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證監局: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暫停辦理相關業務三個月_風聞
灯塔媒介-2022-10-17 14:23

燈塔媒介10月17日訊:
據湖北證監局公開信息,該局決定對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採取暫停辦理相關業務三個月的監管措施。
據該局公開的信息,上述相關業務,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五十四條涉及的全部業務。
燈塔媒介查詢,第五十四條內容如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基金銷售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以責令其暫停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業務:
(一)接受新投資人開立交易賬户申請;
(二)簽訂新的銷售協議,增加銷售新產品;
(三)辦理公募基金份額認購、申購或者私募基金份額參與。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以辦理銷户、贖回、轉託管轉出等業務。
湖北證監局稱,經查,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高流動性資產淨值未達到2000萬元的法定標準;二是公募基金准入未經產品准入委員會審核;三是未對部分新銷售基金產品出具合規審查意見;四是將銷售收入作為基金銷售業務主要考評指標,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和投資人長期收益等指標納入銷售人員考評指標體系;五是對部分客户未做充分的風險揭示;六是對部分客户未做充分了解。
2022年9月16日,湖北證監局向該公司送達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出具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辯意見,經複核,綜合該公司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暫停辦理相關業務(《銷售辦法》第五十四條涉及的全部業務)三個月的監管措施。
湖北證監局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以上內容與燈塔媒介立場無關,相關內容不對各位讀者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