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現個性意味着道德責任——駁“私德與作品無關”論_風聞
驱逐舰051-人民主体的历史和政治哲学。2022-09-16 21:14
有人評論最近的某事件説:
“這只是某人的私德問題,不應以此為由把他參予的作品都下架。把道德自律用來律他,可能造成假道學盛行,偽君子氾濫的情況。”
其實,去年12月14日,領導人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國作家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就指出:
“一個文藝工作者如果品行不端,人民不會接受,時代也不會接受!不自重就得不到尊重!廣大文藝工作者要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歌頌真善美、針砭假惡醜。要弘揚行風藝德,營造自尊自愛、互學互鑑、天朗氣清的行業風氣。”
演員,在我們國家,正如這個講話所歸類的,是文藝工作者,是被尊稱一聲“老師”的。這説明國家和人民不是像舊社會那樣把他們當作賣唱賣笑的戲子倡優,或是夜總會的陪侍,而是認為他們用文藝的形式擔負了對羣眾特別是青少年的教育責任。
這當然也會對他們的道德素質提出要求,要求他們在道德上要比一般人更經得起審視。
這有什麼不對?
那種認為這只是私德,與作品無關的邏輯是很奇怪的:
某人是幹文藝工作的,而大家公認文藝作品與人品有直接關係。人們不能接受一個人一邊扮演大義凜然的英雄俠客、革命烈士,一邊私下裏驕奢淫逸,玩弄女性。人們會質疑這樣的片子連演員本人都教育不了,如何能教育羣眾?觀眾看到這樣的作品會感到虛假、噁心,感到受了褻瀆。
所以將它們下架有什麼不對?
此人以後如果不去搞文藝,而是去做買賣,或者真的去搞個技術發明、或者去工廠打工,沒人會抵制他,因為那些東西只要貨真價實,大家都能接受,大家也都知道他也要吃口飯。
這中間的區別何在呢?
這其實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我的研究很不夠,只能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文藝作品和一般的物質產品、技術發明等等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即在於前者是一種高度個性化的東西,而後者則一般沒有這麼強的個性特徵。物質產品由誰生產,技術發明由誰做出來,對這些東西的內容沒有太大影響。
比如,一雙鞋子無論是由哪個工人做出來,由哪家工廠做出來,它其實都只是同一雙鞋子,只要它達到了同樣的規格標準,我們就會將它當作同樣的東西來使用或者説得到它完全相同的使用價值。我們會把這個廠與那個廠、這個工人與那個工人給鞋子造成的差異當作無關緊要的東西忽略掉,我們享受的是這一類鞋子的共性而不是每一雙鞋子的個性。
可是文藝作品就大不一樣了。每一部小説、每一齣戲劇、每一部電影……都是一個與其它的小説、戲劇、電影極不相同的獨一無二的存在,或者説,它們都是被觀眾當作極不相同的東西來加以接受和欣賞的,我們欣賞的正是“這一個”作品的個性和獨特性。
演員塑造的角色也是這樣。某個英雄人物,甲可以演,乙也可以演,而他們雖然演的是同一個人,形成的卻是兩個不同的創作成果,給觀眾的是兩個不同的審美對象。
這個不同是怎麼形成的?
是由創作者與他的素材和環境之間的一個非常複雜的互動過程形成的。創作者要以自己的精神、自己的經歷等等去理解、詮釋和表現角色,在這一過程中,他實際上會將自己的人格和品質帶入角色,成為角色的一個現實載體和基質,成為這一角色之獨特個性和魅力的一個重要來源。在物質產品生產中,尤其在現代化大生產中,生產者的個性是被統一的規範要求所嚴格限制乃至在產品中是被完全抹去的,因此很多物質產品完全可以不由人而由AI來設計或生產,而文藝作品就不能這樣,否則就不能稱為文藝作品了。因此,文藝工作者享有物質生產者所沒有的極大的表現自己個性的創作自由,即他們有權利按自己的理解將自己的主觀性代入並保存於作品中,從而將一部作品、一個角色變成專屬於他的“這一個”,讓一整個世界通過他這樣一個出口而湧現。
現在劃一下上一段的重點:
1.文藝工作者有極大的創作自由;
2.這種創作自由是通過他的個性對作品的不可消除的深度介入而實現的。
那麼,這就意味着一種事關重大的詮釋權、話語權掌握到了他們手中。這種權力一頭通向無數受他們影響的大眾,另一頭來自他們的多少是私密的個性化的精神活動。
人們在欣賞他們作品的時候,無法不注意到他們本身,也無法不受到按照藝術創作的常規必然滲透到他們作品中的他們自己的個性、品質的影響。
人們當然有權要求保證自己所受的是好的影響,他們也許不會説出許多道理,但他們會樸素地認定:一個演員出演一部作品,就是承諾了他認同作品中所體現的價值觀,正因為他是這樣一個人,他才會熱情地、百分之百投入地去表現它。
因此他們自然而然地會關注文藝工作者是一些什麼樣的人,並期待國家對這些人的道德操守進行甄別和篩選,因為這樣的甄別篩選是個人無法做到的。
有人反駁説:
“照這麼説,那是不是應該到處裝上攝像頭,對明星進行24小時監控,這樣來甄別和篩選呢?”
但這些人不明白:正是因為國家不能這樣做,正是因為要尊重私人空間,正是因為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到處去裝攝像頭,所以就必須對明星們在那些正常執法過程中或是因為其它原因而暴露出來的問題向公眾有所交待,只有這樣,才能讓那些沒有也不應該暴露在攝像頭之下的人有所警醒。
另外,“私德”不等於“隱私”。某人的行為是由私德不檢引起的,但已經屬於有損社會和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了,並不在隱私權保護範圍之內。否則,警察拘留他難道也是干涉了他的隱私嗎?
應該指出:
人民對類似現象的批判,説明人民羣眾、黨和政府不願意演藝人員們自輕自賤,不願意讓他們徹底淪為資本藉以牟利的工具,更不能讓文藝這一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領域操縱在不可靠的人及其背後的勢力手中。從實質上看,這也是解決“到底由誰來影響大眾,影響青少年?”這一問題的一場帶有一定政治意義的鬥爭。
這是我們在觀察思考類似問題時尤其需要認識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