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菜罰:和烏鴉校尉掰掰法理(一)_風聞
温柔刀-章跃富2022-09-05 11:02
搞殘了環球時報的胡某某,我不知道怎麼會成為觀察者網的置頂帖的座上賓。但胡某某揹負牆頭狗尾草的名聲,是很難帶動風向的;況且,無論堆積多少坨屎,屎有多肥,狗尾草就是狗尾草,不會長成樹木。芹菜罰,胡某某發了好幾篇文章,我是懶得理他。但烏鴉校尉你就不同,你在網絡的形象是正面的,正因為這樣,你帶動的風向,就會影響一批正向網民;帶歪了,就會是一大片。烏鴉校尉就芹菜罰發表了不止一篇文章,且都帶歪了風向。所以我忍不住想掰掰法理。
烏鴉校尉在“一斤只賺幾毛錢的芹菜,憑什麼罰款六萬六?”中説到“在新聞視頻中,一名國務院督查組成員向當地市監部門發問:“你説這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延豔東答道:“不相當。”一問一答之間,是非清晰明瞭。”在這裏,烏鴉校尉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延豔東副局長回答“不相當”作為判定依據,認定芹菜罰過罰不當,那我就要問一句,如果他是個懂法而又不啊附權貴的,回答“過罰相當”,那麼,烏鴉校尉是否就認為過罰相當是一清二楚了呢?烏鴉校尉之所以認為“不相當。”一問一答之間,是非清晰明瞭,原因是該回答符合了他的預設前提。通篇文章,烏鴉校尉都是引用了督查組、領導、新聞媒體如何如何,卻沒有看見他引用法律,或者從法理出發,解答芹菜罰的問題實質。
我這裏要問問烏鴉校尉,芹菜罰難道不是法律問題嗎?是個別當事人的認識或者以為的問題?是領導認識、指示問題?是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問題?還是你烏鴉校尉預設前提的問題?
法律問題迴歸法律解決。這是討論法律問題的應有之義。這裏我與大家討論處罰幅度是依據什麼設定的。
有人説,闖紅燈的危害後果比毒芹菜大,為什麼處罰反而輕呢?這樣問其實已經觸及了處罰幅度的實質了。其實這一問暗含了兩個概念: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害後果。當你這樣問時,你是以危害後果作為處罰的依據,而行政處罰法卻是以社會危害性作為處罰依據,這一點與你理解的不同,會導致認識的嚴重偏差。下面我們就分析它們的不同。
闖紅燈破壞了交通管理秩序,可能導致生命財產受到損失,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注意:闖紅燈罰款是針對這個社會危害性,而不是針對社會危害後果;如果發生了社會危害後果,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同理,毒芹菜,處罰的是農藥殘留超標可能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這一潛在的社會危害性,而不是已經造成身體健康傷害;如果造成人身傷害,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那麼,為什麼闖紅燈造成傷害後果一般人認為比食品農藥殘留超標的危害後果要大,處罰卻要輕呢?其實只是一般人沒有正確理解危害性這個概念造成的。一般人對現實的危害後果總是印象深刻,而對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一無所知。闖紅燈可造成的危害往往是明確的、一次性的。而農藥殘留超標造成的危害可能是隱形的、持續的。很典型的如美國在越南使用的落葉劑,除了對當事人的危害外,還對後代產生極大的影響,幾代人都會出現畸形。這樣説吧;闖紅燈可能會導致許多人傷亡,但絕對不會使人絕種;化學藥劑潛在的危害,可能使人喪失生殖能力,造成人類絕種(當然這只是極端情況的假設)。又如美國在伊拉克戰爭中殺死了許多人,使用貧鈾彈又傷害了許多人,那麼你説是殺人危害大還是傷人危害大?其實是貧鈾彈傷人危害大。人死了就死了,可以恢復;但貧鈾彈受害者他們的後代大量的畸形,長遠的影響一個國家的生存發展。那個危害性大呢?
這樣你就明白了為什麼法律會對一些違法行為設立違法門檻了嗎?只有設立高門檻,才能有效制約人們的行為,確保大家的安全。就如《種子法》,5年內修改三次,假種子的違法門檻每修改一次就加倍,也就是認為假種子對農業生產的危害太大了,而不應當糾結在當事人銷售多少種子、獲利多少。法律優先考慮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個別利益。
烏鴉校尉,鑑於你的流量,請你謹言慎行。
感興趣的網友可以去閲讀我的文章“法律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