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結賬“漏掃”75元“罰”2萬?擅用私刑於法無據_風聞
小可爱正在向你跑来-别动!2022-11-02 08:16
來源:成都商報
超市與顧客之間,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關係,而不是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關係。對偷盜的顧客,超市可以選擇報警,但不能動用“私刑”了之
近日,有網友投訴,寧波一名老人在超市購物時,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銀機上沒有掃碼,超市工作人員説這是偷盜行為,並要罰2萬元。老人説兜裏沒這麼多錢,只有3000多元,於是就把這些錢都轉到了這名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户上。超市還讓老人簽了份協議,説是自願的。據瞭解,一塊價值75元的“一號土豬肉”沒有掃碼,該店工作人員便以老人沒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項為由,要對老人處以“罰款”。此事引發老人家屬不滿,並報警。最後,超市方出具了諒解書,並退回了“罰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額“罰款”行為。
據報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過往視頻監控顯示,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銀機支付時有“漏掃”之嫌,並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員注意。老人的“漏掃”商品行為的確不合適,作為公安機關,可以對老人“漏掃”商品行為展開調查處理。
至於超市方面的“罰款”,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不要以為顧客偷了自家的東西,自己就可以任性處理。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超市與顧客之間,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關係,而不是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關係。對偷盜的顧客,超市可以選擇報警,但不能動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説法,超市對老人的“罰款”,是工作人員要求老人對超市的商品損耗“多補償一點”,並徵求了當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這樣的理由,也不能擺脱“私刑”違法之嫌。老人“漏掃”商品,當場就被發現,哪來的商品損耗?就算之前有“漏掃”,要彌補損失,也應該是損失多少補多少,而不是隨意報出一個2萬元的數目。
而且所謂“徵求了當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責的擋箭牌。平心而論,在那種頗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難免驚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恐懼心理才處分財產,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難説是“心甘情願”。
“漏掃”75元土豬肉“罰款”2萬元,看似小事卻不小。如果顧客多次“漏掃”,這種涉嫌偷盜、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懲罰,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為,衝破法律底線,更值得關注和警惕,這暴露了其法治意識的短板,有必要補上“依法保護財產權利”的一課。當然作為顧客,也應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約束自己的行為,做一個自覺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