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適用什麼法律,《郵政法》《民法典》,還是《保險法》《合同法》?_風聞
000-002022-09-26 15:43
【本文由“餘佐漁佑”推薦,來自《寄丟一萬隻賠一千,都多少年了,快遞保價還這麼坑?》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通篇看下來,作者提到了《郵政法》,提到了《民法典》中的貨物運輸條款,唯獨不提《保險法》和《合同法》。
這就很有問題。
我在單位組織的普法學習活動中,曾經跟司法局普法科的老師討論過一個問題,那就是同案不同法的現象。
就比如今天文章中講快遞丟失賠償問題。
咱們老百姓普遍的法理和情理認知是,丟失財物,照價賠償,對吧?
你那個人丟了單位或者公司的東西,是不是得照價賠償?難道説,我把單位1萬塊錢的攝影器材丟了,我只給單位配500??天底下哪有這好事?
那麼你承攬貨運的快遞公司,把我的貨物弄丟了,你非但不照價賠償,還給我玩合同陷阱,你要不要臉?
從本質上講,所謂的保價服務,就是一種變相的保險,是財產險的一種形式。
那麼,既然是保險,為啥不能用《保險法》來進行約束?
還是説,因為這個案件的涉案雙方,特別是公司方,它不是保險行業從業者,因此就不在《保險法》的適用範圍??
那就説明我們的《保險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至少覆蓋面是有死角的,是有滋生罪惡的温牀的。
即使現在沒辦法用《保險法》,那麼《合同法》可不可以干涉?
快遞公司與客户是否達成了運送要約?達成了。那麼在達成運送要約的過程中,快遞公司設置的保價條款和賠償條款是否全面、如實告知客户?這就很值得追究。
因為如果快遞公司未明確盡到告知義務,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就可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合同無效,再引入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先用《合同法》打掉你快遞公司所謂的“事先約定”,無效合同成立即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然後,你就照着民法典條款,給我按市價賠償。
所以,同案不同法,就會導致審判產生顛覆性的結果。
而造成同案不同法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律以其專業壁壘,將絕大多數老百姓拒之門外。
除了從事司法業或者有專業法律教育的人,其他普通人根本就沒辦法分辨同案還能不同法。
這就給快遞公司有了可乘之機。
所以,我個人認為,法律要顯示出公平性,還需要從非法律深耕的普通人,和有專業法律團隊的資本之間區別對待這個角度來進行展開。
法律對有專業法律團隊的資本,必須表現出其剛性一面;相反,法律對非熟知法律條款的普通人,要表現出柔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