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掙6211元,罰款100萬_風聞
新行情-2022-11-02 17:02
監管部門對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的行為持續“高壓嚴打”之勢。
11月1日,上海證監局披露,對秦某喬泄露內幕信息及鄒某、龔某中共同內幕交易上柴股份(現已更名為動力新科)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秦某喬、鄒某、龔某中的要求,上海證監局於2022年8月3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上述三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上海證監局披露,因履行工作職責,秦某喬系不晚於2020年8月19日知悉了上述內幕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內幕信息形成後至公開前,秦某喬在上柴股份資產重組項目的關鍵時間節點,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其配偶鄒某泄露了有關上柴股份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
2020年8月20日起,“龔某中”賬户開始買入“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7日累計買入“上柴股份”3萬股,成交金額28.26萬元;自2020年9月8日開始賣出“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9日累計賣出“上柴股份”2.99萬股,成交金額30.55萬元。
一番“快進快出”獲利後,鄒某、龔某中母女選擇暫時停止操作,並自2020年10月23日起重新買入“上柴股份”。截至12月21日重組事項公告前,該賬户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累計買入11.99萬股,金額115.56萬元。巧合的是,在9月10日至10月22日期間,上柴股份股價區間跌幅接近18%。
上海證監局稱,截至計算日,該賬户尚有餘股1.48萬股,賬户交易盈利金額為6211.89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秦某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鄒某、龔某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秦某喬、鄒某、龔某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秦某喬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鄒某、龔某中共同內幕交易的行為,責令鄒某、龔某中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6211.89元,對鄒某、龔某中合計處以50萬元罰款。
無獨有偶,此前,上海證監局也公佈一則內幕交易處罰案例。
據瞭解,當事人夏雲芳2002年加入華峯集團,系華峯集團金融管理部經理助理。
內幕信息公開前,夏雲芳與尤某平存在通話聯繫,在夏雲芳利用其證券賬户買入華峯超纖股票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間兩人有8次通話聯繫;當事人項朝嶸與尤某平為多年朋友。
內幕信息公開前,項朝嶸與尤某平存在通話聯繫,在項朝嶸利用賬户買入華峯超纖股票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兩人有多次通話聯繫。經查詢,尤某平系華峯集團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華峯超纖董事長尤小平。
夏雲芳控制其證券賬户分別於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買入華峯超纖股票合計59.58萬股,合計買入金額959.82萬元,於2016年11月21日賣出華峯超纖股票1.59萬股,共盈利560.37萬元。
項朝嶸利用賬户於2016年4月1日買入華峯超纖股票69.95萬股,買入金額1112.21萬元,於2019年5月21日至23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共盈利 681.10萬元,二人盈利共計1241.47萬元。
兩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均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兩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責令夏雲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60.37萬 元,並處以1681.11萬元罰款;沒收項朝嶸違法所得 681.10萬元,並處以2043.30萬元罰款,二人罰款共計3724.4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