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件公訴了,“傘”打掉了,陳某志等人會如何法判?_風聞
酷玩实验室-酷玩实验室官方账号-2022-08-30 06:01
今天上午,央視新聞發佈了一段關於唐山某燒烤店打人事件的長達11分鐘的視頻。
根據公安機關詢問受害者、調查犯罪嫌疑人、現場勘驗取證等事實依據,認定了“受害者小衚衕內被性侵”、“從樓上被扔下”、“被汽車碾壓”等均為虛假信息。同時,也公佈了受害者的真實狀況,案發當晚4名受害者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其中,2名受害者受傷較輕無需留院治療、自行離開。另2名傷情較重,住院治療,7月1日出院。
後經法醫鑑定,2名受害者為輕傷二級,2名為輕微傷。
針對**“保護傘”**問題,現已對15名相關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仍在繼續深挖徹查。其中,初步查出違紀違法及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長馬愛軍等8名公職人員,已經採取留置措施。
這則視頻公佈後,還是有部分網友質疑,認為受害者的傷情“太輕”。甚至還有部分網友主張,應該讓受害者、家屬、目擊證人站出來發聲。
這些網友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他們擔心當下公佈的犯罪事實不能讓犯罪嫌疑人得到“應得的”懲罰。
然而,事實就是事實。讓受害者主動站出來發聲,也只能重複既定事實。
法律也不會因為網友們的情緒而改變定罪標準。
再者説,曝光了受害者,不僅沒有額外的“功效”,反而更容易招致犯罪嫌疑人刑滿釋放之後的惡意報復。今年8月5日,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就發生一起極端的報復行為。
2000年楊某業因故意傷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後減刑為20年。2020年出獄後,一直對管教人員心存不滿。
今年8月5日,蹲守在監獄附近的楊某業,持刀刺傷2名監獄民警和1名監獄外協人員。導致1名監獄民警和1名監獄外協人員身亡。
今年3月,湖北潛江市也發生一起報復事件。
在潛江經營檳榔生意犯罪嫌疑人彭某,看到生意紅火,就強迫合夥人周某以及其他股東,將股份出讓給自己。對簿公堂之後,2020年,彭某因涉嫌強迫交易罪被判刑1年2個月。
刑滿釋放之後,彭某向周某家中和麪包車上放置“毒品”,並報假警,進行栽贓陷害。
此類案件,不能説比比皆是,報復受害人、受害人家屬、證人、證人家屬的案例卻也並不罕見。
因此,當下,如何對陳某志等人做出公允的判決,以及如何保護受害人再度受到傷害,才是當下更為重要的事情。當然,保護並非意味着妥協。
目前,檢察機關以聚眾鬥毆罪對陳某志等人依法提起公訴。
案發之初,知名法律人羅翔,就曾對此事發表個人態度。
同時,羅翔也理性列舉了相關法律條例。
儘管,很多人主觀上想“重判”,根據現行法律,僅此次唐山事件中陳某志等人的犯罪事實,似乎最多也就判三五年。不過,根據央視新聞這則“公告”首度披露的信息來看,這件事的最終判決結果,或許會超出此前法律人士的預料。
根據最新的偵查結果,我們再瞭解一下這起案件的真實始末:
6月10日凌晨2點多,陳某志等人與外省來的4名同夥,在燒烤店合謀接下來的違法賭博犯罪行為。
根據受害者自述,2點40分左右,“(陳某志)不知道上吧枱説的什麼,完了然後回來就摸我,然後我就不讓,他就給我一(耳光)”。
公然猥褻被拒絕之後,陳某志等人就對4名受害者進行拳打腳踢、使用酒瓶、椅子等進行暴力擊打,並將受害人拖出店外,繼續毆打。為了躲避毆打,受害人跑進了燒烤店旁邊長11.6米的小巷。由於小巷是監控盲區,也就成了此次案件各種謠言的“温牀”。
事實上,根據監控顯示,以及警方調查取證,從第一個犯罪嫌疑人追進小巷到最後一個犯罪嫌疑人走出小巷,全程大約1分41秒。這期間,仍是犯罪嫌疑人對受害者的持續毆打。之所以會有人造謠“受害者小衚衕內被性侵”、“從樓上被扔下”、“被汽車碾壓”,以及之所以很多網友會誤信謠言,其實,也不難理解:
根據公共監控視頻,經網友辨聽,陳某志走向吧枱當時説的話高度疑似,“把那幾個女的懟在路邊給X了”。這段視頻片段,在網上流傳度很廣。
並且,根據受害者自述,在被毆打之後,陳某志威脅她們,“不許報警,不許找人,否則就弄死我們”。公共監控視頻末尾,網友們也都聽到“弄死你”的恐嚇。根據公開報道和警方記錄,此前發生的出獄後報復事件,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以及出庭、入獄過程中,也常常做出威脅恐嚇受害者、證人、執法人員的行為。
尤其是,唐山事件中的陳某志等“惡勢力組織”成員中,不少人都是窮兇極惡的“慣犯”。根據央視公佈消息,經過2個月刑偵發現,2012年以來,陳某志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組織共計28名成員,長期糾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非法拘禁、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搶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尋釁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行政違法4起。
不論是長期“刑拘在逃”的陳某志,還是2015年就跟陳某志一起“犯事”的劉某,還是開尾號7777邁巴赫的陳某亮,唐山事件之前也都背有案底。
外省的4名涉案人員,也有3人背有案底。
之所以説最終判決結果,或許會超出此前法律人士的預料。原因不在於案底,而是或許已經觸及了我國的“累犯”制度。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此前公開報道信息,陳某志曾在2015年為一犯故意傷害罪涉案人員劉某提供非法拘禁住所,2019年該案二審裁定中成為“刑拘在逃人員”。
而經過此次調查,上次案件或許並非如此。
陳某志不僅僅為同夥劉某提供非法拘禁住所,而是指使劉某毆打、非法拘禁受害者的主謀。
2015年,和陳某志一起犯案的劉某,也就是此次唐山事件的劉某。2019年的二審判決,劉某被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此前公開報道資料,除了劉某,以陳某志為首的“惡勢力組織”中的多個成員,在5年內被判有期徒刑。這些人,也都適用“累犯”制度。
根據法律從業者意見,**陳某志即使不適用累犯制度,也應該適用於數罪併罰。**而不論是累犯制度還是數罪併罰,對於最終的結果,估計還是會有不少網友不滿意。
畢竟,連一向以人權自居的美國,都有更加凌厲的“三振出局法”。相比之下,國內的刑法,還是太温和了。
所謂“三振出局法”,針對的就是慣犯。**對於慣犯的刑罰,不是“線性”增加,而是“指數級”增長。**並且,和國內累犯制度相比,三振出局法,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這樣的時間限制。
儘管,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諸如“第三次犯罪僅盜取價值399美元高爾夫球杆被判終身監禁”類型的案件,遭到犯罪嫌疑人、媒體等不滿,該法案還是落實了下去。
儘管美國多個州規定,蹲滿25年以上才有保釋機會。實際上,不少地區會讓惡性罪犯一直蹲到70歲以上或者沒有作案能力,才能獲得保釋機會。此舉大大減少了社會上的惡性罪犯的存量。這些年,關於國內法律要不要參考美國三振出局法的爭議,一直都存在。核心就是圍繞對社會存在巨大隱患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應該為他們保留多大程度的人權?
考慮到國內犯罪分子刑滿釋放之後再次犯罪的比例,以及近期的報復事件,當下,關於美國三振出局法的探討不論結果如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4年左右,國內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左右。
從2004年到2018年,多個城市數值位於6%至12%之間。比如,廣東省惠州監獄對2009年至2017年的15052名刑滿釋放人員跟蹤統計,重新犯罪率為10.25%。
籠統來説,最近20年,國內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並沒有明顯下降。
一些人權主義者,很喜歡把這種鍋甩給“社會”,認為罪犯之所以成為罪犯是因為他們學歷不高、沒有生活技能,社會“逼”得他們沒有生存空間。這種思維和出獄後惡意報復獄警、證人、受害者的罪犯一樣,都是巨嬰,認為社會應該無微不至照顧自己,不能有一點違背。
學歷不高,沒有一技之長,就不能體面生活嗎?
不論是保潔、建築行業、還是工廠,都缺勞動力,只要四肢健全都能靠力氣吃飯。
即使四肢不健全,只要肯踏踏實實幹活,也能像“獨臂挑夫”一樣養家餬口。
再者説,自從1980年代初,我國就把罪犯的教育列入國家教育規劃,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經當地教育、勞動部門考試合格的,發給證書,各地參加各類教育的罪犯達95%以上。
除了出獄後的過渡性就業,越來越多的地方司法系統在聯動社會保障等部門,將罪犯出獄後的再社會化作為重要工作考核指標。2010年之後,更是頻繁出台相關法規。
或許正是社會對他們“太好了”,反倒讓本就很巨嬰的罪犯認為,自己天生就應該過不勞而獲的好日子,天生就應該開着尾號7777的邁巴赫。
最近幾十年,罪犯出獄之後,大概90%的人,都能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這説明,在犯罪分子權益保障方面,我們做得已經夠好了。
而大約10%的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還會繼續犯案,尤其是報復獄警、證人、受害者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説明我們現有的法律規範下,“犯罪成本”或許還是不夠高,起碼對於惡性慣犯們來説,太低了。並且,慣犯們的反偵察能力更強,再次犯案手段也更加殘忍。
尾聲前幾年我國台灣地區出了一個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部劇把為犯罪分子做辯護的人權律師王赦,塑造成了一個“孤膽英雄”。
這部劇的製作者,甚至用大量鏡頭描述了貧窮的犯罪分子家人過得有多不容易,富裕的受害者家屬和民眾也在“作惡”。
初看之下,很容易被“悲劇英雄”王赦感動。
尤其是他的那樣一段話:“因為你們這些人,遇到這些事情只有憤怒、害怕,你們膽怯,你們根本就沒有機會去了解他們背後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難道把這些人全部抓起來,關起來,把他們都殺了,讓他們消失在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會變得更好嗎?**不會。因為還會有下一個陳昌。”仔細一品,感覺哪哪都不對勁。我們可以瞭解犯罪分子背後發生的一切,這和抓他,並不矛盾。
**就算充分了解了這些人,他們就不犯罪了?****難道要讓整個社會去無條件地將就這些充滿暴力的巨嬰?**此次案件,陳某志團伙中不少人要麼“刑拘在逃”,要麼5年內有案底,卻依然肆無忌憚當街行兇、恐嚇,除了頭上有“傘”,更重要的是,當下的刑法對於他們沒有構成足夠的威懾。
提升犯罪成本,不只是為了威懾犯罪,更重要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守法的人。尤其是對於惡性慣犯,讓他們一直蹲到沒有作案能力,或許對於公眾更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