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主犯陳繼志被判24年,中國司法太仁慈?_風聞
酷玩实验室-酷玩实验室官方账号-2022-09-24 08:22
等了三個月,鐵錘終於落下了。
9月23日,唐山打人案在廊坊廣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陳繼志獲刑24年,罰款32萬元。
陳繼志犯罪團伙的其他27名被告,則被判處11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現場記者報道,聽到審判結果後,曾經不可一世的陳繼志,終於崩不住了,在場上痛哭流涕,還在最後陳詞中説對不起國家,對不起唐山。
這一幕“鱷魚的眼淚”不但不令人同情,還讓人心生厭惡……..
倒回三個月前,6月10日深夜,陳繼志等9人因為公然猥褻被拒絕,對受害者、拳打腳踢,並使用椅子、酒瓶輪番重擊。此後,又將受害者拖拽到燒烤店外的便道上,繼續毆打,導致兩名受害者輕傷二級。

當時陳繼志等人藐視法律、無視別人生命、打完人還揚言報復,有想到會是今天這樣的結局嗎?
就此,這場全社會關注了近一個季度的惡性案件,終於有了初步審判結果。
不過,對於今天的審判結果,網上也出現了不小的爭議。
有人表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判罰結果的確挑不出毛病,是合理的。
但是也有人認為,不合理。因為,陳繼志可不只是在唐山燒烤店公然猥褻被拒、公然施以暴行這一起惡行,而是罪行累累:
被告人陳繼志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數罪併罰。

實際上,判24年,已經是“數罪併罰”的結果了。
犯了這麼多罪,只判24年,對於民眾來説,顯然還不夠。不少網友表示,就算不能判死刑,也得判個無期。
那麼問題來了,這次對於唐山燒烤案陳繼志的判罰,到底是不是判輕了?
能不能判陳繼志死刑?
01
在此之前,我們需要首先弄清一件事:我國是怎樣定義“數罪併罰”的。
《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是這樣定義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也就是説,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在數罪併罰的處理上,採取的不是簡單的刑期相加,而是有明確的“上下限”——
這個下限是在數罪中最重的刑期以上;上限則在數罪刑期之和以下。
並且還對“上限”做了更明確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終判決結果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那麼再來看看陳繼志犯了哪些罪,刑期分別是多少:
尋釁滋事罪:一般的5年以下,多次(三次以上)的5-10年;
搶劫罪:一般搶劫3-10年,有加重情節的最高可判到死刑;
聚眾鬥毆罪:一般的3年以下,有加重情節的,如多次、影響惡劣、聚眾的,3-10年;
開設賭場罪:一般的5年以下,情節嚴重的5-10年;
這個沒法估計。
非法拘禁罪:一般的3年以下;致人重傷的,3-10年;致人死亡的,10-15年。陳應該是一般的;
故意傷害罪:輕傷的3年以下;重傷的3-10年;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致人重傷的,可判死刑。陳應該是致人輕傷,3年以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般的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沒法估計;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3年以下……
按照本次判刑書對於陳繼志的描述,以上這些罪行他都不止犯過一次,所以總合刑期肯定是超過35年了。
那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總合刑期超過35年,最多隻能判罰25年。
最終,法院判了24年,接近頂格——這樣來看,已經算是嚴懲了。
但儘管如此,還是有不少人認為,判罰的力度輕了,或者過程還不夠透明。
也有人認為,法律的作用是打擊罪犯、保護守法公民,對於全民現象級案件最終結果要達到與社會影響力相當的判決預期。以此,可以加大法律對惡行犯罪的威懾,以及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簡而言之,這些人主張,全民關注的社會性事件,應該給出一個讓多數人滿意的交代。
按理説,這個要求很合理。法律,是服務人民的,人民自然有提出意見的權利。
而且,在這方面,國內也是有先例的。最典型的,就是於歡案。

2016年4月,因為刺傷4人,並導致一人在救治途中死亡,山東聊城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中,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了無期徒刑。
但由於其母親當時被11個催債人當面侮辱長達1小時,於歡是為了保護母親,才進行“反擊”。
此事曝光之後,就****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
“於歡案”判決結果公佈之後,陸續形成第二次、第三次輿論熱潮……
整體來説,網友們是比較理智的,並不是認為把人刺死、刺傷的結果是正確的、是可以寬恕的,而是於歡到底有沒有“故意傷害”別人。
當然,還有很多網友提出質疑,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更好地起到震懾犯罪、保護守法公民的目的。
2017年,山東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程序,依法將於歡從一審判決的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
在服刑4年7個月後,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於2020年11月18日獲減刑提前出獄。
今年6月17日,於歡在社交媒體宣佈訂婚消息。
可以説,正是社會大眾的參與和積極表態,推動了“於歡案”二審的高效進行以及改判,讓於歡免於在監獄中度過餘生的“悲劇”命運。
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是於歡。拯救於歡,其實是在自救。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2018年的時候,於歡案就已經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也就是説,由於公眾的參與,的確避免了今後產生更多“於歡無期徒刑式”的悲劇。
同理,今天大家對於唐山打人事件陳繼志判決結果的討論,並非是質疑法律的公允,本質是在探討有沒有一種可以更大力度威懾、避免產生更多燒烤店受害者的判決結果。
從現行法律來看,陳繼志被判24年,合理合規。
但是,這畢竟是一起引發全國、甚至全球關注的暴力事件。在全球資訊共通的信息時代,這樣的判決結果,會不會讓變態的犯罪分子認為犯罪****成本很低,而進行效仿?
02
由於信息工具的發達,公眾參與的積極參與,的確對法制工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法制工作者的不易。多帶入到他們的視角,思考問題。這也是司法工作者對公眾的籲求。
比如,最近熱播的由中國最高法全程參與指導的電視劇《底線》,就第一次帶觀眾通過法官的視角,描述了過去幾年中,中國十宗“熱點”大案的詳細辦理過程,重新審視這些大案背後的社會百態和複雜人性。
比如,已經播出的劇集中,就出現了上面我提到的“於歡案”。
而就在今天,江歌媽媽在微博上轉發了《底線》最新一集預告,正是根據“江歌案”改編而來。

和陳繼志案一樣,江歌案也是中國近幾年少有的,不僅在國內,甚至在國外也引發了廣泛討論的案子。
原因就在於,案發時另一主人公劉鑫(現改名劉暖曦)的所作所為,遊走在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模糊地帶,在案發地日本並沒有受到法律的審判。
這個案子的過程其實並不複雜,簡單點來説,就是劉鑫和他的前男友陳世峯起了矛盾,對方有預謀地持刀來殺她,劉鑫預感不妙喊“閨蜜”江歌幫忙,結果看到陳世峯後自己先跑進江歌家裏,並把門反鎖導致江歌在外面被殺害。
因為日本法院第一時間的目標是審判殺人犯陳世峯,給了劉鑫在網上撒謊的機會,“我沒有把江歌推出門外”“沒有把門反鎖”,導致有不少不明真相的網友在網上公開支持她。

該如何給劉鑫的行為定性?道德敗壞的人,最終能不能被釘在輿論場的歷史恥辱柱上?關乎着無數網友心中對正義二字的信念感。
為了給出這個問題的答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法院花了2年多時間,找來了包含日本警方的詢問筆錄、犯罪現場狀況、當事人微信聊天記錄等組成的完整證據鏈條。

這些證據,最終讓本案的性質完成了升級,不再是之前網上吵來吵去、難以劃定具體界限的道德問題,而是實實在在從法律層面宣佈劉鑫違法了。
判決文書中給出了詳細的案發經過:

這個案發描述,明白無誤地指出是劉鑫把江歌推出門外並把門反鎖,同時在陳世峯逃離現場後,劉鑫明知江歌的受害狀態也未予救助,導致江歌因失血過多而亡。
除此之外,劉鑫也在法庭上也公開承認了,她曾給江歌媽媽發闔家歡樂之類的話故意刺激對方。這樣對待救自己命的恩人的母親,劉鑫可以説是禽獸級表現了。

相信隨着電視劇《底線》這一集的播出,劉鑫的惡將會被更多人看到,也會讓更多人想明白一個問題,就是:
千萬不能成為劉鑫這樣的人,否則是會被拍成電視劇讓全國人民看到的。
我覺得最高法之所以推動這樣的案件被拍成電視劇,除了上述目的外,也是想在法律之外和公眾進一步再探討下“道德問題”。
因為不是每個道德敗壞的人做了惡,最終都能讓法律來審判他。可如果法律制裁不了,像劉鑫這樣的人就該有支持者嗎?
城陽法院拿出2年多時間,冒着可能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證明“只是個道德問題,法律管不了”的風險,也一定要查個明白,已經表明了中國司法的態度。
説實話,過去我們也拍過不少普法劇了,比如在80年代嚴打後,出來了一批大案紀實的片子,但這些片子的主題基本是壞人最終“吃槍子”“打頭”,主要起警示作用,而專門挑選這些存在道德和法律模糊的複雜案子來拍,這還是首次。
03
我覺得這種劇熱播、成為衞視收視率第一,是好事,因為正是公眾的參與,才不斷推動司法的改革、進化和完善。
這幾年,因為公眾深度參與,讓壞人有可乘之機的法律條文獲得完善的例子,已經出現過很多次了。
比如,2020年12月26日,中國刑法通過了這樣一條法律修訂: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此之前,中國不滿14週歲小孩殺人是完全不負刑責的。而推動這條法律完成修改的事情,是2019年大連“13歲男孩殺害11歲女孩拋屍花壇案”。
這個13歲男孩殺人後,還在微信羣裏炫耀,因為他清楚地知道自己“虛歲14歲”,法律不會把他怎麼樣。最終結果也證實了,即使當時連辦案警察都出奇憤怒,但根據法律頂格處罰也就是3年收容教養。

14週歲刑事責任年齡是沿襲1979年刑法的規定,距離當時已經40年了。
40年前的小孩和2019年的小孩相比,獲取信息的途徑完全不一樣,現在小孩很容易查到自己不滿14歲有“免死金牌”的優勢,同時因為現代社會營養條件更好,14歲發育強壯的男孩,連成年女性都應付不了了。
所以處理結果出來後,很多網友自發寫建議、分析發到網上,輿論發酵,最終司法部門在組織專家研究後,短短一年就完善了這條法律。
同樣的還有對於“正當防衞”的法律界定上,在“於歡案”和“崑山龍哥案”之前,對於正當防衞的界定非常苛刻**,稍不留神受害者反而會成為蹲監獄、吃牢飯的一方。**

在輿論的關注下,2020年9月,三部門聯合發文明確了“防衞過當認定標準”,明確提出要“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
前陣子因為開發商爛尾樓,各地出現了“停貸潮”,而浙江嘉興許先生通過打官司贏了銀行。
買房過程中,在銀行、房產商和購房人三者之間,購房人一直是處於弱勢地位,因為合同規定即使房子爛尾了,個人還是要接着交房貸,而不是由率先違約的房產商承擔代價。
許先生在停貸後被銀行起訴,浙江嘉興法院二審認為:
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無法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依據充分,應予支持,故開發商應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
最終,判決銀行提出的由許先生歸還剩餘貸款、支付利息等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底線》上映之前,這部劇的導演劉國彤在接受採訪時曾説:
“我們瞭解到國內司法體系的要義是司法為民、扶危救困、保護弱者,它的底色是温暖的,這一點也是與國外司法最大的不同。當時這句話很觸動我,也是這部劇温暖現實氣質的來源。”
“扶危救困、保護弱者,底色是温暖的”,讓更多弱者、普通人獲得保護,這是中國司法正在做的事情。
我很慶幸,中國的司法,有嚴格的條例可以參考,與此同時,又能聽到人民的聲音,合法地給人民一個滿意的答覆。
尾聲
唐山打人案剛被曝出時,同樣也引發了很多社會謠言。
當時,各種陰謀猜測,流言蜚語,小道消息,層出不窮。鬧得大家惶惶不安,人人自危。
但不到幾周時間,國家就用雷霆手段,拿掉幾個“保護傘”,以及今天的宣判,算是給出了一份答卷。
至於陳繼志處罰力度所引發今天的討論,很多人不滿意。即使有可能改判,依然會有人不滿意。總體來看,這仍然是一件好事情。
因為這説明,我們不再滿足只把壞人繩之以法,不再滿足於法庭給出什麼樣的結果,更要對什麼樣的壞人給予多大程度的處罰發表自己的看法,闡述自己的訴求和期盼。

正如最高法願意牽頭拍《底線》這樣的劇,公開“邀請”大家來一起討論,也是想和民眾一起完善中國的司法體系。
有爭議,才會有改變。有改變,就有進步。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相信陳繼志們的生存空間,會越來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