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一名警察,每天接觸的都是基層羣眾,面對問題優先考慮可操作性和社會影響_風聞
已注销用户-2022-09-14 08:07
【本文來自《男子為逃避警方查問跳河溺亡,家屬索賠200萬,法院判了》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Neal
- 第一,我再強調一遍!我説的是不受約束的無執法資質人員肆意妄為會導致的嚴重結果,和本案有絕對關係。懂?
第二,“聯防隊員”這個詞的關鍵不是他們現在叫什麼,而是同樣定位的人還存不存在,你非要在扯他們現在叫什麼名稱卻避而不談這類人員的存在事實,故意偷換什麼概念?
第三,提到滄州河間的事情,就是告訴你並不能從一開始就排除巡邏隊員的嫌疑,吹什麼白蓮花?你一開始就一口咬定巡邏隊員肯定毫無問題,先入為主來做判斷,基本原則何在?
第四,疑罪從無是針對定罪,而這件案件不是刑事定罪而是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的是過失推定原則,你連這兩者的區別都分不清還好意思説自己是警察?而且我已經説了由於缺乏證據法院判決沒有問題,這就是法治精神。但是要探尋事件原因,並不能排除巡邏隊員過錯的可能。因為單方面陳述就直接排除其他可能,你作為警察的基本辦案常識和原則何在?
第五,這件事情能確認的客觀事實只有四個:當地夜晚暴力盜搶猖獗、雙方深夜在無人的河邊相遇然後死者墜河、警察夜晚搜尋無果、死者沒有物理外傷,除此以外都是主觀敍述和相應的推定。有可能是死者自身有精神問題,也有可能是他深夜被滿身流氓氣質又沒有身份證明的人盤問造成的慌不擇路,又或者是其他原因。而你先入為主一口咬定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判斷就是最大的原則性錯誤。
首先,“警方巡邏隊”包括居委會成員、村委會在公安機關許可下組織的村民治安巡邏隊,以及小區聘請的保安,都可以是警方巡邏隊員。這些隊伍不論日常表現如何,對於捉襟見肘的警力都是有益的補充。況且你應該不清楚,現在對於這些基層治安人員,都是要求出具無違法犯罪證明才能從業的,整體素質比過去的治安聯防隊高得多。
如果這些隊伍在責任區域內連對明顯可疑人員都無權盤問,請問要這些人有什麼用?
到頭來還是要本就警力不足的民警疲於奔命,疲於奔命的後果就是顧此失彼,顧此失彼的後果就是隻抓大案、放過小案,治安形勢惡化,就像倫敦和巴黎那樣。
其次,警方巡邏隊員怎麼知道溺亡者生前有沒有罹患精神疾病?怎麼知道盤查會不會誘發精神疾病?一般盤查都是按照默認對方為一般人的前提進行的。溺亡者生前凌晨在案發現場徘徊逗留,行為如此突兀,警方巡邏隊員是按照一般理解,覺得此人異常才上前盤問的,這是盡職盡責的表現。現在一方人死了,法庭上又找不出警方巡邏隊員的過失之處,侵哪門子權了?如果這都算侵權,承擔法律責任進行賠償,你不覺得警方巡邏隊員會心寒嗎?以後誰還敢盤問可疑人員?你想搞另一個版本的“扶不起”嗎?
你我相同之處是都認可法庭的判決。不同之處不僅在於警方巡邏隊員有無權力盤查、是否涉及侵權、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麼簡單,更大的不同在於你對法律的理解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嚴重脱離現實,不食人間煙火。而我作為一名警察,每天接觸的都是基層羣眾,面對問題優先考慮可操作性和社會影響。
法律的任何一絲改變,對基層的影響要麼脱胎換骨、要麼傷筋動骨,想想崑山反殺案,再想想南京“扶不起”的老太。
讀萬卷書重要,行萬里路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