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如何變成了州縣制?因為郡被廢了_風聞
朱雀门外-人闲桂花落2022-09-22 18:26
秦統一天下,廢封建行郡縣,這意味着以統一的中央集權革替裂地分治,以中央委派的官僚取代世襲諸侯治理地方。郡縣制的精髓影響了中國兩千年,然而就地方行政區劃而言,郡這個建制早就消失了。州取而代之成為縣的上一級行政單位,這個過程從西漢開始到隋代完成,其間經歷了600餘年。
在此期間,州郡長期並存。從兩者關係及州的屬性變化來看,大概可分三個階段:兩漢時期,設州為監察區,以州監郡。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縣依序為三級地方行政單位,以州管郡。隋代開皇年間,州郡合併,以州代郡。
一、兩漢時期。漢武帝元封5年,在十三州設十三部刺史,始有作為監察區的州及刺史制度。

(“漢並天下”瓦當)
州是個古老的概念,自古有依據地理形勢將天下劃野分州的説法。《漢書》中記載,堯帝時分天下為十二州,禹平水土後改為九州。西漢時將十二州和九州兩種分州合併,成為十一州,再加上武帝時新增的朔方和交趾兩州,是為十三州。元封5年頒佈詔令,設十三部刺史,於十三州內監督巡察所部郡國。
西漢初年分封諸侯,各諸侯王國與郡行政級別相同,所以並稱郡國。侯國則與縣級別相同。至漢景帝時,諸侯王已完全喪失在封國內的治民權和任命主要官吏的權力。諸侯國的實際治理者是行政長官國相,他和各郡太守是平級,按官秩都屬二千石。侯國國相與縣令(長)官秩相當。
郡國作為最重要的地方行政層級,是國家地方治理的樞紐,為落實制度法令,提高治理效率,勢必要強化中央對郡國的控制。派監察官分部巡察究責不法,就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之一。關於刺史的糾察職能範圍,漢武帝在相關詔令中規定了六條,史稱六條問事。除了第一條是針對地方豪強,後五條都是針對二千石的郡太守和國相。
簡單總結其大概內容:1,地方豪強佔有田宅違規,以強凌弱。2,二千石違反詔令典制,侵漁百姓,謀取私財。3,二千石處理司法案件不公。4,二千石選任官吏不公,任人唯親。5,二千石子弟仗勢行事,謀取私利。6,二千石與豪強勾結,收受賄賂。
西漢時刺史沒有固定治所,每年定期巡行各郡縣,有事就在當地官署臨時辦公,到年底回京奏事報告工作。對於犯事的二千石,刺史只是調查奏報,無權審理處置。東漢時,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年底可以派屬吏進京彙報。對於二千石違法有權直接處置。權力明顯擴大。
漢代刺史雖以二千石為監督對象,但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差好幾級。漢成帝時為提高監察官的權威性,將刺史改稱州牧,官秩二千石,與郡太守平級。漢哀帝時先改回刺史,後又改為州牧。東漢初年仍為刺史,末期靈帝時又變成州牧。
關於州數,兩漢時略有變化。漢武帝時十三州:幷州、兗州、豫州、荊州、揚州、冀州、幽州、青州、徐州、益州、涼州、朔方州、交(趾)州。王莽時,為附會古代十二州,將朔方州去除,所部郡國分別納入幷州和涼州。長安及洛陽周邊七郡未納入州部,不屬於刺史監督範圍,由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這七郡為三輔(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河(河內、河東、河南)、弘農郡。東漢時,上述七郡仍歸司隸校尉所部,為內一州。其餘各州為外十二州,合起來仍是十三州。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層級,州刺史成為行政長官甚或一方藩鎮。
東漢末年,天下始亂。有中央九卿身份的官員到地方出任州牧,地方豪強也熱衷於追逐州牧職位,州牧的權重陡增。魏晉以後,地方行政體系出現兩種明顯的變化發展趨勢。一是州郡縣數量大增,二是州刺史權力擴充成為地方行政長官乃至軍政長官。

(代表文武官員形象的翁仲石雕)
州郡縣數量增加,並不是因為地域擴大,而是原有的行政區劃被拆分而形成新的行政單位。以州數變化來看,三國時三地共有18州,西晉時19州,這個增量不算多。但到南北朝時期,州數增加迅猛,如南陳雖只據半壁江山,最多時有64州。郡縣的數量也隨之增加,但總體上趕不上州數的增加,以致某些地方出現一州管二郡,一郡管二縣的情況。當然,各級政府官吏的規模也隨之擴大。
這一時期,因為戰事頻仍地方不寧,州刺史獲得更廣泛的地方治理權力。相當一部分刺史兼任多項職務,如兼領將軍、都督、持節等,因而享有軍權和在外便宜行事的權力。有的都督據一州而督多州軍事。都督(北周稱總管)所督範圍形成都督區或總管區,刺史兼都督軍政統管,成為有實力的一方藩鎮。兼任多職的刺史享有監察權、治民權、治軍權、任用屬吏的人事權,外修軍旅,內治民事。雖然仍稱刺史,但較之漢代刺史性質已變,州也從監察區變為行政區。
三、隋代州郡合併,廢郡立州。開皇3年,因蘇威等朝臣奏請廢郡,罷諸郡為州,隋文帝下詔廢郡行州縣。理由是,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確,州郡縣數量的不合理配置造成過多官署和冗員,增加了百姓負擔。
隋煬帝即位後熱衷於制度興廢,又把州改為郡。唐朝初期,改郡為州。唐玄宗天寶元年,又一次改州為郡。安史之亂髮生,唐肅宗上位,第三度改郡為州。雖然隋唐之間有這幾次反覆,但州郡已無實質差異,只是地名和官名的變化而已。此後,郡不再是正式的行政層級,州縣替代了郡縣。
觀察從郡縣到州縣的制度變遷,有兩個面向的問題值得總結。一是地方監察權限如何把握才合宜。二是地方行政層級應如何設置才合理。
作為地方監察官員,其權力宜專不宜廣,一旦變廣,勢必演變成行政權。秦並無監察區,只是由御史府向各郡派出監郡御史監督郡長官。漢武帝始設部刺史而有了作為監察區的州,同時,以六條問事限定刺史權力。明確規定,六條以外不問。然而在歷史變遷中刺史權力越來越大,遠超出六條範圍。對刺史監察權予以限定的原因在於,他是天子耳目,代表中央。一旦掌握行政權乃至軍政大權,就會下沉成為地方官,立場發生了變化。換言之,當監察官權力過度擴張,必然造成對監察權本身的侵蝕與消弭。在唐以後,這種從監察官演變為地方行政官或軍政大員的情形一再發生。
在郡縣向州縣的演變過程中,地方行政層級從郡縣兩級變成三級,加上都督區等軍政區劃,就不止三級了。西漢末年平帝時有郡國138,東漢初年郡國98。就行政效率角度而言,在郡國之上增設新的行政層級確實有必要。因此,州從監察區演變為行政區似有不可避免的趨勢。問題在於,南北朝時期州郡數量過度膨脹,這和亂世中各方勢力爭奪地盤有關。加上西晉末期北方官民南遷,南朝出現大量所謂僑居州郡,有官署有人頭無地盤。
在州因數量增加而致分量稀釋的同時,軍事單位以軍領政進而成為地方行政體系的組成部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都督區據一州督數州,本來是督軍事,實際上兼理民事,這種形式沿用至隋唐時期。
另一種軍事單位是北魏末年出現的大行台(省)、行台(省)。這裏的台或省是指中央政府的行政中樞尚書省,尚書省的派出機構即所謂行台。行台根據需要設置於特定區域,其長官為尚書僕射。雖然名義上是尚書省的派出機構,其性質仍是軍事單位。大行台較行台統領州數更多,也有一個大行台下轄數個行台的。
隋代初期仍沿用大行台制度,後改為大總管,轄區仍稱作道,只設於特定地區。唐初沿用大總管制,後期演變為節度使。
秦始行郡縣制,郡縣制的本質是官治。官治則必有對官吏的監督,還有地方行政體系的合理配置,這都關係到國家治理的效率,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