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愛爾事件:能用法律解決的糾紛,就別用“鬧”了_風聞
佘宗明-央视特约评论员、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2022-09-01 08:48
8月30日,持續了近2年的艾芬-愛爾醫療糾紛再起波瀾。據上游新聞報道,經湖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多次被武漢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艾芬用於證明其沒有白內障的術前照片,是經過剪切並複製處理後形成的雙眼圖像,其中右眼為左眼水平翻轉而成。
當事人維權所用圖片被指造假,無疑為這起糾紛平添了戲劇性色彩,也讓其鬧劇意味愈發明顯。不排除當事人另有説法,但毫無疑問,這給涉事各方和圍觀羣眾提了個醒:出現醫療糾紛,該信的只能是法,而不是鬧。帶節奏應該讓位於靠證據,偏聽盲信應該讓位於相信事實。
覆盤此事,矛盾起因並不複雜:2020年5月,艾芬在愛爾做了白內障手術,5個月後出現視網膜脱離情況,她認為這是手術不規範所致,主治醫生王勇方面則認為其視網膜脱離與手術沒有直接關聯。結果,一方指責另一方“為了賺錢,摘除了我近乎正常的器官”,另一方則回過頭來指責她不接受公平對話、不接受官方調解且不走司法途徑……跟不少醫療糾紛一樣,此事最終陷入了各執一詞的境地。
時至今日,這場擾攘一時的輿論風波,儼然成了極具典型性的醫療糾紛和頗具話題性的輿情事件。而典型性與話題性,又推高了事件的輿論關注度。
平心而論,如果這起事件中涉事雙方沒那麼複雜的身份標籤——作為患者的艾芬沒有“知名抗疫醫生”的光環和網絡大V的身份,作為醫療機構的愛爾沒有“全球最大眼科醫療機構”的身位和民營醫院的屬性,恐怕激不起太多的輿論關注,公眾也能快速就此給出“解題思路”:誰也不用造聲勢、帶節奏,直接將糾紛納入法治框架下和法律軌道內解決就行了。
可如今,由於這些背景,這起因醫患對治療方式、效果的評價不同頻而起的醫療糾紛,被投射了太多的社會情緒、裹上了太多的情感色彩,很多人會基於情感好惡展開臆斷先行的判斷,更有甚者,將事件套到“快意恩仇”的故事模板中,還加入“陰謀論”“內幕説”之類的元素,將事件本質從醫療糾紛置換為了保護“為眾人抱薪者”的外部議題。這無疑是架空事實本身的過度發揮。
事實上,恰恰因為艾芬是醫生,愛爾是國內眼科龍頭企業,二者更有義務秉持法治思維,努力用法治去解開醫療糾紛的“結”,而不是把醫療糾紛個案外部化、把事實問題輿論化、把法律問題道德化,最終在比嗓門大、比粉絲多、比實力強勁中將水越攪越渾,將樓越蓋越歪。只有醫生帶頭通過法定程序解決自己攤上的醫療糾紛,才能起到示範作用,帶動更多患者“依法維權”,而不是“以鬧求解決”;也只有頭部醫療機構嚴格按照規範處理醫療糾紛,方能取得患者信任,打消某些人“不鬧不解決”的心態。
在此事上,雙方與其在輿論層面PK,不如在法律層面對證,以法治理念為契合點相向而行。應看到,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已經為醫療糾紛的制度化解決提供了方案: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等多種方式解決。
這其實就是要求以法治思維解決醫療糾紛: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醫患糾紛是所有侵權責任糾紛中最複雜的,沒有之一,它必須通過專業程序來處理。艾芬-愛爾事件中,糾紛發生領域眼科的專業門檻本就極高,更是需要依靠法定程序去定分止爭。若通過公正、中立的第三方鑑定,發現手術有問題,那醫院方面該承擔責任就應承擔責任;若是第三方鑑定認為沒有問題,那當事人就算有異議,也該走正常的提起異議申訴程序,而不應信奉“鬧字訣”。
遺憾的是,這1年多來,這起事件相關方都姓“醫”的醫療糾紛,未能成為用法治平息醫療糾紛的範本,而是一場喧囂、一地雞毛——該走的司法程序未走,官方調解不被接受,反倒是輿論戰將問題越弄越複雜、將雙方拽入雙輸的處境。非但如此,其負面效應還朝着社會層面溢出:助長了社會戾氣,加劇了社會撕裂,損害了醫患關係,破壞了醫患信任……
單就眼部圖像來説,艾芬此前質疑愛爾偽造眼部檢查圖像,卻被第三方鑑定機構用“未經過加工篡改處理”駁回,反倒是她用來維權的雙眼圖像,被鑑定系經過了剪切複製處理……若這些得以坐實,更是偏離了法治錨定的合理維權軌道。
這些年來,國家層面為了將醫療糾紛導入法治化解決路徑,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與明文規定,如4部門發文件明確“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如國家衞健委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加大對醫鬧的懲治,這讓大量醫患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但在輿論場內引發了軒然大波的艾芬-愛爾事件,卻還是在訴諸輿論中久拖不決,以至於將原本尋常的醫療糾紛變成了廣場審判和輿論斷案。
今年4月底,當事主治醫生已摁下“起訴鍵”,而艾芬此前也表示,不是她不願意走司法等途徑,而是她需要先收集證據。既然雙方都將“走司法途徑”列入了選項中,那此事被導入法律軌道內也該是應有之義。包括維權所用圖片是否真實,相信法律上也會有個説法。
法治社會,依法處理糾紛應成為社會問題處理的“公約數”。糾紛是“結”,法治是“解”,能用法治解決的問題就別用“鬧”了。畢竟,以非法治的思維方式去解決問題,很可能原問題沒解決卻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因此,希望所有的醫療糾紛都能被納入法治框架下解決——注意了,是“所有醫療糾紛”,而不只是艾芬-愛爾事件。
□子衿(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