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乘旦先生三十年前舊文,深刻解讀英國王權變遷史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2-09-09 23:52
編者按
英國當地時間9月8日,白金漢宮發表聲明稱,英國在位時間最長的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巴爾莫勒爾去世,享年96歲,在位70年。倫敦王宮於當天傍晚6時30分開始降半旗,白金漢宮也正式發佈哀訊。她的長子、王儲查爾斯繼承王位。英女王去世後,首相特拉斯在首相府發表講話,表示“女王去世讓英國和世界都陷入巨大震驚”,她形容女王是 “現代英國的基石”。英國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王權制度是英國政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王權制度的變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部鮮活的英國政治思想史。本公眾號特推出本組文章,供讀者思考。
英國王權的發展及文化與社會內涵
錢乘旦|北京大學教授
本文原載《歷史研究》1991年第5期
非經註明,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
在現代英國政治制度中,王權是個獨特的社會現象。它是英國政體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起着國家的象徵與最高代表的作用。但它又沒有實權,在實際的決策與行政過程中幾乎不發揮任何作用。現代英國王權是君主立憲制的表徵,是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是典型的漸進變革的產物。因此,研究英國王權在歷史上發展的過程,有助於理解英國君主立憲制形成的歷史與社會、文化機制。

英國王室官方發佈的女王遺像
一、王權的第一階段:野蠻人的軍事領袖
與歐洲許多國家一樣,“王”在英國的出現,是由於軍事征服的需要。這個過程開始於盎格魯一撒克遜入侵。在此之前,英國已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發展時期,但氏族社會始終沒有解體。羅馬的佔領僅僅是在氏族社會的原生體之上加上了外來的軍事統治,迫使英國進入羅馬世界的大文化圈,打斷了不列顛社會的自然發展進程。直到公元407年羅馬從不列顛撤軍之後,真正的“英國”歷史才重新開始,“王”的形成過程也才真正開始。
“王”的出現是與盎格魯一撒克遜人的到來聯繫在一起的。羅馬軍隊撤離後,島上的不列顛人失去了軍事保護,無力抵擋來自北方(蘇格蘭)的侵略,於是跨海到盎格魯恩(今日德蘭半島一帶)去請求蠻族部落入島,為他們戍守疆陲。這些蠻族就是盎格魯一撒克遜人。據史書記載,449年,第一批盎格魯人在兩兄弟亨傑斯特和霍爾薩的率領下“分乘三條船”在島的東南部登陸,他們發現不列顛是塊豐腴的土地,居民軟弱可欺,毫無自衞能力。他們“起先幫助不列顛人,但後來又與他們作戰。”他們還“派人回盎格魯恩去,叫他們送更多的幫手來,並告訴他們不列顛人膽小而土地肥沃,於是他們就馬上送來更多的兵力來幫助其他人。”這樣,一批批不速之客便不邀而至。他們分乘獨木舟,手執大斧,攜帶家口,三五成羣地湧進不列顛,所到之處,燒殺虜掠,爭土奪地,原不列顛居民被大批屠殺,少數倖存者逃入西部山區。在200年時間中,不列顛一直深陷在征服與反征服的戰亂之中,“不列顛人逃避盎格魯人如同逃避大火一樣。”盎格魯一撒克遜人在趕走原來的居民之後,又彼此間爭奪土地,相互征戰。在這種征戰中,小部落併成大部落,大部落兼併成小王國,小王國又變成大王國,到7世紀初,形成七國峙立的局面,史稱“七國時期”。
在征戰中,征服者的社會形態發生了變化,原先的部落民主制衰落了,軍事首長取得優勢地位。戰爭需要指揮員擁有決斷權,後這種權力擴大到部落管理,便使戰時的長官變成獨斷獨行的部落首長。首長們一般都有一支親兵,在作戰時與之同生共死。原先部落中成年男子全部當兵的舊制度逐步廢除,形成一部分部落成員專事作戰,其他成員專門從事生產的新格局。這樣,兵農便分開了。起先是職業上的分工,然後演變成社會等級的分化。在這種分化中,親兵對首長的忠誠超出了對部落的忠誠,征戰使他們對首長比對部族懷有更深厚的感情。塔西陀在公元1世紀描寫南侵羅馬帝國的日耳曼部落中發生的轉變時説:“在首領死後還活下去,或是從戰鬥中後退,會使他蒙受終生的恥辱;保衞首領、保護首領……是他們效忠宣誓的要點。”這對5世紀以後入侵不列顛的盎格魯一撒克遜部落同樣適用。比如,9世紀阿爾弗雷德大王制定的法律就明確規定:盎格魯一撒克遜人可以“在其族人被無端攻擊時為保護族人而戰,但不可反對自己的主上——我們不允許那樣做。”隨着這種社會變化,“王”在親兵的頂層崛起,取得了越來越顯赫的社會地位與權力。由於他率領職業親兵頻繁征戰,便逐漸帶領他們超出部落,成為監護部落進而統治部落的特殊人物。久之,“國家”出現了,王的地位鞏固了。由此可見,在“王”出現的最初階段,他只是一羣不開化人的軍事首領,貴族則是他最親近的兵丁。
盎格魯一撒克遜人的征戰史,是在傳説中流傳下來,被後人編成《盎格魯一撒克遜編年史》的。從這部編年史可以追溯“七國”王室的起源,從而看出英國王權確實是從不開化人的軍事領袖開始的。事實上,編年史中記錄在案的早期入侵行動,只是無數盎格魯一撒克遜入侵中屈指可數的幾次。而恰恰是這幾次入侵,成為“七國時期”七個王朝最早的源頭。比如,亨傑斯特是肯特王國的始祖,而495年撒克遜人的“兩個酋長塞爾狄克和他的兒子辛利克帶五條船到不列顛……”,則成為後來的西撒克遜王國(即威塞克斯)王室的直系祖先。其他眾多的入侵行動便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了。但我們仍然可以推測,當時每一隊入侵的小股武裝,都有一個軍事首領;這些首領一旦地位鞏固,地盤擴大,就會自封為“王”。在盎格魯一撒克遜入侵早期,存在着許許多多這樣的“王”。
**在“王”剛剛開始出現的時候,它並不需要複雜的文化建制方面的支持。它既不具備神性,也不講究血統,“王”的出現完全是社會職能的需要。這時,戰爭的勝利是“王”唯一的合法性,誰能指揮戰爭,贏得勝利,誰就能取得“王”的合法權力,武力是“王”的合法性基礎。**權力的合法性是現代政治學家津津樂道的話題,野蠻部落首領自然不懂。然而,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從盎格魯一撒克遜人的傳説中找到當時人對王權來自何方的解釋。這種解釋實際上反映着部落民眾對王權合法性的看法。據《盎格魯一撒克遜編年史》載,所有早期征服首領(正是他們開始了後來“七國”的王室譜系)都把自己的家世追蹤到瓦丹(Woden)那裏,而瓦丹在北歐神話中,恰恰就是戰神!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時人們承認“王”的權力,是因為這種權力來自“戰神”;戰神把權力賦予王,使他能在戰爭中獲勝。血統與世襲在這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戰爭的勝利。從7世紀末到9世紀初大約150年裏,西撒克遜王國的王位繼承都不是按世襲原則進行的。新王與老王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都把各自的血統追溯到最早的入侵者塞爾狄克那裏,當然塞爾狄克的祖先就是著名的瓦丹。924年,由一個外妾所生的人被貴族會議推選為王,按世襲原則顯然不合適。但一份史料卻説:“由於你自己的東西而受尊重比由於祖先的東西受尊重要好得多,因為前者説明你自己,而後者則屬於別人。”也就是説,直到10世紀初,國家形態高度發展的時候,人們還有一種傾向,即把個人的能力看得比血統更重要。當然,這是“王”在形成之初處於一種“自然狀態”的最後一點迴光返照。

伊麗莎白與丘吉爾
總之,在“王”的早期階段,“王”從部落的軍事首領轉化而來。部落為維持生存、擴張地盤,必須在混沌的野蠻狀態下長期征戰,戰爭成了部落最緊迫的事業。於是,“王”在戰爭中取得社會職能,戰爭勝利便是“王”唯一的合法性基礎。神性是沒有的(除非把它歸於瓦丹——戰神),血統也沒有絕對的必要,王權依靠的是不加掩飾的赤裸裸的武力,“王”產生於野蠻人的軍事首領中。
二、王權的第二階段:封建貴族中的第一人
社會發展到封建時期,“王”的地位與作用改變了,“王”的合法性依據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時,社會穩定比部落混戰時大大增強,戰爭不再頻繁,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社會轉變為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社會,部落也讓位給“國家”。在這樣相對和平的社會里,“王”對戰爭的直接依附逐漸削弱,不再是總由戰爭的結局來選擇,也不總是卷在無休無止的征戰中。這時,“王”如果還要保留,就必須為他的繼續存在找到一種新的法則,於是人為設計的合法性依據就被創造了出來。
但國王的真實社會需要與人為的合法性依據卻是相分離的。在封建社會,國王最大的經濟職能是分封土地,他的權力來於此,也受制於此。由於他分封土地,貴族便承認他的崇高;但由於他分封土地,貴族也分享了他的權力,從而只把他看成是自己隊伍中的一員、貴族中的第一人。中古英國人稱國王為Sire(陛下),與現代英語中Sir(先生、爵士)同源,可見“陛下”與“爵士”相差無幾。事實上,國王與貴族各有各的領地,在領地上又都各自行使司法權,國王對領主的領地事務不隨意干涉,國王與貴族是處在社會的同一層次上。12世紀末,一篇法學著作把國王與貴族的這種關係説得極為清楚:“主公與臣屬之間應該有一種相互的忠誠義務,除敬重之外,封臣對主公應盡的臣服並不比主公對封臣所持的領主權更多。”這就是中世紀封主與封臣“權利與義務”相互關係的基本社會內容。在中世紀,英國與其他歐洲國家一樣,國王對貴族只有“宗主權”(Suzerainty),而沒有“主權”(Sovereignty)。
國王與貴族處於同一級層還可以從10世紀西撒克遜王國一次加冕典禮得到證實。當時,君臣共飲,歡慶新王登基。一個詩人歌詠當時的盛況説:“美酒四處溢流,大廳喧吵紛紛,小廝急步如梭,侍者無暇接應。酒足飯飽兮歌興起,豎琴琤琤兮比讚詞;眾齊呼:‘噫,基督,光榮與讚歎皆屬你!’國王雙目炯炯,舉觴為天祝酒;施禮彬彬,禮下眾人……”。在國王的加冕典禮上賓客“喧吵紛紛”,國王還起身為眾人祝酒,可見國王與眾貴族的平等。
既然國王與貴族處於同一級層,為什麼又需要一個國王,而且國王還受到全體貴族的承認,承認王權在貴族權力之上?這是因為在封建時期,國王執行一種特殊的職能,即在全國徵召軍隊,並率領軍隊出征。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國王才是“一國之王”,有號令全國的權利。然而在封建時代的歐洲,只有貴族才有資格打仗,履行“騎士義務”。這樣一來,國王率領的軍隊便是武裝的貴族團體,國王仍是某種軍事首領,但他已不再是野蠻人的軍事首領了,而是具有社會特權的貴族們的軍事首領,承擔組織全國武裝的職責,並在戰爭中進行指揮。

雖説與部族混戰相比,封建時期已相對穩定,但中世紀仍然充滿了各種各樣的戰爭。攻城掠地,開疆奪土,是一切封建主的特徵,征服與反征服是封建主最主要的日常活動。在英國封建時期,最有名的一次征服戰爭是1066年的諾曼征服,當時諾曼底公爵威廉(即後來的英王威廉一世)率法國封建主在英國登陸,打敗最後一位盎格魯一撒克遜國王,消滅了英國舊貴族,法國封建主取代了統治地位。另一次著名的征服戰爭是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這一次,是已經英國化了的法國貴族的後裔反過來企圖征服法國。在這種征服戰爭中,國王代表一個“國家”,是該“國”軍隊的最高統帥。當然,中世紀“國家”只不過是一個地區概念,並沒有統一的行政權與中央職能政府。但無論如何,一支貴族軍隊出征打仗總需要一個統領,這個統領就是國王。
貴族內部也會出現內訌,發生戰爭,這時,王權作為眾所共認的權力,在貴族之間起仲裁作用。國王的仲裁首先靠國王的法律。在英國,由此產生最高司法機關“王座法庭”(King’s Bench)。但王座法庭並不真正統轄“全國”,它對貴族的領地是不能過問的。王座法庭主要是調節貴族間的衝突及他們與國王的關係,正是為此目的,貴族需要一個大家都承認的仲裁者——最高法官。而國王,作為貴族中的第一人,特權階級的“老大”,正處於這個“最高”地位上。但國王的仲裁也必須以武力為後盾,凡不服從仲裁者就對他使用武力。這時,國王便行使他的徵召軍隊權,召集全國貴族,討伐“叛逆”分子。如果“叛逆”的一方與“忠誠”的一方勢均力敵,就會出現兩個封建主集團間的內戰,並導致王權式微,國家則戰亂不已,動盪不安。最終,必然會出現新的軍事首領,率領新的貴族集團來收拾殘局,建立新王朝,恢復封建秩序。如安茹王朝的創建者亨利二世、蘭開斯特王朝的創立者亨利四世、約克王朝的創立者愛德華四世等。由此可見,為維護封建主集團內部的穩定,最大限度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就必須由國王來充當貴族武裝集團的最高仲裁者。

封建時期的國王既是封建貴族的軍事首領與最高仲裁者,那麼在眾多的封建主中,由誰來當國王?也就是説,王位憑什麼取得,王位的合法性在哪裏?**武力當然是最終的源泉,在英國歷史上,沒有哪一個封建王朝不是靠武力取得王位的。但封建秩序要求程序化的王位傳遞規則,否則就會使社會陷於無休止的混戰紛爭之中,這當然不符合封建主的最高利益。**顯然,不能再像野蠻時期那樣把赤裸裸的武力作為王位的來源,把戰爭勝利公開當作是王權的合法性依據。這樣,就有必要把可以充任國王的人限定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內,讓國王的產生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上和平地進行。於是,封建的王位繼承就確立了兩大原則,一是血統原則,二是神性原則。這就是人為確定的王權合法性原則。
從威廉一世征服英國起,英國國王始終有某種血統上的連續性,迄今依然在起作用。根據血統原則,即使用武力奪取王位,奪位者也必須具有王室血統,否則就沒有合法性。比如安茹王朝通過戰爭接替諾曼王朝,其創始人亨利二世是前朝亨利一世的外孫;蘭開斯特王朝推翻安茹王朝,新老國王本來是嫡堂兄弟。就連在紅白玫瑰戰爭幾乎消滅了所有的封建舊家族之後創建新君主制的都鐸王朝,其創始人亨利七世與蘭開斯特王朝也有一點親屬關係,而且在登位後立即與約克王朝的女繼承人結婚,以強化他的王位合法性。正因為如此,不具備盎格魯一撒克遜王室血統的威廉一世在征服英國後,非常顧忌王位的合法性,在他的遺囑中,他不敢以血統原則為據把王位傳給兒子,而是留給“永恆的造世主”,“若神意讓他繼承王位,願他的治下宏揚光大。”這樣,他就把王位訴諸另一種合法性依據,即“神意”。
**在封建時期,國王必須得到教會的支持。因為教會的支持代表上帝的支持,上帝的支持表示神意的合法性。**為取得教會支持,國王登位時須由教皇的代表主持加冕,有些人還親自跑到羅馬去朝聖教皇。國王遇到麻煩時要尋求教皇庇護,以便與政敵對峙時可以仰仗神的威力。國王如果與教會鬧翻,教會可將他開除教籍,13世紀初約翰王就曾遭到這種懲罰,結果他不得不親自跑到羅馬向教皇英諾森三世負荊請罪。當國王受到開除教籍的處罰時,國家的情景更是可怕:所有的教堂停止聖事,嬰兒不得受洗,死人不得安葬,結婚得不到教會的認可,因此一切婚姻與婚姻的果實都得不到正式承認,所有的人都喪失了生的權利、死的權利、延續後代的權利。教會用這種方法剝奪國王對老百姓統治的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拿起武器推翻君主,因為君主已失去神的支持。這就是威廉一世在入侵英格蘭之前為什麼必須爭取教皇的支持,“並高興地從他手裏接過一面贈旗,以作為聖彼得〔指羅馬教廷〕支持此事的證據”。也正是出於這種文化氛圍,我們可以理解中世紀所盛行的“靈魂一頭腦”論,如索耳茲伯裏的約翰撰文説:國王是頭腦,宗教是靈魂,頭腦要受靈魂的支配,“服從真實的上帝及其在世上的代表。”由此,產生了中世紀教會與國王的複雜關係。但中世紀最大膽的國王,即使是最堅決的君主教權主義者,也只能聲稱國王對王國領域內的教會事務有某些干預權為最大極限,而無一敢否定教廷的最高權威。相反,他們必須小心地維護新得到的教會的支持,以保證王位的合法性。封建英國國王中,在取得對教會事務的干預方面最有成效的是亨利二世,他成功地迫使英格蘭教會承認了國王在某些場合下對宗教人士的司法權。但這個勝利並沒有維持多久,在坎特伯雷大主教貝克特被亨利手下的騎士謀殺之後,亨利懾於教皇有下達開除教籍令的可能,而對羅馬教廷全面屈服,承認了教皇對宗教事務的最高司法權(也就是承認了教皇對英國國內相當一部分事務的司法干預權),一直延續到宗教改革為止。

中世紀英國,鼓吹國王崇高地位的人,也不否認國王的權力要得到教會認可。12世紀有一篇文章認為,國王“是最高統治者,首席牧師,主人,神聖教會的保衞者和指導者,高於同類之上的主公……”,但他首先聲明:“根據聖父的神威與規定,國王在上帝教會的聖壇前領受聖職,用聖油塗身,感受天福,從而行使他對基督徒的統治權……”。也就是説,得不到教會認可,國王就沒有統治權。因此可以説,這是一個“主權在神”的時期,國王雖是首腦,卻服從上帝的主宰。教會作為上帝的代表,其地位高於王權。總之,中世紀的國王是全體貴族的軍事首領,他的職能來自對內對外戰爭的需要,他的合法性卻寓於血統的純正和上帝的承認之中。
三、王權的第三階段:
主權的君主,國家的化身
**如果説中世紀的國王僅僅是封建貴族的軍事首領,那麼到專制主義時期,就變成了主權的君主,而且隨着民族的興起,成為民族國家的神聖化身。**這個轉折發生在英國都鐸王朝建立之時。都鐸王朝是在紅白玫瑰戰爭的廢墟上建立的,他的創始人亨利七世靠武力取得王位,但在合法性問題上卻處於軟弱地位。從血統上説,他只是蘭開斯特王朝的遠房親戚,按繼承原則不應繼承王位;他也沒有得到教會的大力支持,當時羅馬教廷已極度虛弱,深陷在歐洲大陸的紛爭之中。為尋求牢固的合法性,他不得不依靠正在興起的民族,把民族主義作為合法性基礎。這樣,都鐸王朝在始建之初,就背離了封建時期王權合法性的兩大支柱——血統與神意,而另求新的原則。這一做法完全符合了歷史發展的大方向。
當時的西歐,資本主義開始發展,“地理大發現”正在進行,商業與經濟的發展要求有穩定和平的政治環境。然而,中世紀戰亂頻仍,諸侯紛爭的局面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民族”的概念盛行起來,人們要求民族統一,要求在強大中央政府的保護下形成民族國家,追求“民族”利益。這時,民族的願望與國王的權欲野心奇妙地結合在一起,被貴族承認為最高軍事首領的國王搖身一變,以民族的代表出現,打起保護“民族利益”的旗幟,從貴族的圈子裏抽身出來,成為超然於整個國家之上的專制君主。於是,民族國家出現了,專制王權成為這個國家的化身。正如葛蘭西所説:“這個時代的特點是趨向於建立民族的君主專制制度,也就是建立使資本主義生產力有可能順利發展的政治形式。”
都鐸王朝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強化國家權力,提高“民族”利益。亨利七世登位後,壓制舊貴族,解散貴族私兵,設立專門審理權貴要案的“星室法庭”來對付權貴者,又從出身卑微而沒有家族背景的中產者階層擢升一批新貴族,讓他們掌管朝政,而這些人對王權總是百依百順。都鐸朝君主厲行法治,擴大中央司法機構的權限與適用範圍,打破莊園法庭的樊籬,統一國家司法制度。他們還力圖控制議會,把議會轉變為王權的馴服工具。為此讓依附於王權的新官僚貴族充斥於議會,並採取更為重要的手段,廣開財路,竭力擺脱(至少是減輕)在財政上對議會撥款的依賴。都鐸朝君主鼓勵工商業,發展對外貿易,支持海上冒險,參與遠洋航行。英國海軍就是在亨利八世時建立起來的,到都鐸朝結束時,它已成為當時最強大的海上力量之一。英國海外貿易公司(包括東印度公司)都是在都鐸時期建立的,為英國的殖民貿易帝國奠定了基礎。所有這些當然會受到商業資產者的歡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把都鐸時期的王權稱作是“這個資產階級發展的產物在追求絕對權力……”。專制王權的歷史合理性在英國表現得十分明顯。
在專制時期,國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統一與集權。國王是團結和統一的象徵,是民族凝聚力的人格化體現。正如莎士比亞在他的戲劇中讓亨利八世唸的台詞那樣:“各位大人,我把你們團結為一體,你們就應當永遠團結。這樣,我就愈來愈強大,你們也就會得到愈來愈多的榮譽。”莎士比亞劇本當然不是記載亨利八世言行的信史,但作為都鐸鼎盛時期可靠見證人的莎士比亞,卻把民族振興與專制王權的關係表述得非常清楚。因為莎士比亞反映的正是他所生活的時期的人們的真實思想。
在專制時期,國王的權力達到了頂峯。都鐸朝法學家認為:國王擁有一切生死予奪之權,他可以決定“和戰,藐視任何他所願意藐視的君主並對其宣戰,按他自己的高興……與該君主議和”;戰時他應有“絕對的權力”,可以“不經過法律手續或審判形式”處死任何人;錢幣“只能根據他的命令”鑄造;他可以“廢除既有的法律”,可以在刑事訴訟中“實行赦免”;他任命“本國主要的高級官員及地方行政官”;“所有的拘捕、死刑執行及訓令都要以君主的名義頒佈”;“最高司法也以國王之名並唯以其權威來行使”;除此之外,他還有其他種種特權。總之,專制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軍事大權於一身,君主就是整個國家的化身。
除此之外,專制時期還明確地提出了“主權在王”的概念,否定了中世紀的“主權在神”。1533年,亨利八世制定《上訴法》,其中宣稱:“根據歷代信史,現特鄭重宣告如下:本英格蘭為一主權國家,並一向為世界所承認,受一最高首腦國王之統治,他具有本主權國君主的尊嚴及高貴身份,受制於他並僅次於上帝之下因而應天然謙恭地服從於他的,是整個國家政治體……”。在這個文件中,英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主權國家及主權君主的概念,教會的地位消失了。“主權在王”是專制王權的特點,國王與國家被解釋為一體,這是民族國家在形成之初的特殊需要。
為行使徹底的主權,國家還必須控制宗教,否則就不能真正控制整個國家。這就是亨利八世進行宗教改革的真實歷史含義。都鐸朝君主認為:繁榮與昌盛“來自觀點的協調、一致與統一”,而“思想觀點的不同”只會產生“種種災難、危險與不便。”也就是説,思想統一才能達到政治統一,而在當時,所謂思想統一,實際上指的是宗教統一。宗教改革就是王權控制宗教,以圖達到“思想統一”的運動。
宗教改革由著名的亨利八世離婚案觸發。1527年亨利宣佈準備與不能生育男嗣的王后離婚,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教皇不可能滿足他的願望。於是亨利決定與羅馬教廷決裂,由自己來掌管英國教會,達到自己的目的。1534年,他指使議會通過《至尊法》,宣佈英王是“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結果新的“教會最高首腦”的地位使亨利八世滿足了他另娶新歡的私人慾望;但從民族方面説,與羅馬教廷的決裂則意味着擺脱一個外來權威的干涉,因為教皇不僅每年拿走英國總收入的1/10(什一税),而且還享有超越國家範圍的獨特的司法權。此外,與教皇決裂就是和仍舊信奉天主教的潛在敵國西班牙、法國等國一刀兩斷。於是,國王的私慾和民族的要求又一次奇怪地結合在一起,國王由於這種結合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力。

亨利八世畫像
宗教改革的實質是用王權取代神權的最高統治權,即否定中世紀國王的神權合法性。亨利八世説:教會這個詞有兩種含義、一是冥冥之中的教會,即上帝的世界,它負責人的靈魂,這個教會的首腦只能是耶穌基督。另一個是人間的教會,即“有形的”宗教組織,上帝把這個教會託付給帝王,讓君主掌管人間的教會。因此,所有的神職人員,“他們的人身、舉止和行動”,都應置於“上帝所指定的君主的權力下,他們應承認他為其首腦”,根據他的訓令……。“他們接受命令和統治。”這就是亨利八世為宗教改革提供的理論依據。從中可以看出,現在不是要國王仰仗教會的支持,而是要教會服從國王的統治。中世紀由上帝為國王提供合法性基礎的時代已經過去,反過來,上帝將為國王所用。教皇作為連接上帝與人世的中介人地位被排擠了,留下的空缺由國王來填補。1578年倫敦主教艾爾默説:“我布起道來無精打采,我不信任上帝而只信任王上,王上是上帝的副手,因此是我的另一個上帝。”在這種心態下,對專制君主的崇拜便進入無以復加的境界。英國文學史上一部劃時代的作品《仙后》把伊麗莎白女王一世作為“光明的女神”來歌頌,稱讚她是“偉大的女性”,“像太陽神的燈,普照大地”。把女王比作光明女神——國王人身的神聖化,恰恰是王權超越了整個社會的心理與文學的折射。

伊麗莎白一世畫像
儘管王權在專制時期達到登峯造極的地步,但都鐸朝君主對專制王權的現實基礎實際上是清楚的。儘管亨利八世的御用神學家們一再堅稱國王的權力直接來自上帝,但亨利八世及其後繼者都知道都鐸朝的權力基礎其實是民族。為此,他們特別注意操縱議會,因為在英國,得到議會的支持就可以用民意的名義提供權力的合法性。亨利八世依靠議會進行宗教改革,伊麗莎白利用議會推行各項政策,都反映着專制王權的真正來源。亨利八世在爭取教皇批准離婚未成,不得不轉向議會,他説:“我既已盡過了對上帝及良心的責任,……我就要向議會提出籲請以作出決斷,諒這個機構是不會不給我決斷的。”也就是説,在得不到教會的支持後,他轉向議會尋求合法性。都鐸朝正是以民族為後盾,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力量,比如教皇對亨利八世下達開除教籍令,在英格蘭竟絲毫不起作用。但這裏有一個矛盾:既然王權發展到現在已不得不依靠民族為其合法性基礎,那麼它憑什麼超越於民族之上,對民族實行專制統治呢?專制主義的內在矛盾正在這裏。如倫特教授所説:到伊麗莎白女王去世時,“民族已開始對都鐸朝抽緊的繮繩感到不耐煩,它的必要性已經失去了:爭奪王位的危險不復存在,貴族已經被壓制,宗教改革已牢固生根,打敗無敵艦隊結束了外國入侵的危險。英國太平昌盛,強大的君主對人民的幸福已不再是至關重要,民族開始看出它的一些弊端。”英國王權發展到這一步,即將面臨着嚴重的危機。
四、王權的第四階段:統而不治的虛君
英國專制主義的矛盾剛一暴露,克服專制的努力就同時開始了。專制未能給民族造成重大的傷害。**即便在專制主義最強盛的時候,英國的政治文化觀念仍然對王權有所限制,不認為它具有無限的權力。**比如,在宗教改革時按新教教義翻譯英文《聖經》的威廉·廷代爾,在思想界曾有過巨大的影響,他一方面説“國王在現世無法律,他可以隨心所欲地行善行惡”,另一方面他又否認任何“統治者在現世有絕對的權力……其之所有僅為有限之權,當其越過界限時,就犯下反對兄弟之罪。”這兩句話看起來似乎矛盾,但實際上第一句話的含義是“國王服從上帝的法律”,因此,“在現世無法律”。既然如此,國王沒有絕對的權力,便是理所當然的事了。這種思想在整個都鐸朝都居於主導地位,都鐸朝最重要的法學家理查德·胡克也持這種觀點。他認為制定法律的權力在全社會,任何人想攫取這種權力,私自行使立法權,“便與純粹的暴政無異”。但法律一經制定,政府形式確立,“統治者就可以不需要他們〔人民〕而合法地行事了”,他取得了進行統治的絕對權力。胡克也知道這種權力很容易滋生暴君,而且他“看不出軀體〔人民〕如何才能用正當的手法幫助自己”,但他希望君主們自身的道德將有效地實行自我約束,把權力限制在合理的範疇內。總之,在英國人的政治文化觀念中,專制王權是絕對的,但同時又是有限制的。
有限王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就是“王在議會”和“以法治國”,這也是英國專制主義的顯著特色。所謂“王在議會”,是指國王的重大決策在議會制定,通過議會法令治理國家。由此,國王與議會是不可分的政體組成部分,二者融合成一個共同體。“以法治國”則確保國王服從法律。這兩條原則合在一起,就把國王和議會緊緊地聯在一起,誰也不能離開誰。專制君主雖然有崇高的權力,但他如果甩開議會,實行“個人統治”,便成為暴君。按照專制制度的鼓吹者、倫敦大主教艾爾默的説法:國王“不制定律令法律,而是由議會司法庭制定;她〔伊麗莎白女王〕不中斷法律,而必須是她和議員們一起才能中斷。”這是對“王在議會”的極好詮註。另一個專制制度的鼓吹者、長期為亨利八世充當官方辯護人的聖傑曼也聲稱:國王只有在議會中才不會做出違反上帝之法律的決定,國王與議會一起才可能辨別何為上帝之法律。由此可知,在都鐸時期,人們普遍認為上帝的法律是高於一切的,一切人包括國王在內都必須服從,國王只有在議會才能通達上帝之法律的真諦,制定出符合上帝法律的人間法律來。這就是“以法治國”的含義。
“王在議會”和“以法治國”成了都鐸朝專制君主們不可逾越的兩條界限。亨利八世自稱:“朕於任何時候都不如在議會中時據有更高的為王身份,在這裏朕如首,君如軀,連合一體,組成國家。”伊麗莎白女王對議會説:“有誰竟如此無知,會懷疑作為軀體之首的君主在兩腳打滑時不該命令它們不可走失?上帝不許讓你們的自由成為我的羈絆,也不許你們的合法自由受到任何侵害。”王權與議會是一種互相依賴的關係。由此可見,利用和操縱議會,不僅是都鐸朝君主們藉助民族的力量伸張自己合法性的一種需要,也是他們對英國歷史上所形成的“自由”傳統的承認,是對英國的政治文化觀念的屈從。王權絕對而不無限,就是這種政治文化在英國專制主義時期的表現。
當專制王權完成了統一與建立民族國家的任務之後,專制主義的歷史必要性就結束了,專制統治的危害性也就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其中最主要的是,專制君主把整個國家視為私產,制定政策首先從自己的私利考慮,而置國家與民族的長遠利益於不顧。前面説過,專制王權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中恰好與民族的利益相吻合,但這段與民族共枕的蜜月時期無論如何也不會長久。還在伊麗莎白女王統治的末期,民族與王權的裂痕就已出現。王室與議會因為出售專賣權而多次發生衝突,但靠女王崇高威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才平息了議會的不滿。“隨着詹姆士(一世)的登位,由對女王的忠誠紐帶所造成的牽制作用也就解除了”,民族與王權的衝突日益公開。
**其實,專制主義到這時已在各個方面阻礙國家的進一步發展。**首先,專制君主為滿足日益增加的宮廷開支和戰爭經費,竭力開徵捐税,推行專賣,把國家的財富當作私產,依靠政治權力加以侵吞;其次,君主為實行有效的統治,建立起復雜的官僚體系,而這正是政治腐敗與經濟貪贓的淵藪,將導致與民眾日益嚴重的衝突;再次,君主的權力很難受到制約,容易被濫用,把國家引導到錯誤的方向上去;最後,專制主義阻礙資本主義的成長,如年鑑派著名歷史學家布羅代爾所説:“國家無疑促進了資本主義並幫助了它,但情況也可以倒過來:國家阻礙資本主義發展,資本主義則反過來傷害國家的利益。”由此可見,專制君主的現實合理性確已不復存在,專制王權何去何從,成了新時期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克服專制的過程中,英國王權經歷了脱胎換骨的改造,變成了能適應近代政治發展的君主立憲制。“王”被保存下來了,但失去了一切權力。這個過程是由斯圖亞特王朝入主英國開始的。斯圖亞特王朝遭受英國人的怨恨,並不是因為它給英國造成重大損失,致使民不聊生,民聲鼎沸;而是因為他們的統治違背了英國傳統的政治文化,結果,英國人在奮起保衞自己的傳統時,形成了新的政治文化觀念,創造了新的政治制度。
詹姆士一世在繼承王位後不久,就正式提出“君權神授”的理論。所謂“君權神授”,不僅是國王的權力來自上帝,而是國王與上帝同等。詹姆士説:“君的身份是人世上最高的東西,因為國王不僅是上帝在人間的副手坐在神的寶座上;而且他還被上帝自己叫作神。”他解釋道:“上帝有權創造也有權毀滅,有權建設也有權破壞,一切皆憑他高興;他有權決定生死,評判所有人而不被任何人所評判;有權抬高卑者或貶低尊者,憑其高興”;國王也有類似的權力:他揮斥召喚其臣民,他有權提拔或貶抑;他在一切官司中審判所有臣民,定其生死,除上帝之外無需對任何人負責。因此,結論是:“的確可以把國王叫作神,因為他對人世行使某種神權或類似之權。”

詹姆士一世畫像
既然國王等同於上帝,他就取得了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力,有限的王權變成了無限的王權,法律被放到了國王的腳下,議會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於是,“王在議會”和“以法治國”這兩條界限都被衝破了,而這是發生在英國專制王權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之後!其實,詹姆士重新迴歸神權合法性,到上帝那裏去尋求庇護,這一點是很容易理解的。既然專制王權的現實合理性已經失去,它不再以民族的代表自居;既然它已經與民族的利益相沖突,不能使國王的野心與民族的要求相吻合,那麼,它到哪裏去尋求合法性依據呢?只有迴歸中世紀,重新籲求上帝與血統。但這時上帝本身也面臨挑戰(宗教改革),血統則難以對抗民族的願望,舊的合法性早已過時。況且,詹姆士的言行與英國的政治文化傳統完全背道而馳,並且對議會的“自由”構成巨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民族與專制的衝突就表現為議會與國王的衝突,最終以致爆發內戰——英國人試圖用革命來解決問題。於是在革命中形成了“議會主權”的思想。
在此之前,誰也不曾想要推翻國王,誰也不曾想要否定國王的主權。議會反對派領袖皮姆曾説:“國王的權力來自上帝”,這種思想直到1640年,幾乎沒有人反對。1628年領導起草《權利請願書》的埃里奧特爵士後來被關進監獄,並被折磨至死,他在獄中寫了一本《主權論》,仍然認為國家的主權在君主,君主的主權不容傷害。然而在戰爭中,議會被迫承擔起戰爭的組織和指揮事務,並實際上行使了戰時政府的職權。在這種情況下,一種新的政治意識形成了,1649年1月,當議會徹底戰勝國王時,議會通過決議:“在上帝之下,人民是一切正當權力的來源;在議會里集會的英國下議院是人民選出並代表人民的,在本國有最高的權力……”,這就是議會主權的思想。議會主權否定了君主主權,它以議會立法的形式宣告專制主義時期的結束,民族與專制君主正式決裂。密爾頓是議會主權的最熱烈的辯護人,他以雄辯的語言堅定地宣揚人民的權威:“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機關,議員是由絕對自由的人民選任的。他們具有商討重大事件的充分權力和權威。設立國王只是為了監督議會兩院所提出的一切法案和法令,使它能按他們的票決和決議去推行。”在密爾頓這裏,我們看到主權的理論有了新的發展:議會代表國家,國家的權力訴諸人民,人民是主權所在,人民是權力合法性的基礎,人民的委任就是合法性的來源,人民歸根結底是國家的主人。如果説都鐸朝君主以“民族”為合法性的現實依據,“民族”尚是個縹緲的概念;那麼革命中提出的“人民主權”思想,“人民”就是實在得多的範疇了。在新的合法性基礎中,血統和上帝都沒有地位,人民在政治上已經充分成熟,完全能行使最高主權。因此説,專制主義時期君主以民族的名義凌駕於民族之上的可笑局面應該結束了,人民接過了最高主權。
英國革命確實消滅了王權本身,而不僅僅是專制的王權。1649年1月,革命以“暴君、叛徒、殺人犯”的罪名處死查理一世;隨後廢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國。按照歷史的邏輯,這是必然的結果。根據後來其他國家的經歷可以知道,廢除了王權的政權是可以存在下去的,儘管在英國革命發生時,世界上尚無先例可循。但英國革命未能解決歷史提出來的重大問題,即取消王權後,由誰來行使主權?當專制王權初起時,它以民族的代表自居,以民族的名義行使主權;當專制王權崩潰時,這個功能只能被取代,不能被取消。從理論上説,人民是主權,人民自己組成民族與國家,因此人民自己代表自己。但正是在這一點上,革命始終未能找到一個適當的解決方法:革命沒能創建一種新的制度,讓人民自己行使主權,體現出自己是民族國家的主權所在。由於戰爭的需要,軍隊把議會撇在一邊,自己行使最高權力。到後來,它不僅乾脆解散議會(普萊德清洗、克倫威爾解散長期議會等等),而且實行赤裸裸的軍事獨裁統治(護國主制、將軍們的軍事管制等等)。革命是以維護議會的權利為出發點的,由此才引申出“議會主權”與“人民主權”的思想;但是當革命最終以“人民”的名義把權力放回到一個人手裏,而且這個人的合法性是赤裸裸的武力(既無神性,又無血統)時,那麼革命又如何解釋它的合理性呢?在這種情況下,英國的革命迷失了方向:沒有國王的軍事統治在英國人心中造成混亂,變成了痛苦的記憶。於是,1660年,王權在英國重建,而且恢復王權的人正是那些多多少少都曾投身革命的人!
但新的王權(復辟政權)卻企圖重温專制主義的舊夢。特別是1681年以後,在粉碎了輝格派的反抗、國王的地位似乎已十分穩固時,王權又開始把議會撇在一邊,實行起無議會的統治來。這種情況使人想起革命前兩個斯圖亞特國王的所作所為。於是,一方面是專制王權重現的危險,另一方面是對革命深刻的疑懼。在這雙重驚恐下,英國人試圖尋找一種既能克服專制的王權,又能保持一般的王權,從而避免革命震盪的解決方法。在這種方法中,合法性問題被放在一邊(因為它假設一般的國王總是“合法的”,而無論這種合法性來自何方),都一心解決克服專制的問題。也就是説,英國人為自己制定了一種目標:在下一輪反對專制王權的鬥爭中,將只反“專制”,而不反“王權”。這樣就產生了“光榮革命”。這種把“專制”與“主權”拆開來處理的方式是很特別的,它反映了英國民族文化中的特殊之處。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克里斯托弗·希爾對光榮革命的心理現象分析得很透徹,他説:光榮革命的解決方法一方面是因為“人們記得40年前發生的事〔指內戰——引者〕,當時有產階級的團結破裂了”;另一方面,“如果説1642—1649年不曾被忘記,那麼1660年的錯誤〔指復辟——引者〕也沒有被忘記。光榮革命的解決方法是坐下來開列條件,而這些條件是復辟時沒有説出但人們以為已經明確的。”因此,光榮革命的深遠意義不在於事件本身,而在於事件發生後對英國政體進行的重新調整上。根據議會的條件,奧倫治的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然後與妻子瑪麗一同登上英國王位。於是,在英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君主與“人民”簽訂契約,然後根據契約的條件登上王位並行使職權。國王不僅從議會手中接過王冠,而且還保證要執行議會的法律,依據議會法律行事。因此,光榮革命不僅消滅了專制的王權,而且還消滅了獨立的王權。雖説“王在議會”仍舊被説成是國家的主權所在,但主權的重心已經從國王轉向議會,“議會主權”實際上已經確立。此外,“以法治國”的原則發展成“王在法下”,議會已明顯地高於國王。此後,只要君主立憲制的政體仍然存在,國王就只能是政體中起配角作用的小夥伴。由此可見,光榮革命雖然沒有在口頭上宣佈立憲君主的合法性依據,但在實際上卻已經這樣運作。

英國由於革命的失措而得出結論,認為沒有國王只能導致國家混亂,因而在廢除了王位、處死了一個國王后又大張旗鼓地重新迎立新國王。這是王權在經歷了覆滅之後又得以恢復的社會文化背景。但王權若不經過徹底的改造,仍舊堅持專制主義的窠臼,那麼它在恢復之後就會再度覆滅。1688年的危機正説明了這一點。光榮革命後,王權適應了新的形勢,完成了關鍵性的歷史演變,於是,它在新的時期為自己找到了新的位置,這是英國王權在劇烈的社會轉型的動盪中未被淘汰而終於留存下來的根本原因。在這以後,經過一系列的緩慢變化,國王的實權逐步喪失,最終成了一個名副其實的“虛君”。但它作為民族象徵的作用仍然保留下來,它是民族的最具權威性的對外代表,同時又是民族團結與統一的象徵,是“合法性”的最形象的人格化體現。
**英國王權在歷史上經歷過多次演變,每一次演變都是它適應變化的歷史條件的結果。英國王權之所以存留到現在,正是這種旺盛的適應機制在起作用。**與歐洲其他國家相比,王權的第一、二、三階段在全歐洲(至少是中、西歐)都大體一致,而真正的差異是出現在第四階段。由此可見王權在近代社會轉型中面臨着真正的危機。相比之下,法國的王權企圖阻止現代化過程,結果覆滅了;德國的王權企圖操縱現代化過程,結果也覆滅了。只有英國的王權由於種種因素成功地適應了近代社會轉型(儘管時常是被動地),結果被留存下來。這是英國歷史上一個值得重視的獨特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