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幹部至今仍在頂風腐敗? 基於近百位中管幹部的實案分析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09-22 07:24
毛昭暉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
朱星宇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
【導讀】近日,重慶市原副市長鄧恢林、上海市原副市長龔道安等中管幹部腐敗案件接連宣判,反腐敗取得階段性成果。但是基於腐敗行為的特殊性與隱匿性,公眾對腐敗行為及其特徵,特別是新技術背景下傳統型腐敗向新型腐敗演變的基本邏輯仍缺乏瞭解。本文運用案例分析方法,填補新型腐敗演變邏輯和基本特徵的知識空白。
本文分析,與傳統型腐敗相比,**新型腐敗更多地表現為“不顯著信息”乃至“沉默信息”特徵,它是一種“腐敗變異”。**在作者看來,2018年至2021年間,近八成中管幹部的腐敗行為具有新型腐敗特徵。新型腐敗包括貪腐個人的蟄伏期、腐敗文化的內化期、腐敗互聯攀爬期三大階段。同時,又通過對傳統腐敗的替代、轉換與混搭,構成全新的腐敗方式。
關於新型腐敗的基本特徵,作者認為:其一,新型腐敗在腐敗主體上,從線性結構逐漸轉向網絡結構,如形成多中心合作網絡結構、金字塔結構等多種腐敗形式。其二,在收益的因果關係上,新型腐敗從顯性因果向隱性因果轉變。其三,在腐敗利益的屬性上,新型腐敗從違法利益向“合法利益”嬗變。其四,在腐敗工具上,新型腐敗從傳統工具向智能化工具嬗變。經過歸納整理,作者認為,新型腐敗可分為四大類型:即“隧道挖掘”利益輸送型腐敗**、****“俄羅斯套娃”隱匿型腐敗、“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軟實力”影響力型腐敗**等。治理新型腐敗是反腐敗鬥爭的最新課題,它直接關係到能否有效遏制腐敗增量,清理腐敗存量。
本文原載《理論與****改革》2022年第4期,原題為《新型腐敗的特徵與類型——警惕傳統型腐敗向新型腐敗的嬗變》,****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參考。
新型腐敗的特徵與類型
——警惕傳統型腐敗向新型腐敗的嬗變
**********▍**********問題的提出
相對傳統型腐敗而言,新型腐敗的違法特徵具有隱蔽性,更多地表現為一種“不顯著信息”乃至“沉默信息”,給發現新型腐敗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傳統型腐敗,可依據黨規法律規定的職務違法犯罪構成要件加以判定,而新型腐敗是貪腐者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腐敗變異”,職務違法犯罪構成要件不清晰,在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則下,較難認定,具有極大的逃逸機會。可見,由於新型腐敗對黨規法律的規避能力和逃逸性,導致基於治理傳統型腐敗的監督機制難以適應新時代正風肅紀反腐的新要求。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至2021年四年間,因腐敗進入司法程序的中管幹部的總人數是86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被查的中管幹部,分別有83%、95%、78%、80%的人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運用新型腐敗四種類型加以鑑別,這86人中有近八成的腐敗行為具有新型腐敗的特徵。由此可見,黨的十九大後,新型腐敗佔比增大是導致腐敗存量“還未清底”和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對反腐敗態勢作出新的判斷,“傳統腐敗和新型腐敗交織,貪腐行為更加隱蔽複雜。”加大對新型腐敗案件的查辦力度,完善對新型腐敗治理的體制機制,將成為清底腐敗存量和遏制腐敗增量的重要政策選擇。
本文主要針對涉及經濟問題的新型腐敗進行分析,政治問題的新型腐敗與治理問題不在本文主要探討範圍內。
**********▍**********新型腐敗嬗變的過程與方式
黨的十九大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成效卓著。與此同時,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凸顯“四個任重道遠”。在這種政治環境下,貪腐者嗅出“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強力反腐策略將貫穿始終,在這一大環境下,貪腐者面臨新的選擇。一是主動投案。**統計顯示,黨的十九大召開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2019年共有10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2020年共有16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主動投案人數大幅增長。**研究發現,主動投案意願與強力反腐、政策獎勵、懺悔心理、年事已高等因素有着很大的關係。二是停止實施腐敗行為,並使出渾身解數試圖抹去過去的貪腐痕跡。三是像“鐘擺”一樣,慣性、被動和有選擇地繼續實施傳統型腐敗。四是盡心竭力地嘗試“腐敗變異”,嬗變為新型腐敗,以更加隱蔽狡猾的方式對抗監督。研究證明,貪腐者一旦染指腐敗,就像登上了一列高速行駛的列車,很難下車,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人數始終維持高位説明了這一點。可以預測,貪腐者採取新型腐敗的方式佔比將會逐步走高。可見,分析詮釋從傳統型腐敗向新型腐敗嬗變的過程、方式,對把握新型腐敗的嬗變規律顯得非常重要。
(一)新型腐敗嬗變的過程
**1.貪腐個體的蟄伏期。**在腐敗外生性約束增強的條件下,貪腐者當以自身安全為優先原則,“小心駛得萬年船”,通過蟄伏以待時機,成為很多貪腐者的內心寫照。貪腐者在蟄伏中常伴有三種主動行為:一是洗白非法資產,尤其是盡所能向境外轉移資產。二是加固原有的腐敗同盟,以防拔出蘿蔔帶出泥。三是儘可能按照“正面形象”的要求裝扮或粉飾自己,擺脱過去負面經歷,謀求仕途進一步發展。
**2.腐敗文化的內化期。**貪婪本性決定了貪腐者不可能永久蟄伏,而利益同盟也不允許其就此收手,部分腐敗主體開始有意識地內化新的腐敗價值觀。腐敗的文化價值從極端個人主義向實現公益目標與獲取利益回報二者並重轉換。自己腐敗幾乎不會成為不向腐敗宣戰的理由,貪腐者的角色塑造也在調整,貪腐者的人性面變得更為複雜多元,從“兩面人”向“多面人”嬗變,角色衝突弱化,偽裝得更加巧妙。這種腐敗文化價值的內化與外在角色的塑造,使他們自我安全感大幅提升,腐敗動機再次萌發。
**3.腐敗互聯攀爬期。**當貪腐者逐漸適應了反腐敗外部壓力環境,脱胎完成新的角色塑造,重拾腐敗也就成為必然。伯特在《結構洞:競爭的社會結構》寫道:“個人在網絡的位置比關係的強弱更為重要,個人的信息、資源與權力決定了其在網絡中的位置。”信息已成為新的重要資源,網絡互聯成為腐敗主體合作意識覺醒的技術工具,腐敗共同體的網絡化組織特徵凸顯,即通過網絡把單個腐敗主體聯結成合作性的非正式羣體,整合各自資源,向新型腐敗“大山”開始攀爬。不同的貪腐者,均在攀爬,只不過所處的階段不同,有的在山底、有的在山腰,有的更加狡猾,可能已攀到了山頂。他們有着多個夥伴,上游的或者下游的,體制內的或者體制外的,每一個夥伴都在充當互利互惠的角色,根據自己的比較優勢和共謀者的互補程度實施嬗變,最終導致社會化蔓延的惡劣後果。
(二)新型腐敗嬗變的方式
**1.替代。**替代是指傳統型腐敗逐步被拋棄,貪腐者用前所未有的腐敗方式取而代之。這種腐敗方式找不到對應的黨規法律懲戒依據,或雖有依據但懲戒結果畸輕。替代的有效性取決於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可替代的創新工具。**如貪腐者依託債券、影子銀行、IPO、互聯網金融、表外業務、結構性產品、信貸營銷創新等創新型金融產品,通過上市、資產置換、定增、期權、代持、PE腐敗等方式打開新型腐敗大門。再如運用虛擬貨幣進行腐敗交易或通過去中心化金融協議進行洗錢。據區塊鏈數據平台Chainalysis Inc.的信息,在2021年洗白的加密貨幣價值同比增長30%。**二是鑽監管縫隙的速度比監管創新的速度更快。**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理應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但在一些金融創新領域,有可能會出現“要麼金融監管滯後於金融創新,要麼金融監管被金融機構俘獲的結果”。因為,“歷史證明,凡是在利益追求下貪婪本性膨脹的時候,人類基於理性而制定的各種制度就會被以創新的名義所摧毀。”
**2.轉換。**即鑽制度縫隙,將違法行為轉變替換為合法行為,通俗説就是採取“偷樑換柱”“移形換位”等伎倆,“懸羊頭賣狗肉”,給腐敗披上合法的外衣。轉換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利益轉換。**即將不合法利益轉換為“合法利益”。較為典型的利益轉換就是“洗錢”。眾所周知,腐敗犯罪已成為我國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而洗錢行為很大程度上掩蓋了腐敗行為。涉腐洗錢主要方式包括:廣泛使用各類銀行、證券、保險業務掩飾隱瞞贓款;將涉腐收益通過投資入股等方式洗錢;通過購買或持有不動產,直接接受和使用現金;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等等。**二是主體轉換。**將貪腐主體轉換為非貪腐主體,較為典型的是通過股權代持改變持股主體,變違法主體為“合法”主體;再如為規避“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河北省前省委書記周某某之子周某、原江蘇省委常委趙某某之子趙某等相互勾連,利用父親權力影響力互為對方牟利,使得“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猶如雞肋。**三是方式轉換。**從過去權錢交易向權權交易轉換、從直接受賄向間接受賄轉換、從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轉換(通過專業賄賂平台,行賄主體與受賄主體無關聯)、從即時受賄向期權受賄轉換、從現金受賄向數字貨幣轉換等等。
**3.混搭。**基於特定目的(增加美感、減少成本、體現多樣性等),將截然不同的元素進行搭配,混雜、組合和融合創造出全新的事物。新型腐敗的混搭,是指利用權力將某種資源與正常的經濟活動進行混合搭配,在擺脱違法犯罪構成要件約束的基礎上,獲取腐敗收益,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減輕處罰的目的。**混搭是一種“人工合成”,表面上像是正常的經濟行為或者商業活動,目的在於掩蓋和混淆真實的腐敗意圖。**如未公開信息與投資理財混搭,衍生出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如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的混搭,衍生出高利轉貸腐敗行為;如慈善組織與慈善財產保值增值投資行為的混搭,衍生出利用慈善通路實現利益輸送等。
**********▍**********新型腐敗的基本特徵
案例研究具有定性、小樣本和單次觀察的特徵,基於保密原因,紀檢監察機關披露的案例信息頗為簡略,客觀上影響對案例的描述和解釋。更何況大多數的新型腐敗是從傳統型腐敗嬗變而來,其特徵寓於傳統型腐敗之中,加之新型腐敗猶如病毒一樣,在不斷變異。基於上述原因,本文對新型腐敗特徵的解析僅為粗淺的探索。
(一)腐敗主體的邏輯關聯:從線性結構向網絡結構嬗變
監督學意義上的線性結構是指腐敗主體之間的交往、合謀和利益交換呈現直線關聯。以賄賂腐敗為例,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是單一維度的關聯,有可能行賄人到受賄人之間有若干中間人,如受賄人的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但依然是按照差序格局由外到裏,首尾相接的單一維度的關係。這種線性結構的交易雙方具有較為緊密的工作、生活和經濟關係,從辦案視角看,易於順藤摸瓜發現這種線性結構型的腐敗行為,被發現率高,這也就是為什麼貪腐者轉型新型腐敗的主要原因。**新型腐敗主體間的關係呈現典型的網絡結構,即為了隱匿過於直接的利益交換,腐敗共同體通過引入、重組、增強和分散等手段對腐敗交易結構進行改造,擴大交易空間和模糊交易節點,實現更為安全的腐敗交易。**具體而言,網絡結構主要有多中心合作網絡結構、金字塔結構等。
**1.多中心合作網絡結構。**是指若干個獨立的腐敗主體,基於共同的利益目標,通過網絡結構,整合各自的優勢資源,連接成“星形”“環形”“樹形”“網狀形”等合作型的非正式腐敗共同體。在該共同體中,每個組織都是獨立的,但又是有合作淵源的,它們通過長期的“契約”和“信任”連接在一起。
**一方面,該共同體中的腐敗主體呈現差異化特徵,各自以其擁有的差異化資源作為合作的前提,通過整合各種權力資源和資本資源來放大共同體的能量。**例如,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國家開發銀行前董事長鬍懷邦和華信系掌門人葉簡明構建的“政企商利益三角形”;再如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白某某依託某高校的同學所構建的“政企監利益共同體”。尤其是某些金控集團,更是多中心合作網絡結構的放大版,這些腐敗共同體通過資本運作、多層嵌套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等,加速資本與權力的融合。
**另一方面,腐敗共同體具有雙重組織性質特徵,即經濟利益共同體與政治利益共同體的雙向互動,依託網絡結構不斷疏通權力資本化與資本權力化的渠道。**不可否認,經濟利益共同體的中樞往往是監管層的一些大佬,並以此為原點形成腐敗供應鏈的差序結構。如王某的PE腐敗利益鏈條上,雖需要股東、管理層、地方官員、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利益主體,但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就是證監會原副主席姚某,只有他才能凝聚腐敗供應鏈的上下游,而姚某主動迎合放鬆監管的動機不僅是經濟利益驅動,更重要的是對政治利益的渴望,通過給王某開綠燈來提交投名狀,以求成為更高級別腐敗共同體的成員,這種政治利益共同體與經濟利益共同體的雙重組織結構的形成,就是結構性腐敗產生的根源。
**2.金字塔結構。**金字塔結構是指一種形狀類似金字塔的縱向多層級、多鏈條的腐敗共同體結構。終極控制人處於金字塔的最上端,由他或者他的代理人控制第一層級的實體,然後由第一層級的實體控制第二層級的實體……直到控制最底層的目標實體。通過複雜的利益結構實現自上而下的庇護和自下而上的遮蔽。從表面上看,只是“提線木偶”(層級公司)在運作,真正的“提線者”隱藏在層層防火牆(層級實體)之後,金字塔結構的內部運行往往通過複雜的股權結構、不透明投資工具、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等進行,監督機制很難穿透到金字塔的頂端。最為典型的案例是中信銀行前行長孫德順案。“孫德順是利用影子公司、藉助金融手段來完成利益輸送的典型,其專業化、複雜化程度相當罕見。”孫德順在利用權力為企業批貸款的同時,為規避監管,獲取利益,設計了極為複雜的金字塔結構。其中兩家資管平台公司是他的“白手套”,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層實體。在這兩家資管平台公司下面又設立了十多家項目公司作為第二層實體,項目公司和行賄者也不是直接交易,雙方再次成立空殼公司作為第三層實體作為平台公司,這些企業有的以投資名義,將巨資注入平台公司,有的則送上優質投資項目或投資機會,資金交易偽裝成各種金融產品和股權投資項目。這樣,孫德順的非法利益轉移和利益輸送在多重“防火牆”的遮掩下就很難被發現。由此可見,金融領域始終是新型腐敗易發多發的重災區。
(二)腐敗收益的因果關係:從顯性因果向隱性因果嬗變
腐敗收益的因果律,表現為顯性因果和隱性因果。顯性因果,是指人們能清楚地斷定互為因果的兩件事情,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着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如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權色交易、錢色交易。隱性因果,是指缺乏顯而易見的利益交換因果關聯特徵或利益交換隱匿在複雜的關係背後,不為普通人所能洞察。如為切斷利益輸送的關聯性而刻意拉開雙方利益交易的時空間隔等。
**新型腐敗的收益關係呈現從顯性因果到隱性因果嬗變,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跨時空的操作手法。**在時間層面,將權力行使與利益獲得之間的時間延長,利益回報在離崗、退休三年後乃至更長時間才給付,收受回報的主體從官員的特定關係人向更加隱秘的非特定關係人轉移。例如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員邱平案。邱平通過主動放棄退休待遇來規避相關規定,接受三家公司邀請,出任安全法務顧問,收受顧問費320餘萬元,三年後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才被發現。邱平在杭州市公安局網監部門任職期間,為兩家公司在網絡安全監管方面提供幫助,並約定退休後收受好處。可見,現在許多貪腐者已經完成原始積累,在利益收受上更有耐心。在空間層面,為規避大數據監督,選擇更不引人注意、更加隱秘的特定關係人代為交易,配偶子女收受已經不是優選項。或選擇異地、境外進行交易獲利,如摩根大通的“子女計劃”。“子女計劃”是通過僱傭一些商界精英和政府官員的“子女”,作為打通與官員建立良好關係的渠道。而這些官員則希望這些投行通過“子女”輸送利益。但“子女計劃”招聘活動在境外,增加了監管的難度。應當指出的是,隨着官員任職範圍的擴大,跨省任職增多,腐敗交易空間更加放大,這種跨時空的操作手法,大大增加了紀檢監察機關長期跟蹤監督的難度。
**二是平行線操作手法。**即貪腐主體的履職與利益回報呈現完全不同的兩條路線,刻意切割權力行使(利用職務上便利)與利益獲得(收受財物)之間的因果關聯事實。例如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黨委原書記王雪,歷任南海市(區)規劃局副局長、佛山市高新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獅山鎮黨委書記。2015年1月辭去公職,待業2個月後,受聘深圳市某規劃設計公司擔任副董事長。薪酬為74.58萬元,持股市值1.55億元。王雪一直在佛山地區任職,而受聘地在轄區外的深圳,這就規避了“辭去公職或者離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或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聯的企業任職”的限制性規定,即人不在佛山地區,最後職務又是鎮黨委書記。可見,對領導幹部利益衝突的規定,不能只考慮離職退休時的職位及其性質,“原工作業務”的範圍應當延伸到離退休之前的所有擔任的職務及管理領域。當前一些地方陸續出台了更加嚴格的防範利益衝突的規定,尤其規範“辭去公職或者離退休三年後”“擬到本人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任職”需審批的限制性規定。202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是非常及時的。
(三)腐敗的利益屬性:從違法利益向“合法利益”嬗變
傳統的腐敗手法風險性高、危險係數大,就像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他有一個特點就是不收現金,他認為收現金太低端了,太簡單粗暴了。”腐敗主體也開始摒棄過去習以為常的傳統腐敗方式,謀劃變異腐敗方式和變換腐敗手法,尤其是鑽黨規法律的空子和打製度擦邊球。**隨着反腐敗力度的加大,腐敗手法更加隱蔽狡詐,表現為從不合法利益的攫取向合法利益的獲得轉變。**所謂的“合法利益”是由於反腐敗的立法滯後於腐敗變異而導致實然法層面不構成違法犯罪的利益。2007年頒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距今已過去15年,當時看似很有前瞻性的規定現在看來也顯得有所滯後。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其中將“權力尋租、利益輸送”與其他職務違法犯罪的罪名並立,立法意圖是將那些難以用貪污賄賂罪名進行調整的新型腐敗納入到“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罪名下,這是反腐敗立法的一大進步,遺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未將這一立法意圖加以具體化和規範化。
從違法利益到“合法利益”的嬗變,其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從違法向合法嬗變。**從發生特點上看,腐敗主體為了掩蓋權錢交易的事實,以各種名義特別是通過市場交易的形式淡化權錢交易本質。例如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以改革創新為藉口,包裝形式合規的信託投資等外衣,規避法律相關規定。蔡國華為了挪用公款,設計眾多殼公司與通道方簽訂委託協議,瞞天過海,以民事民商行為外衣掩蓋刑事犯罪實質。這些行為從表面上看,都是合法操作並無任何不妥。**二是從處罰重向處罰輕嬗變。**例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套利的行為往往只能認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但實質上它是一種特殊的受賄行為,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最高刑期只有十年,而受賄罪則有死刑。如中國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所犯內幕交易罪部分,僅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亞市前市委書記童道馳內幕交易罪部分,僅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即轉貸利率只有超過15.4%的利息時,法院才不支持這種轉貸行為,而高利轉貸罪最高刑期是七年。這些過於鬆懈的規定降低了貪腐者的腐敗成本。可見,完善監察監督立法,加重刑罰力度,是遏制新型腐敗的重要路徑。
(四)腐敗工具:從傳統工具向智能化工具嬗變
**腐敗行為的智能化,是指腐敗主體巧妙地利用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與金融工具的混搭,提升腐敗行為的隱蔽性和安全性,降低被發現幾率的活動。**腐敗行為的智能化包括腐敗主體的智能化和腐敗工具的智能化。**一是腐敗主體的智能化。**相比傳統型腐敗的實施主體,新型腐敗的實施者絕大多數人具有高智商、理性和極強的學習能力,在實施腐敗前,他們提前謀劃佈局,進行腐敗風險評估,並不會為一些風險係數大的誘惑而鋌而走險,只有認為安全係數極高時才悄然出手,一旦出手又極度貪婪。研究證明,金融系統的貪腐者往往都是新型腐敗的操盤手,他們對新型腐敗操作手法熟稔於心,是典型的“內行作案”。賴小民“深諳各類行業規則,喜歡打着市場化幌子,大肆利用制度漏洞操縱實施腐敗犯罪,大搞曲線獲利、期權腐敗”;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主要是通過股票證券市場牟利,這和他的專業出身有關。陳樹隆畢業於安徽財貿學院,到黨政機關任職前,多年在安徽的國有金融證券企業擔任一把手,對這個領域非常熟悉。”長城資產總裁助理桑自國在運作腐敗交易前,必與律師朋友進行討論,以圖規避法律風險。由此可見,如何建立有效的腐敗行為發現機制,將那些高智商善偽裝的貪腐者從幹部隊伍中剔除出去,是解決腐敗主體的智能化的重要路徑。當前,腐敗行為發現機制滯後於腐敗變異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例如2018年至2020年“落馬”的中管幹部中,貪腐發生直至接受審查調查的“潛伏”時間平均為17.4年、16.4年、17.9年。
**二是腐敗工具的智能化。腐敗工具的智能化體現為腐敗交易工具金融化和腐敗交易工具的技術化。****一方面,腐敗交易工具金融化。**隨着資金載體的繁複多樣,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在服務金融業務需求大幅增長的同時,也成為新型腐敗交易的重要媒介,大量的腐敗交易被包裝成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進行。同時,數量巨大的金融產品使得腐敗資金,尤其是跨境資金的轉移更加方便,腐敗資金全球化轉移的趨勢增大了打擊腐敗的難度,而資金外逃的便利化促使貪腐者加速資金外逃。**另一方面,腐敗交易工具的技術化。**腐敗交易的“財物”也在逐步發生變化,這就是用加密貨幣進行腐敗交易。加密貨幣的交易具有匿名性、跨國境兑換便利性和便於存儲不易被查收的特點,逐步成為絕佳的賄賂工具。FactSet研究系統公司的數據顯示,2021年全球加密貨幣的價值增長了近1.5萬億美元,這一數字表明加密貨幣進行腐敗交易今後有可能會成為一種新手段。但就目前官方披露的腐敗案件看,並未有涉及加密貨幣進行腐敗交易的案件。當然,未被發現並不能説明就沒有發生。有一個案件令人關注,江西省撫州市前市委書記肖毅引進“創世紀科技”“星際聯盟”等加密貨幣“挖礦”公司,肖毅在財政補貼、案件審判、資金支持、電力保障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賄賂,肖毅是否涉及收受虛擬貨幣等終審時或有結果。再如利用新技術進行異地聯手作案、通過電腦解密進入數據庫改動原始賬目、植入病毒木馬程序對賬目進行銷燬,通過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實現跨境洗錢等。例如2022年2月,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了列支敦士登夫婦,司法部指控他們合謀對2016年虛擬貨幣Bitfinex交易所失竊的加密貨幣進行洗錢活動。同時,執法部門還查獲了與黑客行為相關的超過36億美元的加密貨幣。可見,用加密貨幣洗錢已露端倪,應當引起注意。不可否認,在應對智能化腐敗方面,紀檢監察機關面臨着巨大的挑戰。
**********▍**********新型腐敗的基本類型
如何對新型腐敗的類型進行合理區分,是研究新型腐敗問題重點和難點。這是因為貪腐行為是隨機發生的,不可能事先預設其類型。同時,對腐敗案例研判很難做到參與式觀察和實地研究,只能根據已有媒體報道、裁判文書等文獻呈現的較為碎片化事實,採用定性的、小樣本的、多維度的觀察,歸納出更大規模相似單位(案例總體)的共同點與差異點。據此,本文采用“形象性描述+屬性”的方式,將新型腐敗分為四種基本類型:**“隧道挖掘”利益輸送型腐敗、“俄羅斯套娃”隱匿型腐敗、“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和“軟權力”影響力型腐敗。**需要説明的是,這四種類型不能涵蓋新型腐敗的所有行為特徵,各種類型之間也有一定重疊。
(一)“隧道挖掘”利益輸送型腐敗
“隧道挖掘”利益輸送型腐敗(以下簡稱“隧道挖掘型腐敗”),是指權力主體與利益關係人內外共謀,利用職權與職務影響力,通過物資採購、服務提供、股權收購、證券交易、債券交易、關聯交易、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作為利益輸送的隧道,將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等國家利益“輸送”到利益關係人並被其佔有。這種腐敗類型是新型腐敗中佔比最大的。一方面,隧道挖掘型腐敗的“挖掘”行為往往以正常的施政履職活動為掩護,“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利益趨同效應”使得隧道挖掘型腐敗能夠披上實現“公共利益”的堂而皇之的外衣。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資、金融創新的幌子,然後給他選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營企業大量的政策優惠、財政扶持,在背後利用職權購買原始股、炒作股票獲取暴利。如果不是東風汽車窩案牽扯出來,很難知曉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副總裁任勇的利益輸送的伎倆;如果不是武鋼鄧崎琳退休,中央巡視組進駐武鋼徹查,鄧崎琳利用家屬採取“一肩挑”方式的腐敗也很難曝光。**另一方面,貪婪、機會、風險和履職能力促使這些“隧道挖掘者”不斷創新腐敗方式。**例如中國恆天集團原董事長張傑以“混改”為幌子,通過參股企業的名義實現利益輸送,規避監管;商務部原巡視員郭京毅破壞法律的公正性,通過“立法活動和法律解釋”為特定羣體服務換取利益;某商業銀行資產管理中心總經理戴某借道債市,以“提供購買金融產品的機會”進行利益輸送;雲南省原省委書記秦光榮與政治掮客蘇洪波相互勾結,通過“以經濟利益換取職務晉升”的方式進行利益交換。具體而言,隧道挖掘型腐敗主要體現為以下兩種模式:
1.雙向隧道挖掘型腐敗
腐敗共同體協同挖掘,運用權力與資本打通兩端,一端是貪腐官員以權力挖掘一條“權力隧道”,向外輸出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另一端是尋租者通過資本運作等經濟活動挖掘一條“資本隧道”。**“權力隧道”與“資本隧道”相互貫通對接,雙方通過看似正常的履職活動與經濟活動,實現腐敗共同體的利益輸送和利益共享,而國企更易發生雙向隧道挖掘型腐敗。**例如2014年中央巡視組第三輪專項巡視整改指出,“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已成為國企腐敗的共性問題”。一些國企領導採取委託代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將國企盈利業務安排給配偶、子女等特定關係人開辦的企業經營;一些國有投資基金在入股民營企業中,採取高價買入資產或股權,賤賣國有企業資產或股權的方式進行隧道挖掘;有些國企在進行股權多元化時,稀釋國有股權,讓渡國有權益,甚至出讓國有控股企業的控制權等。再如像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錢巨炎案件,他將妻妹錢某某調至某銀行杭州解放支行工作,並將省社保資金等財政性資金存放該銀行,以便錢某某獲取鉅額績效獎金和營銷費用。錢巨炎説:“我把她調入銀行工作之始,就有意識地把她作為一枚‘棋子’嵌在這家銀行,作為我們獲取個人利益的共同通道。”此外,較為隱蔽的雙向隧道挖掘型腐敗,是利用慈善組織、非政府組織、學術科研團體等非主流平台進行利益輸送,其發生的概率要遠大於商業公司。如中國華信董事局主席葉簡明通過香港中華能源基金會作為“資本隧道”,在全球範圍內,尤其是非洲進行頻繁的利益輸送。為此,充當代理人的原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被美國南紐約州聯邦法院判處三年監禁。中國銀監會原副主席蔡鄂生退而不休,以研究機構、非營利組織的負責人身份大肆進行“隧道挖掘”,被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再如玉溪市通海縣杞麓湖水質改善造假案中,一些專家以學術權威身份為外衣,在“權力隧道”與“資本隧道”對接中充當科研掮客。
**權力為資本輸送利益,資本為權力點綴“政績”,實現所謂的“共贏”,是雙向隧道挖掘模式的典型特徵。**深圳證券交易所監事長楊勇平在擔任四川省證監局局長期間,力主綜合監管,推動川企上市,34家企業成功IPO,成為四川企業上市的“功臣”,楊勇平心安理得地接受若干家上市企業的利益輸送。再如賴小民案。賴小民與寧夏天元錳業的合作,其真正目的在於天元錳業下屬的天元金融,通過巧妙運作,天元金融變成賴小民體現政績和實現收益的影子公司,即賴小民把華融資金輸送到天元金融,既能幫助掩蓋華融項目上的窟窿,體現虛高的“政績”,又能通過天元錳業(天元金融)過橋,向賴小民的其他資產進行利益輸送。而天元錳業也藉助賴小民這個香港“中環財神爺”進入到金融領域。再如周江勇案。杭州市委前書記周江勇的仕途與其胞弟周健勇的商業版圖高度契合,周江勇在寧波任市委常委,周健勇在寧波創辦優城聯合。周江勇調任温州市委書記,優城聯合獲得温州地鐵移動支付系統項目。周江勇調任杭州市委書記,周健勇創立杭鐵優城。“打虎親兄弟”,兄弟倆配合默契,周江勇在一端運用權力挖掘“權力隧道”,周健勇在另一端通過資本運作挖掘“資本隧道”,權力資本化和資本權力化遙相呼應。更值得關注的是,周江勇蒸蒸日上的仕途使得一些資本巨鱷也有意進行政治投資,即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周健勇公司的部分股權,並動用“技術權力”為周江勇仕途攀爬搖旗吶喊,推高周江勇的政績。可見,隧道挖掘型腐敗始終貫穿着一條主線,即權力與資本的合謀。
2.雙通道複合式隧道挖掘腐敗
如果説雙向挖掘模式是1.0版的隧道挖掘型腐敗,那麼,雙通道複合式隧道挖掘腐敗就是2.0版。**“雙通道”,是指利益輸出與利益實現採用兩個完全不同的通道運作,如果不剝繭抽絲,很難發現這兩個通道之間存在的複雜關聯。**例如華融國際收購中慧國際就是一例,賴小民與合作者共謀,先由合作者選擇一些有題材的香港“垃圾股”低價購入,賴小民利用華融為其背書,協同配合進行包裝抬升股價,由華融收購,合作者套現撤出將收益以資本運作的隱蔽方式輸送給賴小民。“複合”,是指這種隧道挖掘的活動所呈現的“利益”具有公益與私益的複合性特徵,實現公共利益目標的同時,能夠“暗度陳倉”謀取私利,二者一併完成。如中國農業大學李寧貪污案。李寧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973”(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863”(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等獲得鉅額科研資金。他巧妙地將依託國家資金完成的科研成果分解為兩部分,一部分科研成果在對中國動物品種改良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打造自己的知名度。另一部分科研成果注入到自己的關聯公司,而關聯公司再將這部分科研成果以知識產權的方式轉讓給其他公司,滾雪球式地實現了增量收益的放大和貪污資金的“洗白”。
具體而言,雙通道複合型隧道挖掘腐敗主要有三種形態:**一是權權交易型腐敗,也稱之為“換手撓癢”利益交換。**官員之間通過兩個不同的通道互為對方特定關係人提供便利。具體表現為“空間型權權交易”與“互補性權權交易”。空間型權權交易即為規避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相關地域限制性規定,不同省級行政區劃內的領導幹部互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提供權力保護和利益輸送。互補性權權交易是指享有決策權、監督權與執行權的不同官員,依託各自擁有的特殊資源,互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提供便利。**二是期權型腐敗。期權型腐敗主要特徵凸顯為權力行使與利益實現採取兩個不同的通路,即表現為“利用過去的影響力”與“先辦事後收益”兩種方式。**期權型腐敗能夠虛化空間和時間,規避黨規法律關於職務違法犯罪的相關認定來對沖腐敗風險,有充足的時間空間精心設計更隱秘的腐敗模式,並根據將來反腐形勢來決定腐敗交易的時機,降低風險。三是“蘭花分株”型腐敗。“蘭花分株”型腐敗是一種竊取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增量”為目的的新型腐敗。“蘭花分株”是以蘭花生長特徵為比喻,一株蘭花生長而不斷萌發出新的蘭株,蘭株數量與季節、環境和培育等多因素相關,萌發出多少蘭株是隨機的,事先無法預知蘭株的數量,新萌發的“蘭株”成為一種增量利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在保值增值過程中,由於利益產生的多元化、產權關係的模糊性、收益歸屬的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增量收益必然成為腐敗者覬覦的對象,貪腐者通過偷樑換柱、借雞生蛋等種種操作,將一部分新長出來的“蘭株”據為己有,從表面上看原有的“蘭株”並未明顯減少,甚至比原先還增加了,但實際上增量收益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經被貪腐者所竊取。
(二)“俄羅斯套娃”隱匿型腐敗
“俄羅斯套娃”隱匿型腐敗(以下簡稱“俄羅斯套娃型腐敗”),是指貪腐者為打造安全的腐敗共同體,依託權力資源和資本資源,運用金融工具、信息技術工具和法律工具等隔離手段,將實際控制人等利益主體通過多層級的組織架構加以隱匿,規避法律風險和紀律風險,實現更為安全穩妥的利益實現。形象地説,就像通過一個個“俄羅斯套娃”,一層又一層地將重要程度不同的利益羣體保護起來,尤其是最核心的實際控制人和政治大佬,進而保障腐敗活動的核心利益不受損失。**第一,這是一種通過組織結構的優化實現核心利益安全的腐敗活動。**不同的貪腐主體依託各自的權力和資源,佔據不同的位置,承擔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安全度。當然,這種不可告人的組織化活動往往要依託一些能夠對外公開的平台,如研究會、協會、俱樂部、慈善基金會等。如貴州茅台原董事長袁仁國以國酒茅台研究會作為進行政治攀附、利益交易的平台。**第二,俄羅斯套娃型腐敗的重要功能就是通過“丟卒保車”,通過捨棄一些不重要的“套娃”,防止核心利益層被監督穿透。****第三,金融創新工具成為俄羅斯套娃型腐敗的重要工具。**如股權代持、PE腐敗、結構性金融產品等,而市場化與國際化為這種有預謀的隱藏活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第四,由於參與主體較多,各自目標不盡相同,組織結構較為鬆散,容易被瓦解。**如股權代持腐敗中的代持人往往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的特殊信任關係,這種信任關係是基於實際控制人權力在握的大背景下,一旦調離或者被查,權力消失,這種信任關係也隨即崩塌。
股權代持是較為典型的俄羅斯套娃型腐敗,監督學意義上的股權代持型腐敗,是指公職人員將其以股權形式獲得的非法權益,交由他人代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以逃避監督檢查的一系列活動。調查發現,股權代持腐敗是俄羅斯套娃型腐敗中佔比最大的腐敗類型,通過股權代持,增加了三個層面的俄羅斯套娃:“一層套娃”是附加了一個有一定風險的投資行為,投資行為本身合乎法律規定,投資資金的來源通過層層關聯交易很難追蹤;“二層套娃”是利益回報並非是即時實現或存在多重形態,導致監督探頭難以做到從始至終的長期跟蹤和穿透式監督;“三層套娃”是實際控制人與代持人之間基於特殊信任關係而採取口頭約定的方式,出讓股權的行賄人與得到股權的受賄人也往往是口頭約定。這樣,運用多層“俄羅斯套娃”,導致股權代持型腐敗發現難、調查難和懲處難。具體而言,股權代持型腐敗分為非行賄方代持股權、行賄方代持股權和複合型股權代持型腐敗。尤其是複合型股權代持型腐敗,具有極大的隱蔽性。例如代持人以股權代持公司的名義投資入股行賄人企業或項目、關聯人企業或項目等,這種投資行為看似是一種正常的投資行為,但投資回報與投資安全通過某種契約得到保障。實際控制人運用權力和權力影響力對行賄人、關聯人的企業或者項目投資給予堂而皇之的政策支持,如政府無償扶持資金、低息或無息貸款、税收優惠、低價地皮、承擔重大的政府項目等,尤其是政府站台推動代持人關聯人企業上市。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雖規定“股權清晰”是企業上市的前提性條件,控股股東需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但在實踐中違反規定的事例並不鮮見,非上市公司更是如此。故而,應當就公職人員的股權代持問題開展專項巡視巡察,運用大數據監督進行數據分析和監督穿透,並加緊制定治理股權代持的相關規定。
(三)“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
“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是指公職人員利用知悉的內幕交易類信息、內幕信息、經濟決策信息、經濟統計信息、經濟規劃信息等未公開信息進行投資經營,直接或者間接地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美國學者阿爾温托夫勒曾説過:“誰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網絡,誰就擁有整個世界。” 一些人正試圖通過未公開信息差來牟利。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可以從幾方面分析:**第一,利用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案件的發現率較低。**基於信息傳遞的易傳播性、共享性和無形性等特性,加之信息泄露也並不會改變信息本身的內容,尤其是不會留下作案痕跡,這就意味着利用信息差進行謀私是很難被發現的。**第二,公職人員能夠得到未公開信息是基於權力為後盾,未公開信息提供方也以獲取更大的預期利益為條件,兩者之間存在着較強的黏性,利益共同體較為牢固。**號稱“安徽股神”的前副省長陳樹隆曾説:“權力應該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有權了這些信息自然不自然就泄露到你這邊來了。”**第三,隨着信息的重要性日益顯現,信息交易和信息腐敗在多領域有擴散趨勢。**最早的信息腐敗案件只侷限於某單位的個人或存在於特定領域,但隨着互聯網技術等的快速發展,信息腐敗的發生頻率和領域也呈擴散態勢發展。**第四,未公開信息套利行為是一種投資策略的實施,這種策略是源自於未公開信息所藴含的經濟價值,它能夠直接獲取低風險甚至是無風險的收益。**正因為行為人附加了一種投資行為,如何認定行為性質與罪名成為案件查辦的難點。如提供結構化金融產品的投資機會是否能夠構成刑法上的行賄罪?接受指向性投資機會獲利是否能夠構成受賄罪?**第五,在利用信息優勢牟利的過程中,權力的影響力再次顯現,未公開信息知悉人往往運用權力或者權力影響力實現資金的獲取。**如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在遵義市擔任常務副市長時,多次獲得重要內幕消息,就以借款名義向企業借錢,然後投資套現還本並賺取差價。**第六,認定未公開信息套利腐敗,應當以“相對知悉”為標準,即一旦公職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本人及特定關係人就必須停止任何與此相關的交易行為,如果持續這種交易行為即構成違法。**但在實踐中,貪腐者往往利用特定關係人來隱藏交易行為,較難發現。
目前,如何認定此類新型腐敗行為,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定罪量刑,如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非法獲利人民幣4052萬餘元、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非法獲利1.6億元、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非法獲利1.68億元、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非法獲利3.5億餘元、中國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非法獲利210萬餘元等。定罪量刑中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三個罪名無法覆蓋所有的“未公開信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針對的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調整的範圍僅是“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和“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經濟決策信息、經濟統計信息、經濟規劃信息等並未包括其中。一些官員“以數謀私”並不鮮見,例如國家統計局辦公室秘書室原副主任孫振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貨幣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伍超明等人泄露宏觀數據。二是量刑過輕。從上述案件看,獲利金額少則幾千萬元,多則幾億元,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受賄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有天壤之別。故此,完善法律規定,加大加重對“未公開信息”套利型腐敗的懲戒力度甚為必要。
(四)“軟實力”影響力型腐敗
所謂“軟權力”,廣義是指公職人員的個性特質、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等因素對他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監督學意義上的“軟權力”影響力,是指公職人員基於自身的政治權威、社會資本和仕途前景等優勢因素,影響、誘惑和説服他人,最終控制他人的能力。軟權力影響力型腐敗就是運用這種控制力實現利益獲取的行為。軟權力影響力型腐敗可以從幾方面分析:**第一,軟權力首先是通過政治權威而非強制手段讓利益提供方具有一種對未來利益回報期待的能力。**如某省原主要領導之女在幾家商業銀行陝西分行之間輾轉任職,以驕人的業務成績獲取逾千萬元的合法收入,那些趨之若鶩地將錢存入她所就職銀行的企業家們是被其父作為省委主要領導的軟權力所影響和吸引。**第二,如何區分軟權力影響力與職務影響力的關係。**軟權力影響力所涉範圍遠大於刑法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客觀要件的範圍。刑法中“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存在着職務上的領導與被領導、制約與被制約關係。如證監會主席與證監會發審部官員之間的上下級關係,市委書記與財政局長的關係等。而軟權力影響力是指一方基於以官員身份的綜合性權能對另一方產生的控制力,影響人與受影響人之間不一定存在着職務制約關係,但具有潛在的影響力。**第三,軟權力影響力的隱匿性權威需要“硬權力”和文化作為後盾。**硬權力是“本”,軟權力是“表”。當然,兩者之間的有形與無形、強制與同化、命令與自願等關係並非涇渭分明的。如富滇銀行副行長孔彩梅在審批貸款過程中,瞭解到多位私營企業主資金短缺,孔彩梅籌來資金以高息的方式強行借貸給這些私營企業主,這背後是這些企業家希望在富滇銀行能夠貸到款,而孔彩梅掌握着貸款審批權這項“硬權力”。同時,軟權力影響力的倫理基礎是源自於中國傳統政治倫理中的等級制和官本位,是文化現象在政治領域的折射,此現象不可忽視。
有兩種特殊的軟權力應當引起重視:**一是技術權力。**技術權力是指技術的所有者或操控者所擁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對自然事物的支配和控制力不是技術權力,只有當這種對自然事物的支配或者控制進入到政治社會領域,影響人們利益關係時,才能稱之為技術權力。隨着技術對社會影響力的擴大,技術的權力屬性也在增大,進而導致技術權力也會帶來腐敗。例如中國環科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孟偉利用中國環科院的“金字招牌”和自己的學術權威身份,獲取國家水專項技術總師、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負責人等技術權力,通過影響和控制項目入選、評審和驗收等,並從中獲利2046萬餘元。中國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領軍人物、“最年輕的院士”李寧,其腐敗問題實質上也是運用技術權力。**二是媒體權力。**作為第四種權力,媒體雖不具有直接管理的“硬權力”,但其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力,使其成為炙手可熱的“軟權力”。例如中央電視台財經頻道總監和廣告經濟信息中心原主任郭振璽案就是通過其掌控“3·15”晚會和“中國經濟年度人物評選”等節目的媒體權力,通過其實際掌控的十幾家公關公司打壓或拉攏企業,實現了個人財富和央視廣告的雙豐收。可見,技術權力和媒體權力等軟權力腐敗,擴大了腐敗的領域和破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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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腐敗問題的研究中,存在三方面難點:一是本文分析的案例是已發現的,根據“倖存者偏差理論”,僅依據這些案例信息進行判斷有可能會出現誤判。那些未被發現的、正在暗中進行的新型腐敗,其交易方式、行為特徵是什麼,需要長期觀察,突破原有研究方法才能揭示。二是本文主要以經濟問題的新型腐敗為研究對象,尚未涉及政治問題的新型腐敗。如何從政治領域與經濟領域兩個不同層面的關聯性方面,探究新型腐敗產生的內在機理和根源,將有助於從治本的高度破解腐敗頻發的難題。三是本文未就如何有效治理新型腐敗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如何運用防範利益衝突理論構建治理新型腐敗的黨規法律制度體系”“如何基於大數據的監督模式”等命題,有極大的研究空間。毋庸置疑,治理新型腐敗是新時代反腐敗鬥爭遇到的新課題,它直接關係到能否有效遏制腐敗增量,清底腐敗存量,必須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