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養育的“毛孩子”,離婚或者分手後歸誰?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8-19 22:34
來源:浙江天平
2022-08-19 16:10
當一段感情走到盡頭
不少伴侶會為了財產問題爭吵
但你見過爭寵物所有權的嗎? 來看下面兩個案例↓
夫妻倆離婚爭愛犬
“柔性”方式解糾紛
徐某(女)和李某(男)曾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於2015年結婚,未生育小孩。因為非常喜愛寵物,夫妻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養了一隻可愛的柯基犬。
後因多種原因,徐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並於2022年4月選擇了向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被受理後,徐某和李某均向法院表示同意離婚,並且很快就對房子、車子等家庭財產的處置達成了共識。
但在柯基犬的所有權問題上,徐某和李某卻產生了嚴重分歧,雙方為此激烈辯論,互不讓步。
徐某表示
這隻柯基犬是她買回來的,其日常的吃喝拉撒也主要由她照料,自己早已將柯基犬當成了家人,感情深厚。而李某平常工作繁忙,一有空就喜歡打遊戲,缺少對柯基犬的照顧。
李某表示
雖然他日常照料這隻柯基犬吃喝拉撒的時間較少,但經常會陪着它出門遛彎,自己同樣將它當成了家人,將其視為自己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柯城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寵物卻難以進行實物分割,因為寵物是有生命的,夫妻雙方與寵物在日常相處過程中傾注了真實情感,寵物對於他們而言不僅是一個‘物’或者財產,更多的是心靈寄託,因此 寵物與其他財產存在本質區別。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
如果能在既照顧雙方感情又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通過調解或雙方協商等柔性方式處理寵物的“撫養”問題和探望問題,可能會在矛盾的妥善解決方面取得更好效果。據此,承辦法官對徐某和李某展開耐心調解,並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綜合考量柯基犬由徐某購買、平時也由徐某照顧及生活環境等因素,徐某和李某在調解協議中約定:這隻柯基犬歸徐某所有;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費用,直至柯基犬去世;柯基犬的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雙方還口頭約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時間內,李某隻要提前聯繫,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
他出錢共飼養它歸誰?
法院“溯源確權”
林某(男)與廖某(女)原是男女朋友。2021年10月,某寵物醫院開展活動,充值一定金額可獲贈一隻藍貓。同年10月29日,林某陪同廖某到店,廖某挑選好藍貓後,林某通過支付寶支付了1000元。之後藍貓一直由雙方共同飼養。 後來雙方產生矛盾,感情惡化,同年11月10日,廖某與好友進入林某家中,不顧林某反對將藍貓帶走。為要回藍貓,林某向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某歸還藍貓或退還款項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寵物醫院登記的會員名字為廖某,藍貓也由廖某負責挑選,雙方當時處於戀愛期間,林某充值的費用應認定為對廖某的贈與,藍貓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廖某。 最終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已生效,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隨着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人口結構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將陪伴的渴望寄託於寵物,寵物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物質屬性之外,更多地被賦予了情感角色。
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寵物“撫養權”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麼法院只能把寵物視為財產來進行分配。但寵物是有生命的,夫妻雙方與寵物在日常相處過程中傾注了真實情感,因此寵物與其他財產存在本質區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綜合考慮寵物的購買、日常照料、生活環境等因素,為寵物尋找更合適的“撫養”對象。
法官建議
共同飼養寵物的情侶可以提前約定好寵物的所有權歸屬,防止因感情變故產生糾紛。而婚後共同飼養的寵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對財產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非撫養一方適時探望寵物。
綜合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