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醫藥前三季度經營活動現金流淨流出過億,大股東股份解禁後紛紛減持_風聞
时代数据-时代数据官方账号-数据有趣 观点有力2022-11-15 09:42

近日,上海皓元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皓元醫藥”,688131)披露2022年三季度報告,前三季度實現營收9.7億元,同比增長39.38%;歸母淨利潤1.58億元,同比增長9.63%。
作為國內小分子及新分子類型藥物研發/生產領域稀缺的前端/後端一體化企業,皓元醫藥近期問題不斷。近期,公司多名大股東在股份解禁後不久便集體披露減持計劃並已減持過半;同時,公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因資產評估公司中水致遠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曾一度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中止審核。
對此,時代數據8月29日給皓元醫藥方面發去了採訪函。
9月1日,皓元醫藥證券事務部對時代數據的採訪函進行了回覆,同時,皓元醫藥表示,“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已於2022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同意恢復對公司本次交易的審核”。

前三季度經營活動現金流淨流出過億
據今年一季度報顯示,皓元醫藥就曾出現經營活動現金流淨流出,為-378.45萬元。到了二季度期末,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淨流出增至1.19億元,其中僅第二季度就淨流出1.15億元,為近兩年單季淨流出最多。

對此,皓元醫藥回覆稱,上半年公司大幅擴充產品線,備貨導致物資採購增加;同時,公司後端業務在手訂單大幅增加導致在產項目增加,支付的款項相應增加;此外,公司業務規模擴大導致應收賬款增加較多,且受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款項收回減緩。
受此影響,公司前三季度經營活動現金流延續了上半年的淨流出,達到-1.49億元,同比大幅減少819.69%。

二季度應收賬款增加逾1億
與此同時,皓元醫藥應收賬款迅速增加。據今年一季度報顯示,皓元醫藥應收賬款達到2.11億元,較2021年期末的1.44億元增長46.53%。公司表示,“主要原因為受疫情影響開票收款不及時所致”。
到了二季度期末,應收賬款持續增至3.28億元,單季度增加逾1億元,較2021年期末的1.44億元增長127.9%。

對此,皓元醫藥回覆稱,上半年應收賬款增加主要是因為公司業務規模擴大,應收賬款相應增加,且受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款項收回減緩;同時表示,公司大部分應收賬款為1年以內的款項,後續隨着因疫情影響延期收回的銷售款項逐步結清,公司應收賬款情況將得到改善。
三季度期末,公司應收賬款減少至2.95億元,依然較2021年期末的1.44億元增長約1倍。

上半年存貨跌價準備近億
另一方面,皓元醫藥上半年存貨也出現不斷增長。上半年期末存貨賬面餘額增至6.52億元,較期初增長49.66%;同時,期內存貨跌價準備/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達到9901.98萬元,其中7975.64萬元來自庫存商品,佔比80.55%。

對此,皓元醫藥回覆稱,“公司整體業績情況較好,訂單量增加,公司加大備貨以應對未來大額訂單需求”,同時表示,公司存貨跌價損失金額較大,主要原因是公司針對工具化合物產品毛利率高週轉率低的風險特徵,在基於售價測試未發生減值跡象的前提下,再根據庫齡不同比例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且2022年1-6月實際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164.56萬元。
到了三季度期末,公司存貨繼續增至7.14億元。

大股東股份解禁後紛紛減持
6月20日,皓元醫藥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真金投資及景嘉創業、上海泰禮、含泰創投等多名大股東擬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公司股份。
其中,真金投資持有公司7253718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6.97%,已於2022年6月8日、14日上市流通,現因股東自身財務需求及安排,擬減持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景嘉創業、上海泰禮、含泰創投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5878287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65%,已於2022年6月8日、14日上市流通,現因股東自身資金需求,擬減持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4.5%。

截至2022年7月18日,景嘉創業、上海泰禮、含泰創投在本次減持計劃中合計減持了247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3732%;截至2022年7月22日,真金投資在本次減持計劃中共減持了2,627,51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5245%。本次減持計劃的減持數量已過半。
對於大股東減持,皓元醫藥表示,“目前公司發展及運營情況良好,公司股東及管理層對公司未來發展也是一致向好”。

存在被判定侵權的風險
據披露,皓元醫藥分子砌塊及工具化合物業務的主要銷售市場中國、美國、歐洲、日本均有“安全港條款”作為專利保護例外條款,只要能夠合理保證相關專利產品的最終用途為科學研究、藥證申報使用,原則上就應當屬於各國專利保護例外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但同時,皓元醫藥曾在上市招股書中提及,公司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業務以及原料藥和中間體業務均存在部分尚處第三方專利期內的產品,公司雖已採取一系列措施限定第三方專利期內的產品用途符合‘安全港條款’的規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但仍無法完全避免被第三方指控侵犯其知識產權”。
對此,公司在半年度報告中表示,公司銷售的部分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產品涉及第三方專利,但公司已採取一系列嚴格的內部控制措施以保證涉及第三方專利的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產品的最終用途限定在科學研究、藥證申報使用;如果未來包括中國在內的銷售市場專利法規發生變動或出現不利於公司的司法解釋和判例,也將及時督促公司慎重評估在相應市場提供第三方專利期內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產品的可行性。
同時,公司回覆稱,“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四)、(五)項的成文法條表述中明確列舉的豁免行為類型較少,關於公司向研究實驗者和行政審批者銷售第三方專利期內化合物用於科學研究、藥證申報的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目前尚無法定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在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方面不明確,如未來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存在被判定侵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