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848元多次在酒店購買松花糖後,索要10倍賠償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8-27 16:08
來源:南國早報
2022-08-26 21:12
男子左某在陽朔縣一家酒店
花3848元購買松花糖。
之後他以“標籤沒有標註生產廠家,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註”為由,
將酒店訴至法院,
要求酒店退還貨款並主張十倍賠償……
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今年1月,左某入住陽朔縣一家酒店,在酒店大堂他看到有松花糖賣,便在入住當天買了1盒,第二天購買20盒。幾天後,他又通過微信購買了25盒松花糖,三次購買共計花費3848元。
2月,左某認為酒店出售的商品是沒有標註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以及執行批註的“三無產品”,要求酒店退還3848元貨款以及賠償十倍購物款 ,並訴至陽朔縣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產品松花糖是陽朔縣一家公司生產的,被告酒店從陽朔縣某管理公司拿貨,而陽朔縣某管理公司已更名,但涉案產品繼續使用陽朔縣某管理公司的包裝及標籤。
據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
焦點一:涉案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銷售的涉案產品繼續使用陽朔縣某管理公司的包裝及標籤,並不代表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生產包裝瑕疵與食品安全標準不屬於同一範疇,並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涉案產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傷害。
焦點二: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十倍賠償能否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標註了保質期、生產日期、品名、配料、出品、生產地址等內容,並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問題。
此外,承辦法官發現,左某在全國各地有多起類似情況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均是要求商家退回價款並按價款十倍賠償。
法官認為,左某在本案中的購買行為並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牟取高額賠償,逐利意圖明顯 ,對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行為不予支持,駁回左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左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8月,桂林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唐曉燕、通訊員李懷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