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食藥監部門的一些官員也常抱怨,《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處罰條款根本不可執行_風聞
球球针-2022-08-29 15:56
【本文來自《沒了法度和尺度的執法就是亂作為》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微博@洪廣玉:
關於這個案件,實際情況可能並不是網友想的那樣。
有幾點信息:
1、根據《食品安全法》,是支持對該商販進行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的。
2、在實際業務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如果不按照法律進行處罰——既包括多罰也包括少罰,是會被檢察院起訴的,有少罰了檢察院介入的,也有多罰了介入的。

我以前去走訪地方食藥監部門,就經常碰到他們抱怨,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這類處罰條款無法執行,因為處罰金額太高,比如鄉下一個小賣部賣個過期食品,你就罰人家幾千上萬,你要真罰了,人家會跟你拼命!
但是法律就在那裏,不罰你就是瀆職。
這裏面的問題很麻煩,因為我們國家最近十多年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呼聲很高,所以修法時處罰條款也比過去重了(即使如此某些時候仍然被認為太輕了),但是有些條款確實跟《行政處罰法》的過罰相當的原則有點衝突。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中國地方發展不均衡,但是隻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同樣的食品安全問題,全國處罰都一樣的,但是同樣1萬元罰款,對於沿海的人和不發達地區的人來説,感受是極不同的。
中國太大了,各種聲音都有,大家一會呼籲“最嚴的處罰”(也催生了來自上面的壓力),一會又“怎麼處罰這麼多”,各種後撤步把監管部門和立法人員都晃暈了。
補充説一下,從食品安全治理的角度來説,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超標一類問題,罰經銷商的作用是不大的,主要靠源頭治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136條,如果該個體户履行了進貨查驗,能説明進貨來源的,是可以免予處罰的。但涉事的個體户沒有進貨憑據,所以被罰了。
我個人認為,不能機械地理解136條——或者説136條需要進一步修訂 ,因為對於個體户來説,即使他沒有票據,他也不太可能知道這些芹菜農殘是“不達標”的。所以,如果他能指認是從哪裏購買的,應該進一步偵察,從種植的源頭進行規範和治理。
換句話説,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入市場,其責任應該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或者還有平台方(比如農貿市場)共同承擔,根據不同主體應盡的義務進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