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況就不算強姦?憤怒,我們的性同意年齡是不是太低了_風聞
纵想-2022-10-31 14:16
這幾天,微博上有個事情讓人完全出離憤怒,因為它直接觸及到法律紅線,但這其中存在的模糊空間又讓人感到無可奈何。
有網友向大V投稿山東網絡作協羣裏的一份聊天截圖。
截圖中,一中年男子吹噓有未成年女生向其介紹了幾個同樣未成年的女生,幾人發生了性關係,並拍攝下不少視頻。
之後,這些視頻在女生就讀的學校傳播開了。
得知此事的家長非常憤怒,“報警告我強姦”。
但這位當事人卻認為,自己事前確認對方已滿14週歲,且自願,又有提供嫖資的轉賬記錄,這至多隻是個嫖娼以及傳播淫穢物品罪。
不辨是非的羣友,此時居然在替他出謀劃策。
更讓人覺得這個當事人囂張的是,他在聊天中自稱,“我朋友有點兒能量,把我放出來了”。


相關聊天截圖目前已經看不到了,可以看看轉述
因為爆料的大V已經被迫刪帖了

憤怒的同時,我們也在思考,這個性同意年齡能不能提一提。
18歲成年,16歲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為什麼年滿14週歲就可以性同意了呢?
與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只要對方自願,就很難以強姦立案嗎?
這合理嗎?
查了一些新聞報道,這幾年一直有人大代表提案,認為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齡應提至16週歲。
例如,2020年5月,《財經》雜誌的報道:
人大代表朱列玉: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齡應提至16週歲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齡,具體分為三檔:在監護、師生、管理等信賴關係中,將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8週歲;如果未成年女性與男方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其性同意年齡可以仍保持為14週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一律由原先的14週歲提高至16週歲。
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考量,中國《刑法》中設置了“性同意年齡”(又稱“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自願年齡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因此,性同意年齡或自願年齡線在中國是14週歲。
朱列玉認為,將性同意年齡細化為14週歲、16週歲、18週歲三個層次,不僅可以推動司法實踐,使執法更加便利,也能夠有效懲治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從而有效制止針對兒童的性暴力,加強對兒童的性保護。
建議提高信賴關係中的性同意年齡至18週歲
朱列玉對《財經》記者表示,他一直在關注“上市公司高官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
朱列玉表示,當未成年受害人與犯罪者處於監護、師生、管理等特殊關係中時,容易受到犯罪人的強迫或誘導。而在之後的司法過程中,侵害者經常會以對方自願、同意為由為犯罪行為進行辯護。因此,他認為,在監護、師生、管理等信賴關係中,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提高至18週歲,這樣才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權益。
司法機關也已經關注這類現象。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其中,特殊職責的人員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但朱列玉對《財經》記者指出,司法解釋只是對強姦罪中一種特殊情況的説明,和年齡並無關係。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職責人員表達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語焉不詳。
不少國家都對信賴關係中的性同意年齡做了特殊要求。《德國刑法典》規定,對未成年人有監護、保護責任的人,如果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必須等到該未成年人年滿18週歲成年。英國《性犯罪法》規定,對於存在特殊信任關係的羣體,如教師與學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齡是18週歲。教師只要與不足18週歲的學生發生關係,就一律以犯罪論處。
建議提高一般情況下的同意年齡至16週歲
朱列玉建議將《刑法》二百三十六條中的性同意年齡從14週歲提升至16週歲。作出這一修改的主要依據是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成熟度。
“(提出議案前)我諮詢了婦聯、教育工作者、心理學研究者和法院、檢察院中的工作人員,大家普遍認為現行刑法將性同意年齡規定為14週歲不能反映心理成熟度,而16週歲是比較合適的界限。”朱列玉告訴《財經》記者。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中國,由於性教育起步晚並且不完善,14週歲到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性同意的後果並沒有明確的認知,大多對性侵害還沒有形成明確的觀念,缺乏性保護意識。
此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中國辦事處兒童保護官員蘇文穎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曾表示,雖然如今未成年人身體發育的年齡可能有所提前,但並沒有充分證據表明,14歲的孩子就具備了認識和接受“性”的過程和結果的能力,特別是當前各種網絡信息良莠不分,網絡社交又讓孩子能接觸到的人羣範圍大大擴展,14歲時就能基於自由和理性的判斷作出性同意值得懷疑。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趙合俊在其論著《中國同意年齡法的缺陷與完善》中指出,偏低的同意年齡是中國同意年齡法的一大缺陷,大量性侵14歲-18歲兒童的行為因14週歲的同意年齡而為法律所豁免,導致法律對兒童的性保護不足,也無疑從另一方面放縱了性侵兒童的犯罪行為。
目前世界各國對性同意年齡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各國的立法例,進行合法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大多在16週歲左右。據學者在2003年進行的統計,在有相關資料的200多個法域中,法定強姦的意思表示年齡為16週歲以上的有154個法域,佔據75%以上。在美國,其50個州立法規定的性同意年齡均在16週歲-18週歲這一區間;在澳大利亞,這一區間是在16週歲-17週歲。
韓國受“N號房”的影響,4月29日韓國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通過了《Telegram “N號房”事件防治法》,其中包括《刑法修正案》將未成年性自主決定權從13週歲提高到16週歲。而在此之前,韓國刑法雖然規定13週歲是性同意年齡,但特別法《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也將該年齡設定提升至19週歲。
在將一般情況下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週歲的基礎上,朱列玉認為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立法應做出細緻規定。他指出,如果未成年女性與男方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其性同意年齡可以仍保持為14週歲。
目前《刑法》中對“兩小無猜”尚無明確要求,但2000年最高法頒佈的《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有類似規定,即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2013年《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再次強調,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將年齡差距設置為5歲主要是考慮到中學生戀愛的情況。”朱列玉告訴《財經》記者,設置性同意年齡的目的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如果不加區分地對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齡加以限制,可能會限制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權,也會傷害到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兩小無猜”條款在適用時也應當受到一些限制。有學者指出,如果年齡較大一方對於較小一方具有權威地位,無論其年齡差距如何,均不能適用該條款。如果過程中涉及武力或造成了身體損傷,同樣不能適用。
提高性同意年齡,能否有效減少性侵?
“自願年齡線劃得越高,人們就越難於判斷性行為對象是否屬於自願年齡線所圈定的‘兒童’。類似法律爭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發生過。”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對《財經》記者指出。
趙軍解釋,法律設立自願年齡線的一般邏輯是:低於一定年齡的兒童不能正確認識性行為的性質、意義及後果,沒有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是否為性行為、與何者為性行為以及為何種性行為的能力,這種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欠缺必然導致其“自願”發生性行為的承諾無效,基於該無效承諾而與之發生性行為也就自然屬於性侵犯甚或性犯罪了。實質的立法理由要複雜得多。中國《刑法》所確立的自願年齡線是14歲,在世界範圍內屬相對較低的水平。因各國在文化傳統、立法現狀、氣候條件、飲食結構、身體發育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各國自願年齡線的設置是“因地制宜”的。
性教育專家方剛認為,減少性侵,應該靠嚴懲性侵者,而不是靠提高性同意年齡。“那些性同意年齡比較高的國家,性侵並沒有因此少發生。這也説明,單純靠提高性同意年齡,無法有效減少性侵的發生。”
方剛同時指出,性同意年齡越低,説明一個國家或社會越相信青少年的自我成長的空間,相應的也會給予足夠的力量推動他們的成長;而提高性同意年齡,會進一步阻礙目前舉步維艱的性教育。
朱列玉則認為,性教育與提高性同意年齡並行不悖。“提高性同意年齡的同時要加強性教育,前者一定程度也是為了配合後者。保護和性教育相輔相成,才能更好地實現保護未成年人性權益的目的。”
趙軍表示,應該慎重思考調整自願年齡線是否有科學依據和體系化的思維。近年來,隨着兒童性成熟年齡的普遍提前以及公民性自主意識的持續強化,自願年齡線制度與兒童性權利的衝突及協調亟待深入研究。另外,這還涉及到與法律中其他年齡規定的協調問題,如最近還有觀點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至13歲。
趙軍指出,通過降低或提高性同意年齡來達成保護兒童利益的平衡,那麼這一條“槓槓”到底應該劃在哪裏,有沒有科學依據,它能否照顧到不同兒童在性生理、性心理方面的個體差異?
趙軍認為,當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成果能夠較為準確全面地揭示不同類型性行為對不同年齡階段兒童所具有的不同意義和影響,評判兒童性的意思決斷能力及行為能力的技術手段趨於成熟,以及司法系統積累起足夠多的體現個案公正的成功案例時,自願年齡線制度的變革才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