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院分成兩個體系,聯邦法院體系和州法院體系,一般來説它們是沒有交集的_風聞
一闪流星-2022-08-28 19:57
【本文來自《美一法官“有意”任命特別主管審查FBI在海湖莊園查到的文件》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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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懂行的能不能介紹一下美國的法院系統嗎,感覺好亂。最高法院大概能明白,但又是什麼聯邦法院,又是什麼巡迴法院,又是什麼地區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這個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嗎?
美國的法院分成兩個體系,聯邦法院體系和州法院體系。
當初美國鬧獨立的時候是十三個殖民地,咱們翻譯成州或者邦,但是英文是state,state有國家的意思。這十三個殖民地實際上就是十三個獨立的國家,每個國家有自己的首領(州長),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司法體系(警檢法),甚至還有自己的武裝力量。所謂的USA最開始不過是十三個國家為了對抗英國人抱團取暖罷了。
等到獨立以後,十三個州各自之間有矛盾,需要進行協調,同時各州單獨對外交往太麻煩,於是各州聚在一起,商討出來憲法,成立聯邦政府,然後各州讓渡一點兒權力給聯邦政府。但是各州又擔心聯邦政府今後權力太大,侵害到各州的權力。於是就規定各州的事物各州管,聯邦的事物聯邦管。
最開始的聯邦政府就負責外交和協調各州之間的貿易。但隨着美國不斷的發展壯大,聯邦管理的事物越來越多,越來越廣,於是聯邦政府也開始建立自己的司法體系,包括設立聯邦法律,各個調查部門,聯邦法官,聯邦檢察官。
所以你看偵破類的美劇時候,往往是案件發生後,一堆人討論案件管轄權問題。因為如果是州管轄的話,那就是州警或者城市警察局偵破,州檢察官起訴,州法院審理判決。如果是聯邦管轄的話,那就是聯邦政府所屬的各個調查部門偵破,聯邦檢察官起訴,聯邦法院審理判決。
舉個例子,一個連環殺人犯在同一個州連續犯案,那就是州警或者城市警察局來管,抓到了在州里起訴州里審判。如果沒抓到,哪怕FBI經驗豐富,沒有州警或者城市警察局的邀請,FBI也只能幹看着不能插手。就算最後邀請FBI加入,抓到了犯人,也算是州里的事物,還是州里起訴州里審判。但是,一旦這個連環殺人犯在另一個州犯了案,那麼這就屬於跨州犯罪,屬於FBI的管轄了,FBI就可以插手,抓到了人,走聯邦體系起訴,聯邦法院審理。
州法院體系各州都有不同,一般來説都會有初審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有些州會有中級法院,有些州則沒有中級法院。除了這些外,某些州還有特別法院,例如遺產遺囑法院,青少年法院,家庭法院等等。有些州法官是州長任命,有些州法院是民選的,例如德州。
聯邦法院分為地區法院(或者叫初審法院)和專業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
專門法院是審理專業案件,例如聯邦國際貿易法院,聯邦索賠法院,聯邦破產法院,
地區法院主要審刑事案件和普通的民事案件,有94個。
上訴法院主要是對地區法院和專業法院的案子進行復審,以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上訴法院一共有13個,12個聯邦上訴法院和1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美國將國家劃分為12個區,94個地方法院分屬這12個區,同時每個區還有1個相應的專業法院。12個聯邦上訴法院只負責自己對應12個區中的地方法院案件的上訴複審工作。而剩下的那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負責全國12個區專業法院的上訴複審工作。
最後是聯邦最高法院,這個只負責解釋憲法和判斷案件是否違憲。
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總統提名,國會投票同意後才能就任。其他的聯邦法官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的。
一般來説,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是沒有交集的。但是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在州法院的判案過程中,某一方當事人認為州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或者州的某條法律有違憲的情況,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接受上訴。如果接受,那麼聯邦最高法院最後的裁決就可以適用於全美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