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反殺案”當事人於海義出獄:希望找份工作 儘快融入社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9-29 21:44
極目新聞記者 劉孝斌
9月27日,遼寧省撫順市天氣晴朗。在望花區一套老舊的出租房內,已刑滿釋放11天的“殘疾人按摩師反殺深夜強行入室者”案當事人於海義,正刷着手機。休養多日,他正在逐步適應正常生活。
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52歲男子呂某酒後來到於海義工作的撫順市新撫區福民路足療店,當時足療店已打烊上鎖,於海義在店中一樓休息。呂某叫門無果後,強行將門鎖擰開,入室後毆打於海義。在呂某強行進入前,於海義拿起了一把摺疊刀,衝突中,呂某被刺傷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11月18日,撫順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於海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於海義上訴後,2021年9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今年9月17日上午,46歲的於海義終於走出撫順第一看守所的大門。
他説,4年時間,他對兒子和母親有太多虧欠,他要儘快重新融入社會,找份工作,靠自己的雙手彌補兒子和母親。
出獄
9月16日晚上,於海義輾轉反側幾乎一夜未眠。
想到第二天即將回家開始正常生活,“誰會來接自己”“以後怎麼生活”等念頭,在於海義的腦海裏不斷翻騰。
9月17日上午8時許,撫順第一看守所緊閉的大門緩緩打開,於海義邁步走出。門外,母親、兒子、姐姐、姐夫、哥哥、律師等親朋好友,已經等待多時。
看到於海義的那一刻,他70多歲的母親忍不住嚎啕大哭,其他人也是淚流滿面。

9月17日上午,服刑滿4年的於海義走出撫順市第一看守所的大門
那一刻,於海義的眼淚也止不住地往下流,心裏醖釀了4年的話語,一時之間,竟不知道怎麼説出口。
兒子入獄的這4年,於海義的母親每天都是愁容滿面,一度卧牀不起,她有時會擔憂想到“萬一自己活不到小兒子出看守所怎麼辦”。好在,如今她終於等到了出獄的兒子。
為了迎接兒子,70多歲的老太太提前為於海義準備了新的襯衣、褲子、鞋子等。
走出看守所,於海義在親人的陪伴下,先到理髮店剪了頭髮,又到澡堂子洗了澡,換上母親和姐姐提前準備好的新衣服後,他整個人似乎都換了“新氣象”。
當日中午,眾多親朋好友一起到菜館聚餐,祝福於海義迴歸正常生活。
那天晚上,回到老舊的兩室一廳出租屋,於海義的母親和姐姐又親手做了他最愛吃的五花肉燉油豆角、韭菜炒雞蛋、尖椒炒燜子等家常菜。
“4年了,再次吃到媽媽親手做的菜,感覺比什麼都好。”回味着嘴裏的“家鄉味”,於海義滿是笑容和感慨。

站在出租屋門口的於海義
防衞
站在出租屋簡陋卧室的窗户邊,往東眺望,約6公里外的新撫區福民路附近,那家老舊的按摩店依舊如故。
於海義其實不太願意過多談起當年發生的事情。但是那一晚發生在按摩店的經歷,改變了他的人生,讓他始終難以忘懷。
在2018年9月18日出事之前的一年多時間裏,於海義吃住都在足療店內,他每天的上班時間是中午12點到晚上12點。

於海義曾經工作過的足療店
於海義回憶,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他在足療店一樓的一間房間內睡得正香。突然,店門口傳來大力敲門和踹門的聲響。迷迷糊糊之中,他還來不及穿衣服,僅穿着內褲到了足療店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處,發現一名比他略高的男子呂某,正在使勁踹玻璃門,嘴上還大聲叫罵着。
感到害怕的於海義返身找來一把水果刀,打算給自己壯膽。這時,呂某已經暴力將門打開,其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手裏疑似拿着一個方形物體揮向於海義,雙方糾纏間,刀已經扎進身上帶着酒味的呂某身體裏,隨後呂某倒地。
在二樓休息的足療店老闆和另一名員工聽到聲響後趕到一樓,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和110,於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當地醫院搶救。經鑑定,呂某系被刺中上腹部造成腸繫膜動脈斷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於海義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害人呂某於凌晨2時許,不顧被告人於海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被告人於海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刺了被害人腹部一刀,並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9月25日上午,於海義回到當年供職的那家足療店,拿回自己當初存放在這裏的私人物品,心裏有一種説不出的滋味。
“2014年11月3日晚上,我遭遇了一場車禍,我被認定為肢體四級殘疾,從此以後我就變得特別膽小,一隻眼睛也近視了,需要戴500度的眼鏡。”於海義説,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的那場變故,整個事發經過也就是1分多鐘,至今想起來都讓他感覺很害怕。
店還是那個店,老闆依舊是原來的老闆,可他自己已不再是這裏的按摩師,店內留下的,更多是那段不堪回首的回憶。
融入
於海義如今租住的房子,位於撫順市望花區一個老舊小區,沒有電梯,沒有門衞。
簡陋的兩室一廳內,陽台便是廚房,於海義的母親住在一間卧室內,還有一間卧室則是於海義及其大哥共同居住。卧室裏沒有衣櫃,沒有電視。
於海義躺在牀上,在秋日陽光的照射下,他微微眯起雙眼,聽着手機裏傳來的視聽小説聲音。

坐在牀上休息的於海義
最近幾天,於海義每到清晨5時,就會醒來。他一般會刷刷手機,看看新聞,然後翻個身繼續睡一覺。等再次醒來,大都已是上午7時許。吃罷早餐,於海義慢慢挪動車禍受傷的雙腿,到小區外四處走一走看一看。周圍的環境與4年前已經大不一樣,這讓於海義感覺既熟悉又陌生。
9月18日上午,於海義獨自外出買煙後,回家時發現自己竟然迷路了,原來參照的標誌店鋪都找不到了。在轉悠了10多分鐘後,於海義才找到自己的住處。
讓於海義感到幸運的是,這裏的人基本不認識他,沒有人對他指指點點,也很少有人上前問東問西,讓他避免了不少尷尬。
不過,於海義也有自己的煩惱,現在每次步行上下樓一趟,都會滿頭大汗,他覺得自己的身體狀況不太好。於海義的姐姐準備近期帶他去醫院做一次全面體檢。
於海義很宅,除了偶爾下樓買煙買水,多數時間都待在屋內睡覺或看手機。有時候用手機聽着視聽小説就睡着了,等醒來又重新聽一遍。
但每天,於海義都會堅持鍛鍊使用按摩技術,給自己按摩當初車禍中受傷的頭部、雙腿等。每天,他也會做做簡單的伸展擴胸運動,活動活動筋骨。
雖然4年前也有微信,但是4年後再用,於海義依然感覺有些陌生。
添加他人微信,這樣一個看起來非常簡單的事情,於海義實際操作時顯得非常吃力,經常對不準需要掃描的二維碼。使用微信註冊健康碼,也是在家人手把手的幫助下,最近才慢慢學會。
於海義説,他要爭取儘快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的正常生活。

於海義網絡平台賬號視頻截圖
責任
早在10多年前,於海義就離婚了,夫妻雙方有一個活潑可愛的兒子。
2018年9月18日出事之後,於海義曾經給正在中職學校讀書的兒子打過一個電話,稱自己“捅死人”,不想活了,讓兒子以後好好照顧自己。後來在兒子的反覆勸説下,於海義選擇向公安機關自首。
不久之後,於海義的兒子選擇暫時休學,一邊為於海義的事情奔走,一邊四處打工掙生活費。事發兩年後,於海義的兒子再次回到校園。2021年9月,於海義的兒子考進了一所大專院校。
9月17日,於海義走出看守所時,他的兒子也在現場,經歷了太多磨難,再次見面的父子倆人在看守所大門外,擁抱着嚎啕大哭。
當晚,於海義與兒子躺在牀上,一直聊到了凌晨兩點。在於海義的記憶中,這是父子倆這麼多年來,説話最多的一次,也是最推心置腹的一次。
想到兒子年紀輕輕就休學打工,於海義的眼眶禁不住濕潤了。他既為兒子的懂事和獨立欣慰,也為自己無法給兒子提供學習的保障而愧疚。
“出事的那個按摩店我肯定不會再回去工作了,至於今後做什麼工作還沒想好。”於海義説,他現在的身體和精神狀況還需要休養兩個月以上,等身體條件允許了,他將找一份合適的工作,也不排除離開撫順到外地找活幹的可能。
於海義希望憑藉自己的微薄之力,在養活自己的情況下,為兒子讀完大學盡些做父親的責任,除此之外,還要為70多歲的母親養老。
喝着剛燒的白開水,望着窗外的陽光,於海義的目光堅定。
案件被最高檢列入典型案例
當年,於海義案經媒體報道後,其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曾一度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在其編著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適用指引(正當防衞)》一書中,將於海義案列為典型案例。
該書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該案在訴訟過程中,輿情反映對於海義應當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特殊防衞的規定,於海義有無限防衞權,造成醉酒男子呂某死亡的後果,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高度重視輿論反映情況,認真審查判斷在案證據,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通過對監控錄像的仔細甄別,對證人證言及其他相關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認為本案中不存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情況。”
“檢察機關要秉持客觀公正原則,既要重視輿論反映,又不能盲從;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書中指出,當案件出現爭議時,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再來研究行為定性問題。
在法律上什麼是正當防衞?怎麼區別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
北京禹王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餘錦兵律師介紹,正當防衞是公民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合法武器,是從制度上賦予了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對權利受到緊急侵害時的及時救濟的權利。但防衞手段明顯過度時,很容易造成重大損害的後果,這也同樣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法治精神。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制止措施,時間節點必須是“正在發生”。而防衞過當的法律要求是,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由於正當防衞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一旦發生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行為時,要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這不僅僅關係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對於保護公私財產和人身安全方面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正當防衞的把握需要從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時間上正在發生、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衞人意圖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或人身權利等方面來把握認定。
對於防衞過當,應綜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而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但二者在實踐當中有時候非常難以區分、把握。一方面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另外一方面,人們往往出於“同情可憐者”和“誰先動手誰擔責”的思維先入為主,而忽略整個案件的客觀事實,對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的理解極易出現比較偏激的現象。
其實,無論是正常人或是殘疾人都受到法律的保護,“誰可憐誰有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屬於錯誤做法。對於每一個案件均需要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全面把握立法的含義,堅持“合法大於不法”的法治精神,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