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假“理財”案接二連三 成監管處罰的“常客”_風聞
中访网-中访网官方账号-中访网,解读新商业的主流媒体2022-09-14 10:02

繼4月份“320萬買理財只拿回2190元”飛單案件後,廣發銀行又被曝出一起假“理財”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者曹先生於2012年在廣發銀行工作人員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130萬的“銀行理財”,結果卻變成了第三方管理的私募基金,自己還成為了有限合夥人。
該產品在2019年8月“到期”後至今仍未兑付,曹先生一氣之下將廣發銀行告上了法庭,結果卻未能如願拿回本金及收益。
這不是廣發銀行第一次被曝出假“理財”案,近年來廣發銀行接連出現“飛單”事件,不僅讓投資者損失慘重,而且也損害了銀行業的信譽,破壞金融穩定性。
買130萬元“銀行理財”竟成為私募LP
判決書顯示,2010年,曹先生將賣房所得約300萬元存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成為該行VIP客户。2012年年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員周某給曹先生打電話稱,金山支行內部有一個專門針對VIP客户的會議,“推介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
當年7月2日,周某將曹先生及曹某妻子邀來到其櫃枱處,並拋出高額回報作為誘餌,宣稱該產品複合收益率達到60%-70%,每年有90%強制分紅,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資金安全無風險。
在周某的指導下,曹某當場在金山支行開卡,併購買了110萬元本金的理財產品。7月12日,曹某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購買了20萬元該理財產品。
然而讓曹某沒想到的是,自己購買的所謂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其實是中金魯合基金的私募基金產品。
對此,曹末表示,銀行工作人員從未告知該產品系中金魯合基金,為掩蓋上訴人購買的就是銀行理財產品的真相,廣發銀行金山支行還將客户信息在系統裏做了更改。
在購買了上述“理財產品”後,曹某竟然成為了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的有限合夥人,持股比例為1.84%,認繳出資額為130萬元。
從銀保監會消保局收到的投訴來看,有類似遭遇不止曹末一人,另外還有蔡某、吳某、幹某、曹某、梁某等在內的十餘人曾多次向監管投訴。
2019年8月,該“理財產品”到期後,出現賬目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投資者無法贖回,曹某遂將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告上法院。
一審訴訟中,曹先生要求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並按年化複合收益率71%賠償收益損失646.1萬元,但並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二審中,曹先生上訴要求改判該銀行支付本金130萬,並按照年化利率15%賠償損失。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系案涉產品“代銷機構”的事實,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
同時,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案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於2019年8月8日到期。但從基金投向的底層資產情況來看,其中有兩家公司擬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來發展前景向好,目前尚無法推定曹某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發銀行假“理財”案接二連三
相比於曹某而言,焦女士的遭遇則更糟心,今年4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飛單”案件。
判決書顯示,2012年10月,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老客户焦女士存款到期後,理財經理郭某向在貴賓室向她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表示“銀行現在有一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安全又保險”,並承諾收益率第一年為12%,第二年為13%。
於是,焦女士先後投資了320萬元購買了這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購買的兩款理財產品均來自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的私募產品。這是一家並不具備募集資金、發放貸款及證券類投資產品的發行資質的公司。
2013年,該項目到期後,大觀言投資基金未能如期兑付,隨後在2016年7月,實控人鍾某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此時,大觀言投資基金名下幾無可執行財產,焦某隻拿回2190元的執行款,之後她將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告上法庭,索賠全部損失。
今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
因此,認定焦女士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對此,焦女士在二審中她表示,該案侵權事實發生至今已有近10年的時間,自己的損失除了本金外,還有多年利息以及為追回損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失也無法估量。
無獨有偶,2018年9月,廣發銀行東莞分行石排支行理財經理葉某涉嫌利用詐騙客户購買理財等方式詐騙1700多萬元,後將其炒股虧損至50萬,投資者血本無歸。
據悉,2013年至2018年期間,葉晃校以“虛構高息借款投資項目”、“虛構收益較高的理財項目”、“修改客户購買理財的週期,騙取對方提供U盾轉走資金”等方式對梁某、王某、黃某等25名受害人實施詐騙。
2018年9月,葉某在廣西百色市的一家餐館被公安抓獲歸案,並於201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並責令葉某退賠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不過葉某詐騙得來的資金早已虧空,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於是,2020年7月,多位受害人將廣發銀行東莞分行石排支行及廣發銀行東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理財款。
受害人認為,自己是在銀行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被銀行員工實施侵權行為,銀行存在管理漏洞以及監管不力等責任。
而廣發銀行則辯稱,葉某的詐騙行為屬於個人犯罪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個人承擔,不應由銀行承擔。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葉某的侵權行為並不構成職務行為。但是,與銀行用人失察,忽視對員工人品和職業操守考察、監管不力方面存在關聯,因此銀行應該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對此,廣發銀行石排支行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
監管處罰的“常客”,多張罰單直指銷售誤導
廣發銀行違法違規行為頻繁發生,自然免不了被行政處罰。2017年12月,因“僑興債”事件,廣發銀行收到自銀監會成立以來的史上最大罰單7.22億元,震驚業內。
然而,這一記重拳後,廣發銀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然不斷髮生。2020年6月,廣發銀行因存在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理財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企業、信用卡透支用於非消費領域等21項問題,被銀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511.53萬元、罰款8771.53萬元,罰沒合計9283.06萬元。
當年7月,廣發銀行還因為貸款分類、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報送、務貸後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問題,被廣東銀保監局罰款220萬元。
2021年,廣發銀行因虛增存貸款違規等貸款、核查不嚴等相關問題多次被罰,累計收到27張罰單,罰款金額達3479萬元。另外,還有相關負責人被予以警告及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處分。
今年以來,廣發銀行已多次被處罰。3月份,廣發銀行因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數據報送存在多達16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款420萬元;4月份,廣發銀行濰坊分行因為存在違規轉嫁抵押物財產保險保費,貸後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問題被處罰45萬元。
6月份,廣發銀行還因為一則“不要告訴別人,你的肚子是被我們搞大的!”的低俗廣告被處罰60萬元。當月,廣發銀行太原分行因存在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等問題被處罰154.4萬元。
今年8月2日,廣發銀行瀋陽分行因存在違規實施關鍵人員輪崗行為,被處以 50 萬元罰款,楊樺、陳靜波以及季明相關負責人分別被罰5萬元;8月15日,廣發銀行瀋陽分行存在兩項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再被罰20萬元,8月29日,該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楊樺被查。
此外,在今年3月,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還因為13筆業務存在誇大保險責任等銷售誤導行為被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