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帶雨林”這人到底該不該抓?_風聞
纵想-2022-09-02 08:23
微博@皇城根下刀筆吏:“熱帶雨林”到底該不該抓,成都公安對其實施治安拘留等處罰措施,是否具備法律依據,主要看“熱帶雨林”在發佈之前的消息時,主觀上是否屬於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是否屬於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問題的核心,不在於他是否“撞對”了信息,而在於他在發佈這些信息時,是否屬於故意編造,或者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而故意進行傳播。
也就是説,如果他在發佈這些信息時,屬於故意編造,則即便後來他“撞對”了,仍涉嫌尋釁滋事。但如果他發佈的這些信息,不是他故意編造的,而是他通過某些渠道獲知,並且能確認真實性,則不構成尋釁滋事。
按照成都公安披露的通報,“熱帶雨林”是被以“在網絡羣組中發表尋釁滋事言論”為由,予以拘留罰款的。
而所謂網絡尋釁滋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二,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從目前來看,“熱帶雨林”的行為,應該不涉及第一種情形,而可能主要是第二種情形。
對於第二種情形,有幾個構成條件:
一是存在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的行為。
二是將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進行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他人散佈。
三是通過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進行起鬨鬧事。
四是這種起鬨鬧事的行為,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當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這條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犯罪行為而言,即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則將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而對於情節比較輕,沒有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則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範圍,即不算犯罪,但給予治安拘留和罰款處罰。
所以,**“熱帶雨林”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主要看他之前發佈的信息,是否屬於他編造的,或者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而拿來用於散佈傳播。**有的朋友看到這兒可能會想,如果他的這些信息,是通過政府內部渠道獲知,則是否屬於泄密違法行為甚至犯罪?
這是另外一個話題。
在搞明白這個話題前,我們需要先搞明白以下幾件事情:
第一,涉及疫情防控的決策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我也不知道,因為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即絕密、機密、秘密,而什麼信息屬於國家秘密,是由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
在實踐中,如果一項信息被確定為是國家秘密,則外人不會知道該項信息是什麼,甚至可能都不知道該項信息的存在。不然的話,就無所謂秘密了。
第二,假設涉及疫情防控的決策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則以尋釁滋事為由進行拘留處罰,顯然不合適。
而應該按照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方面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的對象,不應該只是“熱帶雨林”,同時還應該有泄露該項信息給“熱帶雨林”的政府內部人員。而且從理論上來講,主要是處罰政府內部的泄密人員,因為他是泄密的源頭。
如果泄密的情節很嚴重,構成犯罪的話,應該先抓政府內部泄密人員,“熱帶雨林”作為同案犯酌情處理,除非“熱帶雨林”本身便是政府工作人員,是泄密的源頭。
我不知道關於“熱帶雨林”這個案件的內情,到底是什麼,但是我想説,中國的互聯網發展到現在,給了普通民眾一項重要的權利,即言論權。普通民眾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可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並在某些公共事件上,形成自己的聲音。
對互聯網輿論的管控底線應該是,不允許造謠,不允許詆譭國家和體制,但是除去這些大的宏觀原則和大是大非問題的基本立場之外,對於非造謠、非詆譭的微觀層面信息,應該予以寬容。
法律是維持中國社會穩定和良好運行的最大共識。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是依法治國理念下對政府機關的基本要求。
如果人家編造了虛假信息,只是事後偶爾“撞對”,則予以拘留和處罰沒有問題。
但如果人家沒有編造虛假信息,且通過某些渠道獲知的該些信息也不屬於國家秘密,則對其以尋釁滋事為由進行拘留和罰款,有待商榷。如果人家獲知的該些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則處罰的事由應該改一下,且不應該只處罰他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