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採購部經理、銷售部經理聯手侵犯商業秘密在寧波被查處_風聞
CommercialDaily-观察者2022-08-19 14:40
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獲得,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對寧波意邁特磁製品有限公司、離職採購經理高某、離職銷售經理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分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本案敲響了中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警鐘”!也給企圖實施、或正在實施盜竊商業秘密、實施侵犯商業秘密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在職員工、離職員工以法律警示!


聯手侵權,離職採購部經理、銷售部經理現原形
寧波意邁特磁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邁特公司”)成立於2017年9月11日,主要從事磁製品、磁性材料、磁性組件等批發零售及網上經營,具體經營由其員工高某實際負責。意邁特公司員工高某原為老東家(化名、下同)採購部經理,王某某系高某妻子,原為老東家銷售部經理。
2016年7月8日,採購經理高某辦理離職手續並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商業秘密保護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圖紙等技術秘密以及客户名單、行銷計劃、財務資料等其他商業秘密,約定保密期限為在職期間及離職之日起14個月內。高某在老東家在職期間,為工作方便將XXX等產品技術圖紙拷貝保存在自己家中電腦,離職後未按照《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相關約定將其掌握的上述資料歸還或及時刪除。2017年9月11日意邁特公司成立後,高某到意邁特公司工作,實際負責意邁特公司經營工作。
2017年9月8日,銷售經理王某某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後處於待業狀態。在職期間,王某某與老東家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商業秘密保護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圖紙等技術秘密以及客户名單、行銷計劃、財務資料等其他商業秘密,約定保密期限為在職期間及離職之日起2年內。王某某在職期間,為工作方便將老東家記載客户信息(含所在國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的客户名單等客户資料、公司員工賬號密碼資料保存在自己家中電腦(與高某共用)。在高某離職後,王某某未採取保密措施防止高某知悉使用其掌握的的上述資料;在其自己離職後也未按照《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相關約定將上述資料歸還或及時刪除。
高某在其離職后王某某仍在職期間,即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間,將XXX等產品技術圖紙、記載客户信息(含所在國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的客户名單等客户資料、公司員工賬號密碼等資料整理到文件夾中。在意邁特公司在職期間,高某將上述資料備份到意邁特公司的移動硬盤中;同時通過王某某保存的老東家員工賬號密碼登陸該公司辦公系統,並將在系統中下載的2018年、2019年部分經營銷售和財務情況保存到意邁特公司的移動硬盤中。上述資料中的客户資料和產品技術圖紙部分在意邁特公司的電腦主機中也有留存。
截止案發,意邁特公司與老東家客户資料中的A、B、C等客户發生過實際交易,因每次交易的經營成本無法一一核實,違法所得無法查清。另外,意邁特公司對其掌握的XXX產品技術圖紙和2018年、2019年部分經營銷售、財務情況是否使用、是否產生違法所得,無法查實。
上列行為,已經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明。
行政處罰,彰顯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維權高壓態勢
浙江政務服務網已經公開發布,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甬海市監處罰〔2021〕7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一寧波意邁特磁製品有限公司、當事人二高某、當事人三王某某分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鑑於當事人案發後分別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主動與權利人溝通調解賠償等事宜,最終與權利人簽訂《和解協議》取得諒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三當事人減輕處罰,分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由此可見,高某、王某某夫妻企圖通過意邁特公司來規避侵犯商業秘密法律責任的計劃沒能實現,最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商業秘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