助額超過5000萬歐元”,進一步降低了“應通知的投資併購”(notifiable concentration)的門檻;前言第11a段新增規定,受益人獲得接受外國補貼的權利之時應被認為是外國補貼被授予的時間,實際的支付不是本條例中的補貼的必要條件。
(五)強化了公共採購程序中的經營者對外國財政資助的通知或聲明義務
第28.1條要求所有參與歐盟公共採購程序的經營者以通知(notification)或聲明(declaration)的方式,向締約機構或締約實體提供經濟經營者在前3財年內接受的外國財政資助信息。如果經濟經營者的參與請求或投標中最終不包含通知或聲明,那麼該經濟經營者的請求或投標應被認定為“不合規”(irregular)並被拒絕。(第28.1b條)
根據第28.1a條,締約機構或締約實體在收到經濟經營者提交的通知或聲明時,應立即(without delay)轉交歐盟委員會;在收到通知後,歐盟委員會應在20個工作日內(原法案為60天內)進行初始調查(preliminary review),應在收到完整通知之日起的110個工作日內(原法案為收到通知後200天內)以決定的形式終止深入調查(in-depth review)。
(六)新增了關於外國補貼及其扭曲內部市場信息的舉報制度
歐盟成員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聯盟可向歐盟委員會提供外國補貼及其扭曲內部市場的信息,歐盟委員會可根據收到的信息決定發起初始調查或要求相關企業提交關於外國財政資助的通知(第33a條)。
(七)擴大了歐盟委員會應對外國補貼扭曲影響的工具箱
新增第6.3(i)項,將“要求相關企業調整治理結構”納入歐盟委員會可採取的糾正措施或相關企業承諾範圍;第11.6條規定歐盟委員會可以採訪任何同意受訪的自然人或法人,以收集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信息;第35a條增加了反規避規定,當歐盟委員會懷疑一個企業規避了投資併購或公共採購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時,歐盟委員會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任何必要信息以判斷該企業是否進行了規避實踐,並且可以發起調查程序。
02、《〈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重要修改對我國及我國企業的影響
《〈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政治協議》一旦被通過,除進一步加嚴我國企業對歐盟的投資等經濟活動外,將產生以下影響:
·以歐盟創建的“新型補貼規則架構”改革WTO補貼規則,推動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範圍延伸
·以歐盟創建的“新型補貼規則架構”為改革WTO補貼規則做鋪墊,將傳統意義上的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範圍延伸
·加嚴對企業在歐盟境內的投資、收購與併購、投標等商業活動的管控
03、我國企業如何應對《〈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的新挑戰
很顯然《〈外國補貼條例法案〉臨時協議》將會對中國企業帶來極大的挑戰。從規則的本身講,WTO現行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的核心條款將受到歐盟所創建的新型補貼規則的影響。歐盟在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中,已經將涉案的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建廠所生產的產品認定為受到中國政府的補貼。
如果《外國補貼扭曲市場條例》正式頒佈生效後,中國企業不僅在第三國的投資、經貿活動可能受到歐盟的反補貼調查(貿易救濟調查方式),在歐盟境內的投資、收購與併購、投標、採購等一系列的商業活動也會受到限定甚至處罰(跨境補貼調查)。
歐盟在規則的創建方面非常成熟,立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易於被其他國家所接受。歐盟、美國、日本都曾針對補貼和國有企業問題發表過七次聲明,但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則或行之有效的方案,歐盟在此先行一步。與美國不同,歐盟主張維護多邊貿易體系,強調以規則為主導,這個挑戰遠比美國的“單邊制裁”要嚴厲得多。
中國企業應重視歐盟在貿易政策和規則上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