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尋釁滋事這項罪_風聞
西西弗评论-西西弗评论官方账号-西西弗评论在这里更新优秀文章2022-08-23 06:39

文/老C
尋釁滋事罪,目的就是把其他法律難以懲罰的壞人裝進去。為了避免壞人鑽法律的空子,罪行定義比較模糊寬泛。所以產生了很大爭議。
1、
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在法學界,爭議非常大。不少律師,學者,對這個罪深惡痛絕,口誅筆伐。只要沾邊,都能帶到批評這條罪身上,説是惡法,是口袋罪。
口袋罪這個説法,我也部分認可。這個罪名,就是解決一些普通的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算是口袋罪,目的就是把其他法律無法懲罰的壞人裝進去。為了避免壞人鑽法律的空子,罪行定義比較模糊寬泛,有爭議正常、
2、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事無鉅細。
拿公共場合穿和服這件事舉例吧。
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點,公共場所穿和服,我認為完全合法。我相信大部分中國人也不會太在意這個事情。自己可能不喜歡,討厭這種行為,自己不會做,但説公共場所穿和服就是犯法,大多數中國人也不會這麼極端。
但是 12月13日國家公祭日,在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跳舞,我相信大部分中國人都無法接受,認為這種行為是刻意挑釁社會道德底線,不合法。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拘留幾天,應該不算太過份。
然而,在這兩者之間,有無數的可能。12月13日國家公祭日,在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不合法,那南京其他地方合不合法?在上海合不合法,廣州合不合法?
如果法律規定,12月13日所有公共場所穿和服都不合法,12日呢?14日呢?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個問題都規定的這麼細緻。那麼怎麼辦呢?
一個解決方法就是尋釁滋事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中第四條,就是針對這類問題的口袋罪。裏面有三個條件:1)公共場所:這個定義非常寬泛;2)起鬨鬧事,這個也很寬泛;3)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這個也是模糊的。當然刑法裏的尋釁滋事罪是情節惡劣的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對不嚴重的尋釁滋事的處罰,不嚴重的情況,不違反刑法,但要拘留幾天。
穿一件萬聖節的滿身是血的衣服,在地鐵站把小朋友嚇得哇哇大哭。公共場所、鬧事、造成混亂,這三個條件也就都具備,雖然不算情節嚴重,不會被判刑,但是被拘留幾天也算合理處罰。2014年上海就有一個案例。
然而,口袋罪為了能儘可能把各種情況都裝入口袋,就不可避免的出現寬泛,模糊的情況,很難清晰劃分界線。穿滿身帶血的衣服嚇壞小朋友是尋釁滋事。那麼,帶個骷髏面具算不算呢?不同人的三觀不一致,有的人覺得無所謂,有的人就很敏感。具體處理案件的時候,就不可避免的代入主觀判斷,出現判斷不一致,處罰不一致的情況。
我之前寫過,世界上沒有兩全的事情,不放過一個壞人就一定會冤枉好人。不冤枉一個好人,就一定會放過壞人。
口袋罪想把所有壞人都裝進去,就只能寬泛模糊,依靠辦案人主觀判斷。就很難避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中,把好人也牽連上。
3、
還有一個方法解決法律無法面面俱到,事無鉅細的問題。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認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備的,立法者只可 能注重於一部法律的原則性條款,法官在遇到具體案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條款的實質,作出具體的解釋和判定。其基本原則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將先前法院的判例作為審理 和裁決的法律依據;對於本院和上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所處理過的問題,如果再遇到與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時,就不得作出與過去的判決相反或不一致的判決,直到將來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個同類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決為止。
判例法對剛才問題怎麼解決呢?沒有判例時,法官自由裁量形成判例。後面的法官參考前面的判例。
對和服的這個例子。有法院裁定,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違法。也有另一個法院裁定,8月10日,蘇州淮海路穿和服,合法。這樣就形成了兩個判例。敏感日期敏感地點穿和服違法,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點,不違法。
然後,有法院裁定,12月1日,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違法。這個判例一下,意味着就是所有的日子,在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這種敏感地點都違法。
另一個裁定,7月7日,上海世紀公園,穿和服違法。意味着敏感日,所有的地方穿和服都違法。
再有一個裁定,7月6日,在廣州天河,穿和服不違法。意味着敏感日前後,非敏感地點,不違法。
一次次判例,就逐漸把問題定義的非常清楚。後續的法官就可以根據之前的判例來做裁決。
判例法有很多優點,看上去很美,但同樣也有缺點。
其中一個缺點就是,法律成本極高。律師和法官不僅僅要懂法律,還要研究浩如煙海的各種各樣之前的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成本,就遠大於大陸法系國家。
另外,判例法中,不同法官的“三觀”和政治立場不同,有的時候會走極端,加大社會分裂。
舉個例子吧。中國不是英美法系,我換個虛構國家。Z國。Z國被R國侵略過,也發生過R國士兵屠戮Z國平民的大屠殺。
Z國裏面,有親R派,反R派。
某一天,親R派佔據了Z國的最高法院多數。為了立規矩,樹判例,親R派,就找個人,大屠殺紀念日穿R國民族服裝,大屠殺紀念館門口跳舞。然後起訴打官司。
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親R派多數的最高法院,判無罪合法。這個判例一下,任何敏感時間,敏感地點,都可以穿R國民族服裝了跳舞了。
反R派肯定極為憤怒,覺得侮辱了他們的民族感情。君子報仇,十年不晚,幾十年後,最高法院反R派多數,然後就開始“撥亂反正”。
然後反R派,找了一個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點,穿R國民族服裝跳舞。然後起訴,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反R派多數的最高法院判有罪。這判例一下,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有人都不能在公共場合穿R國服裝了。
然後親R派就極其憤怒,繼續卧薪嚐膽,準備再反擊回來。
美國現在就這樣。有一段時間,自由派佔據了最高法院的多數,推動了一系列進步主義的判例。保守派恨得牙癢癢的。現在,多數大法官是保守派,於是就一個個顛覆原先的判例。
最高法院,變成了“三觀”和意識形態的戰場。誰控制了最高法院,誰就有“法律的解釋權”。
法律和現實之間,存在距離。沒有完美的解決方法。每個方法都有自己的問題。
我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省高院對下一級法院的同類判案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力。最高院每年也都會在官方渠道發佈一批指導性案例,目的就是為了指導下一級法院在判案的時候對同一類案件做到同案同判,以保持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同案適用。減少個人的主觀判斷。
4、
中國,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在目前階段,還是有意義,不可能取消。
唐山打人事件這個案例中,如果打人兇手有經驗,能給受害者極大痛苦,驗傷還只能確定輕微傷。不符合故意傷害罪標準,刑拘都拘不了,咋辦?
唐山這個事情,其中兩位女士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另外兩位是輕微傷。網上有一些未經證實的驗傷説法。假如是真的,鑑定為輕傷的核心要件是牙齒脱落。換句話是,如果牙沒被打掉,都有可能輕傷都夠不上……
這時候**,**故意傷害罪不能把壞人繩之以法,尋釁滋事就可以用上了。最反對尋釁滋事,攻擊最厲害的,也不得不承認,這個情況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是有用的,就可以兜底,確保懲罰壞人。
飛揚南石發了一條微博,大意是:
我想搞垮隔壁的小飯館,我不能直接去打砸,但我可以僱20個花臂大哥站在飯館門口,消費者肯定就不敢上門了。你説一個人站在飯館門口,犯法嗎?當然不犯法。但用這樣的方法就可以搞垮人家的飯館。
對付這種事情,只能用尋釁滋事這個條目。
5、
為啥尋釁滋事罪這麼惹人討厭呢?其實主要原因還是司法部201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絡上罵人、恐嚇、造謠,傳謠都可以用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這下子有些人都不爽了。
大家都知道,網絡上很多人喜歡罵人。我公眾號微博下面,各種罵人的。私信罵,評論罵,花樣出新的罵。
有的朋友,篇篇文章底下都要評論罵,一看評論都發了幾十條上百條,全都是罵人的。我好奇問一下,這麼討厭,為啥還繼續關注?
對方回覆的大意是,關注你就是要看着你倒黴完蛋被鐵拳錘家破人亡。當年伍子胥挖眼懸門,把眼珠子挖出來掛在姑蘇城門,説要看着吳國滅亡。這位朋友也頗有古人之風。😄
自從有了這個罪,有些人就不能舒舒服服肆無忌憚的罵人了。
網絡上另一些的人,喜歡造謠傳謠。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之前,造謠傳謠無責任,隨便搞,謠言越離譜,越容易火。
有了這個司法解釋,萬一造的謠火了,可以被定義為擾亂社會秩序,就麻煩大了。有了這個司法解釋,造謠的風險大大增加。
隨便罵人,造謠傳謠,是有些人上網的主要樂趣,是另一些人上網的核心目的。限制這個,肯定讓很多人不爽,限制了有些人罵人和造謠的“自由”,所以把這個罪名廢掉,是很多人的心中願望。
6、
這個罪名,我認為不會取消。但確實,也應該與時俱進。進步的方向是:更清晰更客觀。未來,應該把目前這個口袋罪中的罪名,一件件規定的更清晰明細,然後拿出去,單獨立法。
舉個例子,就是最近立法的《英烈保護法》。
曾幾何時,網絡上不僅僅是罵人,而是罵英烈。這種現象很猖獗。因為網絡上侮辱英烈,邱少雲的弟弟維權,都很困難。花了三年多時間維權,最終官司打贏,也只是讓罵人造謠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而已。罵人者基本上毫髮無損。
尋釁滋事雖然是口袋罪,比較模糊。但罪行成立,也要證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這個證明起來就比較難。不管罵得多難聽,也可以辯護,説沒擾亂社會秩序。
後面,有了單獨立法《英烈保護法》。網絡上罵英烈,就不需要用尋釁滋事這個口袋罪處罰了。根據英烈保護法,不需要證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只要發生侮辱英烈就是犯罪。
之後,抓了幾個典型,現在網上基本沒人敢罵英烈了。
不斷改良法律,立新法,把口袋罪中的一項項拿出去,明確清晰規定。比如,襲擊罪就可以拿出去專門立法。解決類似唐山這種情況。騷擾罪是不是也可以研究一下單獨規定。
等口袋罪裏面的罪名都完成單獨清晰立法,那時也就不需要這個口袋罪了。那時,説不定這個口袋罪真的就可以取消了。
在法律沒有完備的情況下,取消尋釁滋事,只會讓更多的壞人鑽法律的空子,並不是一個好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