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一老人未婚無孩,離世後遺產起爭端,法院判定遺產歸國家所有?_風聞
普通路人Y-2022-11-03 09:45
昨天,上海浦東法院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個有關老人未婚無孩,離世後遺產分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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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章中的描述,2019年7月的時候,張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無子無女、無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過世。
而他留下的大筆遺產,讓旁系親戚們紛紛動了心思。

張老伯的堂妹張麗覺得,在張老伯生前,自己每週都去看望他,為他洗衣做飯,陪他聊天説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當適當多分遺產。
但張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對此卻不予認可,姑姑張紅表示,多年來自己從未中斷過對張老伯一家的探視和照顧,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張老伯去世後,自己還承擔了全部喪葬義務,故有權繼承全部遺產份額。
表弟朱強同樣堅稱,自己一直在照料張老伯,還曾幫他在樓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個月都由自己照顧,並且張老伯掛有人造糞口袋,自己多次幫其清潔,在他搬新居後也經常前去照料,盡到了最主要的義務。
由於三方爭執不下,於是,張麗將他們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三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而浦東法院在審理之後,作出了一下判斷:
首先,因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持,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張老伯雖曾身患癌症,但恢復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護工的幫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張麗和張紅主張的照顧時間大概發生在張老伯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朱強的照料則主要集中於張老伯居住於其樓下的較短時間內,且張老伯給予了他相應補貼。
最後,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印證。
綜上,最終法院認定,三個親戚雖然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都屬於一般的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堂妹張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並且,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組織所有。
由於張老伯的遺產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張老伯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所以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很多網友也在網上以法律的角度稍微解讀了一下浦東法院的判決。
大部分的網友都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在爭遺產的三人,既不是張老伯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又不能代位繼承張老伯的遺產,所以按照法定繼承,是無法繼承張老伯的遺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