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觀察|歐美綠色供應鏈法案對比解析【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2-09-29 19:19

走出去智庫觀察
9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歐盟禁止銷售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草案********,建議歐盟採取措施禁止在歐盟市場上使用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歡律師指出********,在歐盟條例草案正式實施生效之前,預計歐盟各國的企業將加快推進其供應商盡職調查的進程,提高對中國企業出口供應商的各項管理要求,並將逐步剔選、排除風險係數相對較高的合作伙伴。對此,相關企業,尤其是已經被其它國家列入高風險產品名單的行業企業(如光伏、紡織和番茄),應提前瞭解該法案具體要求,早日實施推進企業供應鏈合規管理並提早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歐盟禁止銷售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草案對中企有哪些影響?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郭歡、陳起超、董夢、劉學朋、王丹********的文章,供關注歐美供應鏈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歐盟條例草案針對的是任何類型和來源由“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而UFLPA則明顯具有針對中國特定地區的屬性。
2、****歐盟通常更為關注企業本身是否提前建立了相關的合規體系,包括不限於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責任、勞動人權保障等相關合規體系,以確保該整條供應鏈的清潔性。
****3、一旦企業相關產品在出口歐盟市場或者在歐盟市場銷售、轉運、出口過程中被認定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因素時,可在專業第三方機構的指導下積極採取減輕、終止被評估認定供應鏈存在所謂“強迫勞動”風險的行動。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郭歡、**陳起超、董夢、劉學朋、王丹
金杜律師事務所
前言
2022年9月14日,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佈了《歐盟禁止銷售強迫勞動產品條例》草案[1](下稱“歐盟條例草案”),該草案被評論為“歐盟版UFLPA”,旨在禁止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進口至歐盟或者在歐盟成員國境內銷售或流轉以及出口行為。
本文圍繞歐盟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及核心條款,通過與美國《維吾爾族強迫勞動預防法》[2](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以下簡稱“UFLPA”)的對比,分析其對中國相關企業的影響,同時結合政策走向及我們的實踐經驗為企業提供相關應對之道。
0****1
歐盟條例草案出台的淵源
歐盟條例草案的淵源可見於此前歐盟的其它立法中,例如《歐盟基本權利憲章》[3]第5條第(2)款即明令禁止強迫勞動,《歐洲人權公約》[4]第4條規定,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除此以外,歐洲人權法院也多次解釋上述公約第4條的規定,要求其成員國懲罰和起訴該等強迫勞動行為。而早在歐盟出台本次歐盟條例草案之前,有個別歐盟國家已出台了排除所謂“強迫勞動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2017 年 2 月,法國通過了《企業警戒義務法》[5],要求達到一定規模的大型企業識別人權與環境的風險並披露在公司年報中。2019年5月14日荷蘭通過《童工盡職調查法案》[6],該法案要求公司在供應鏈中制定和採納不使用童工的戰略計劃,否則將面臨罰款。2021年6月11日,由德國通過的《供應鏈法》[7]規定,企業應以合理適當的方式在其供應鏈上履行人權保障以及環境保護的盡職調查義務。
本次歐盟條例草案的出台,旨在消除由於各成員國的國家法律、條例或行政法規對於向歐盟市場提供由所謂“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方面的差異,避免對貨物自由流動造成障礙。鑑於消除“強迫勞動”和執行有關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國際標準既是歐盟2020-2024年關於人權和民主行動計劃的優先事項,同時也是歐盟委員會履行其尊重人權承諾的重要政治優先事項,因此,我們理解,當前歐盟條例草案雖尚在草案階段,但結合美國當前的立法及實踐執法經驗,以及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報告所涉內容,現階段歐盟內部對於該草案條例的推進和通過並無實質性障礙。

0****2
歐盟條例草案與美國UFLPA的比較****
1. 出發點和目的不同
如我們此前在《UFLPA下產業鏈溯源應對與突圍》中介紹的,美國UFLPA、《通脹消減法案》[8]等政策,都在迫使美進口商進一步加強對友好國家供應商的替換選擇,以最終實現供應鏈迴流美國,並通過加強美國國內製造來加強美國自身彈性供應鏈。
然而由於歐盟由27個國家構成,如果歐盟個別成員國執法不那麼嚴格,就可能無法維護其所謂的共同價值及政治主張,因此歐盟委員會提出此番草案也是希望藉此能夠進一步協調並確立各成員國的統一執法標準。其次,歐盟條例草案是希望通過在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框架內建立一套制度,從而能夠通過企業自身的運營和價值鏈來最終解決人權、環境等問題。最後,歐盟條例草案提示企業需要與價值鏈中的商業夥伴共同合作,糾正違規行為等。
2. 執法邏輯不同
如我們此前在《UFLPA生效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及應對》中介紹的,UFLPA項下的調查及執法邏輯,系全部或部分來自特定地區,或者使用由UFLPA實體清單主體開採、生產或製造的任何商品,均被適用“有罪推定”,即自動被認定為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因素,相關進口商及其出口商需就其產品供應鏈自證清白。
而歐盟條例草案的執法邏輯目前來看並非“有罪推定”,而是由主管機關識別存在風險的行為,綜合評估其所獲得的信息,包括主管機關自己主動掌握信息及經營者提供的適用信息,當有證據表明存在違反禁令的問題時,則應啓動調查程序。
實踐中,相較於美國,歐盟似乎更關注供應鏈所涉的各企業本身是否建立了社會責任、產品追溯以及勞動保障相關的合規體系。
3. 針對對象的範圍不同
歐盟條例草案針對的是任何類型和來源由“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而UFLPA則明顯具有針對中國特定地區的屬性。
其次,歐盟條例草案對於有效執法有具體的要求,即要求主管機關把工作重點放在“強迫勞動”風險最為普遍、影響可能最大的領域,這意味着,歐盟的重點會將調查重心放在價值鏈最前端的大型經濟運營商,如進口商、製造商、生產商或產品供應商。
4. 調查流程不同
如我們之前在《UFLPA生效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及應對》中介紹的,UFLPA項下美國海關的調查流程如下:

就根據歐盟條例草案的規定,在初步調查階段,主管機關會結合產品和經營主體等信息,初步判斷其是否涉及所謂的“強迫勞動”風險。並且,相較UFLPA項下要求相關主體30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歐盟條例草案項下的執法的時效更加緊迫,其要求經營者在收到主管機關的要求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主管機關將自收到經營者提交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提交信息對其進行評估並作出初步調查決定。

5. 違法後果不同
從違法後果的角度而言,在UFLPA項下如被認定為確係所謂的“不清潔”產品,則可能導致被扣留、沒收、排除的法律後果。
在歐盟條例草案項下,根據主管機關的調查結果,歐盟成員國可禁止經營者向歐盟市場提供或出口被調查產品。另外還可單獨要求經營者撤回和處置在歐盟市場上流轉的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若經營者不採取行動的,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可直接採取措施實現上述執法效果。
此外,相比美國市場目前允許產品的轉運出口的實踐操作,歐盟條例草案規定,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不僅應被禁止進入歐盟單一市場,且亦不能被轉運到沒有禁令的國家,或者不能被運轉至沒有調查能力或強制能力的國家。對此,歐盟與非歐盟國家當局將展開合作,確保上述目標的實現,這或將使得整個歐洲市場禁止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進入或者轉運。
6. 其它具體規定的不同
除立法目的、執法時效等企業重點關注的差別之外,歐盟條例草案與UFLPA在適用對象、執法機關、適用階段、限制性清單、對中小企業的考慮具體方面均有不同,在此我們暫不一一解讀。如有對相關領域特別關注的,請聯繫我們。
0****3
歐盟條例草案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1. 退運損失及違約風險
從歐盟條例草案規定的程序來看,在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調查涉及所謂的“強迫勞動產品”後,若結果是肯定性的,則該產品最終將面臨退運。歐盟海關將根據主管機關的調查決定,暫停所涉產品的進出口並暫扣、退運涉案產品,並有權採取必要措施處理涉案產品。
由於該條例草案強調了企業自身的供應鏈盡職調查和提前準備事項,因此,若企業在合規管理和溯源應對方面準備不充分,待海關發起問詢後,企業很難在15天內完全回應海關的問題,屆時可能導致較為嚴重的退運損失及後續商業違約風險。
2. 標準不一導致企業合規難度高
鑑於本次歐盟條例草案通過的確定性較高,歐盟進口商極有可能會依據草案的風險評估提示,例如依據後續可能出台的相關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所載“強迫勞動”高風險地區、“強迫勞動產品”數據庫等,提前對供應商開展相應的篩選評估。
根據我們在涉美溯源案件中的應對實踐經驗,在UFLPA發佈到執法實施落地過程中,調查機關具體執法要求也隨着對案件瞭解和熟識程度而不斷變化。而美國從一開始便提出了全面的且極高標準的溯源要求,而後也基於供應鏈的現實情況、可蒐集證據及企業與海關的溝通等情況,不斷調整具體的溯源調查的資料要求。因此,歐盟乃至整個歐洲的進口商,亦會對進口相關高風險產品提前提出溯源要求。對此,中國企業需重視該等境外合規和溯源事項的應對。
3. 對企業本身的合規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如前述,歐盟條例草案強調了企業自身的供應鏈合規體系的建設和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這對供應鏈所涉企業自身管理及合規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歐盟通常更為關注企業本身是否提前建立了相關的合規體系,包括不限於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責任、勞動人權保障等相關合規體系,以確保該整條供應鏈的清潔性。對此,中國企業應從長遠角度考慮,增加其在國內上游的“清潔”供應商作為備份,以降低溯源壓力,從而提高產業鏈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0****4
企業的應對措施
1. 綜合評估企業出口歐盟存在的風險
從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可能考量的因素出發,企業可以借鑑後續官方指南等指導文件,對企業自身及產業鏈涉及的相關主體進行全面的專項評估,加強對可能被認定為所謂“強迫勞動”相關風險的識別和應對。在實踐中,參考因素包括是否存在無書面僱傭合同、是否存在非正規渠道僱傭工人、是否通過第三方招聘員工而未進一步評估瞭解、是否存在限制工人自由分配工資、是否存在無法自由獲取僱員身份證件等,歐盟主管機關或將優先參考以上要素,進一步考量被調查的企業供應鏈各個環節的主體自身是否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風險(例如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員工工作環境、員工安全措施、薪酬福利制度等),以及供應鏈各環節主體是否處於主管機關重點關注的地區。
2. 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勞動管理相關制度和流程
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並完善符合公司經營模式的勞動管理制度和流程,比如:1)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勞動管理相關制度流程,加強公司內部對自身經營活動的管理;2)加強對高風險領域員工和供應商的培訓;3)通過建立更高標準的供應商資格審查和盡職調查程序,降低供應鏈風險;4)加強對人員外包/分包業務機構的考核評價;5)設置明確風險處理程序及暢通的舉報機制等。
3. 加強產業鏈合規管理
如前述,在歐盟條例草案正式實施生效之前,預計歐盟各國的企業將加快推進其供應商盡職調查的進程,提高對中國企業出口供應商的各項管理要求,並將逐步剔選、排除風險係數相對較高的合作伙伴。對此,相關企業,尤其是已經被其它國家列入高風險產品名單的行業企業(如光伏、紡織和番茄),應提前瞭解該法案具體要求,早日實施推進企業供應鏈合規管理並提早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4. 就歐盟主管機關的決定提出複議和救濟程序
除了上述未雨綢繆對策之外,一旦企業相關產品在出口歐盟市場或者在歐盟市場銷售、轉運、出口過程中被認定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因素時,可在專業第三方機構的指導下積極採取減輕、終止被評估認定供應鏈存在所謂“強迫勞動”風險的行動。如果主管當局在考慮經營者提供的新信息、新證據後,不能確定涉案產品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元素,則會撤銷其決定。
結語
綜上所述,鑑於歐盟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針對對象和執法邏輯等特徵,對於中國企業而言,核心在於加強企業自身供應鏈合規管理,同時保持與穩定歐盟客户的合規交流與合作,包括加強與歐盟客户保持就清潔供應鏈的溝通、清潔供應鏈管理經驗分享等方面的合作,取得客户和相關市場的長期信任。
腳註:
[1]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system/files/2022-09/COM-2022-453_en.pdf
[2]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6256
[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12012P/TXT&from=EN
[4]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eng.pdf
[5] https://respect.international/wp-content/uploads/2017/10/ngo-translation-french-corporate-duty-of-vigilance-law.pdf
[6] https://www.eerstekamer.nl/9370000/1/j9vvkfvj6b325az/vkbklq11jgyy/f=y.pdf
[7] https://wirtschaft-entwicklung.de/fileadmin/user_upload/5_Wirtschaft_und_Menschenrechte/Downloads/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pdf
[8]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5376/text
來源:金杜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