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廢死派的思想根源的確在宗教_風聞
胡笳拍拍-2022-10-20 10:30
【本文來自《大馬女學生在台灣遇害,島內法醫竟稱:是你們不瞭解台灣人的習慣才遇到壞人》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Merlin
- 歐美國家提倡廢死有很深的宗教因素——從基督教的教義來看,撇除各種雞湯,信徒真正能指望的就是“末日審判”。或者説“善人(當然必須是信眾)昇天堂,惡人下地獄”,因為**“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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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殺人犯當然不能讓他繼續犯法,但只要把他關起來不能再作惡就夠了,反正最後會“算總賬”。順理成章的邏輯就是——刑罰的目的只能是“預防犯罪”,超過這個限度就是“不正當”的。。。如果你相信神是存在的,這個邏輯一點毛病都沒有。在神性面前,正常人性需求必然是“低級需求”,所以**“善惡有報”是一種腐朽過時低層次的“桎梏”**(我一點沒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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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在伊拉克阿富汗屠殺平民的歐美士兵,幾乎都能輕鬆脱身:一來死的都是“最後要下地獄”的(不用解釋吧);二來這些士兵不在本國殺人,不存在“預防犯罪”的問題。。。人家萬里之外“為國效力”,辣麼辛苦還要冒生命危險,怎麼能計較這些細節?比如關塔那摩之類毫無底線的地方,歐美國家的老百姓(注意是老百姓)什麼時候真正放在心上?確實有少數熱心者是真信了“人道主義”,但仔細追究一下**“整體民意”,就會發現這才是真正的恐怖之處——直到2021年10月,關塔那摩的受害者才第一次**走進美國法庭陳述自己的遭遇。。。僅僅是陳述而已,還想怎樣?普通美國人真心呵護的死刑犯都是什麼人?有什麼特徵和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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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美國在全世界侵犯人權的罪行鐵證如山,但這一點不妨礙大多數美國人自認**“我們將如山巔之城,為萬眾瞻仰”。很多人都會批評美國政府言行不一厚顏無恥,這其實是一個誤會。因為美國人的標準絕對是統一和不變的,那就是“****清教徒的使命,就是身體力行地超度舊的世界”**。。。你確定自己是“高貴”的清教徒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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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國家“政教分離”是政治正確(從宗教改革開始),在宣傳的時候自然會去掉宗教因素,把這個問題扔到“哲學”和“人道主義”這兩個大筐裏,反正各種高大上的“昇華”。忽悠到了最後,他們自己不少人都信了——然而,廢死是漫長和眾多擁躉的過程,(發起者和無數拼命鼓吹的)基督徒判斷生死問題,內心世界怎麼可能不受教義的影響?這就像年輕人看愛情動作片,怎麼可能僅僅是欣賞劇情和拍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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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中國人大多數是無神論者和泛信徒,不信或者至少不怎麼相信最終還有一個無所不能的“報應者”。所以我們只有“最樸素最原始”的基本人性,那就是**“罪惡必須得到對等的懲罰”**,而不是神馬“只要能預防犯罪就可以了”,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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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中國人都相信只有“惡有惡報”,逝者的靈魂才會真正得到安息。**而我們的理性和人性都認為私刑是不可接受的,我們唯一能指望和依靠的就是法律——所以,****“申冤在法,法須報應”!
歐美廢死派的思想根源的確在宗教,其主要論點有幾個,一是認為上帝是人類的主宰者,因為人的生命是上帝給的,所以只有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這一點在墮胎議題中也是一箇中心點。二是基督教主張寬恕,人打你左臉,你把右臉伸過去讓它打,以此消弭仇怨。因為上帝是仁慈的,不主張“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所以它殺了你,你可以寬恕它,這樣可以讓你獲得解脱。第三則是一切罪孽都會在末日審判中得到結果,末日審判是上帝的審判,所以一切善惡也是由上帝來決定的,人不能判斷善惡,而在末日審判中,凡是寬恕別人的人都可以獲得回報,上天堂坐在上帝的身邊。這是廢死派理論的宗教底色。
近代西方法律是用“自然”這個概念代替了上帝,但是基本邏輯沒有改變。更為嚴重的是,現代性強調了“當下”和“存在”的概念,有了當下,有了存在才有了合理性,權利理論才有載體。法律是為活着的人主張權利的,而死了的人的所有社會權利就隨着生命終結了。所以被殺的人已經死了,殺人的人還活着,就要討論活着的人權利。即使是追求正義,也不能由死者家屬來追求,而是由法律作為凌駕於二者之上的機構來實現正義。但是法律的對象是活着的人,那死者就只好對不起了。
如果我們深究的話,西方的法律思想和邏輯是非常混亂的,可惜國內很多法學家不做批判,卻奉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