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刃餘:試論“文化遺產學”的學科理論建設問題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2-11-22 19:19
內容提要:文化遺產研究領域的“學科資格”及其建設是近十年來相關領域學者所關心的重要問題。它不僅與國家社會的文化資源管理功能直接相關,也與其作為科研行為進行管理的特殊性相關。“文化遺產”是否成“學”,首先要看是否有獨立的研究視角與相應的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基礎。“文化遺產研究”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一種技術“內化”關係,對遺產的界定往往源於其他基礎學科的研究與判斷,“文化遺產學”將全部遺產行為作為研究對象。遺產研究的核心內容應當是遺產價值的形成過程。遺產理論、遺產保護、遺產資源管理這三個不同的研究方向大致可以涵蓋我國未來建設“文化遺產學”的基本內容。
自2003年以來,我國的文博、考古、人類學等領域中即開始出現關於“文化遺產學”學科建設的討論——它能否稱得上一門學科,或僅僅是一種社會工作?如其能夠稱為學科,又應當怎樣建設?曹兵武[1]、苑利[2]、孫華[3]、楊志剛[4]、賀雲翱[5]、彭兆榮[6]、杭侃[7]、李菲[8]、劉祿山[9]等學者就這一話題進行了論述。在這些論述中,我們不難發現,文化遺產研究領域自身所具有的分散性、交叉性、開放性、雜糅性、實踐性等特點對其實現“獨立”的學科身份似乎構成了一定的阻礙。人們關心的是,如果將它作為一門學科來看待,它是否能夠“總括”眾多已有的相關研究領域(如考古、古建築、口述史、文保科技等),有無總括之必要,抑或只是一種基於各類已有學科而存在的“學科對話體系”與“文化資源管理機制”,因而並不必具備獨立的學科立場?
直至2018年前後,仍有學者認為,如以“遺產”立“學”,那麼,它只能是一種以保護遺產價值為根本目的的“保護學”[10]。從上述討論中,我們大致看到了兩種不同的思路。一種是從傳統學科專業建設的角度來審視文化遺產研究領域,責求其作為學科的“獨立性”;另一種則希望從跨學科的角度來建構這一研究領域,而至於它是否能夠獨立成“學”則並不重要。事實上,在2020年前後,我國開設與文化遺產有關專業或課程的高校已經突破50個,近期又有一批工科院校增設了古建築保護專業。如果將與之相關的文化產業類專業都計算進來,則這一數字可能會過百。在很大程度上,前述這些討論所體現出來的仍舊是人們對“文化遺產”在知識系統性與學理建設方面的憂慮。事實上,2003年以來的這場討論恰恰説明,研究者已經得出了一個初步的結論——“文化遺產”能否被稱為某種“學”並不取決於人們的學科分類嘗試,而是取決於其自身的獨立性與成熟度。學者對於文化遺產研究的社會經濟用途[11]、價值保護功能[12]、意識形態建構作用[13]、文化資源維繫作用[14]、文化建設效應[15]等方面已經多有討論,不再贅述。筆者認為,“文化遺產研究”能否成為所謂“學科”,可能並非僅僅取決於其所擔當的社會責任與技術實踐工作,還要看它是否具備建構研究對象並探索相關基礎理論問題的原創活力。准此,我們就必須嘗試回答三個問題:第一,哪些問題才是該學科所探討的基礎問題,有無相對嚴密的研究範式可言?第二,它與其他相關研究領域關係如何,形成怎樣的關聯?第三,作為一個完整的研究領域,其內部邏輯架構是怎樣的?
一、文化遺產學科研究的基礎理論問題及研究範式
“文化遺產”是否成“學”,首先要看它有無獨立的研究視角與相應的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基礎。羅德尼·哈里森(Rodney Harrison)指出,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的西方遺產研究領域中,對遺產本體及其保護技術的關注是唯一的研究旨趣[16],即研究者將遺產視為一種純粹意義的“客觀存在”,而將“人”與“社會”擺在與之完全對立的位置上看待。時過境遷,至20世紀80—90年代前後,西方哲學領域中的“語言轉向”(linguistic turn)開始波及遺產研究領域,研究者開始着力探討個體與遺址、地方、景觀的關係問題。從這一時期開始,個體因素、社會因素、文化因素不再被視為遺產客體的對立面,人類能動性和主觀意願在遺產建構過程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逐步被勾勒出來。“社會創造遺產併為當下所用”這一題目逐漸成為遺產研究領域關注的重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19世紀以來將遺產研究視為“保護科技研究”的單一性學科定位。“價值”也不再被視為一種遺產與生俱來的“天賦”之物。遺產研究對象形成的社會過程、社會動因及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逐漸成為該領域新的焦點。遺產研究所關注的實踐行為也不再侷限於“保護”,它開始就遺產與人羣之間的相互關係進行廣泛的探討。布里特·索力(Brit Solli)指出,能夠為多數遺產學者所接受的觀點是“遺產建構論”[17]——人們在對“過去”事物進行利用的過程中,不斷對其賦予新的意義與價值,從而建構出服務於各類現實需要的“遺產”。哈里森將這一本體論反轉過程界定為“去物質化”過程,並將其視為遺產研究領域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所取得的最主要成就[18]。
20世紀70年代以後,人們開始習慣於用“遺產”指代“過去”,“遺產”逐漸被濃縮為“過去”的標誌、象徵與等價物。從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維度來看,遺產研究逐漸演化成為一門研究人類社會如何通過建構與利用“過去”來服務當下社會所需要的學問。“遺產之用”或“過去之用”是聯繫20世紀80年代以來幾乎所有相關學術命題的中樞與紐帶。格雷戈裏·艾施沃斯(Gregory Ashworth)等學者將這一基礎理論視角稱為“今核範式”(the ‘present-centered’ paradigm)[19],其含義與中文語境下的“古為今用”相近。它是過去四十年當中西方遺產研究領域的基礎理論範式,從這一範式出發建構出來的遺產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20]:(1)遺產成因(社會心理訴求[21]、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22]、政治與宗教訴求[23]、社會現代性因素[24]);(2)遺產建構(遺產的物質性[25]、遺產建構行為的普遍性[26]、原真性與價值的建構過程[27]);(3)遺產利用(遺產資源的利用方式與利用過程[28]、遺產景觀與地方含義[29]、認同與遺產記憶[30]);(4)遺產政治及倫理(遺產空間社會分層[31]、遺產權力與遺產政策[32]、利益相關方權利博弈[33]、遺產非物質性及情感倫理[34]);(5)遺產科技表現手段及其社會影響。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如何利用‘過去’”逐漸成為遺產研究領域的核心話題。在近四十年中,研究者對人類社會圍繞“遺產”的闡釋、遴選、規劃、留存、保護、包裝、消費、管理、破壞、註銷等實踐行為及相關社會機制進行了必要的闡釋。研究者將社會建構“過去”與使用“過去”的能動性與主觀意圖作為立論基點,逐步消解了“價值天賦”等傳統遺產觀中的謬識。人們不再預設任何價值的先驗合法性,而將其視作一種社會文化建構行為的產物[35]。
綜上,文化遺產研究在社科領域內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關鍵理論問題以及穩定的研究範式,其關心的主要問題有遺產價值的來源、遺產的歸屬、遺產使用與相關權益分配等。我們或許可以將“文化遺產學”界定為一種探索“當下”社會如何建構與利用“過去”的學問。社會既是遺產存在方式的歸因,也必然受到各種遺產實踐的影響。正如勞拉簡·史密斯(Laurajane Smith)所説,遺產對於社會的意義在於人們用這些“物”去“做了什麼”,他們自己又在這種利用過程中“成為什麼”[36]。而我們所熟知的“保護”,則僅是眾多“遺產使用”行為類別中的一種而已。
二、文化遺產學科與其他相關學科的關係
如果“文化遺產學”的提法能夠成立,那麼,它與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邊界又該怎樣劃定?我們如何看待文化遺產與其他相關領域(考古、古建築、景觀等)纏夾不清的關係?這裏我們不妨先來看看“考古學”的構成方式,其在發展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雜糅性或許並不亞於“遺產學”,而這也許能夠對我們有所啓發。
時至今日,考古學已在其內部分化出各種藉助自然與社會科學手段瞭解古代人類世界的次級學科領域。實際上,如從“通過分析物質材料瞭解古代人類世界”這一根本研究目標來看,考古學的屬性從未改變過。我們所看到的考古學發展過程更多是考古學對其他學科的“借用”與“融合發展”,最終在其學科內部形成了穩定的話語模式——以“瞭解古代人類世界”這一根本目標為紐帶,它已經完成了各類技術手段的學科“內化”。考古學藉助其他學科的技術方法來實現自己的研究目標,而它與所借鑑的物理學、統計學、化學、刑偵科學、醫學、材料學、建築學、農學、植物學、動物學仍舊保持着明確的學科界限——考古學與它們之間並沒有任何統屬關係。但是,當我們談論“文化遺產學”的時候,仍有學者認為它應當是一種與其他相關學科具有某種統屬關係的“上位”學科[37],或者擔心它很可能會呈現出一種“文理大綜合”的狀態。那麼,實際情況又是怎樣的?
如前文所述,考古學研究與其他相關學科領域構成一種“工具借用關係模式”。其他學科為其提供的既非研究目標,也非研究對象,而更多隻是技術手段或論證模式。遺產研究與其他學科的關係模式則與此不同。作為一門研究“古為今用”的學問,文化遺產研究所關注的主要是人類社會對其“過去”進行界定、遴選、管理、處置、利用的行為過程,以及這些行為對於社會的影響。但是,文化遺產研究領域所關注的“遺產行為對象”與考古學、人類學、建築學、景觀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對象”存在高度的重合性。從“遺產行為對象”的含義界定與學術價值判定方面來説,多數依據源於上述相關學科領域,這種關係模式顯然不同於考古學與其相關學科間的關係模式。威廉·威廉姆斯(Willem J.H.Willems)指出:“考古學研究的是‘過去’,而‘考古遺產’則關乎‘過去’在現實中的處境……之所以一個考古遺址甚至其全部景觀都被稱為‘遺產’,原因在於它們被賦予了價值。”[38]托馬斯·F.金(Thomas F.King)則更為直接地將遺產建構過程解讀為一種“認同”(recognize)過程[39]。“認同”是一系列由淺入深的重要性評判過程,包括:認知(文化含義)→認定(學術重要性)→認可(社會相關性)→認領(情感寄寓)→認養(留存保護)→利用(實現價值)。在這一系列過程中,過去的“事物”逐步被認定為屬於某一羣體的“事物”,亦即它們不再只是研究對象,而被賦予更為嚴格的社會羣體性意義。遺產行為的本質是建構人羣與“過去”(物質、非物質、實踐)之間關聯性的過程。當我們去探討“遺產研究”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關係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一種技術“內化”關係。事實上,圍繞每一類甚至每一處遺產,都存在着一系列建構活動以及相應的社會關係網絡,每一個案例都會為遺產研究提供具體的遺產情境與研究素材。而對這些遺產時空載體的界定,則往往源於其他基礎學科的研究與判斷,如考古學研究對象為某一遺址設立的時空框架,人類學研究對象為某一古村落建構的宗族歷史淵源。“文化遺產學”與各學科的關係更像是一種實驗室與培養皿之間的關係,或者説,是劇場與話劇佈景之間的關係——研究者須結合每一個具體案例情境去重構遺產對象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這與前述考古學及其相關學科之間的“工具借用關係模式”是完全不同的。
應當指出,將“文化遺產研究”等同於“文保研究”的看法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如前文所述,文化遺產研究作為一個探索性的學科,它並不將任何價值或重要性視為先驗性的研究對象,相反,它看重的是價值形成的原因、過程以及影響。因此,價值建構本身即是其觀察的重點對象,而保護工作是否開展、針對什麼對象展開、留存到什麼程度、措施實施到什麼程度或利用到什麼程度,都取決於價值建構過程。不僅如此,各種對於“過去”的疏遠、抵制、排斥、遺忘、“去價值化”現象也同樣是這一研究領域所高度重視的。在遺產行為研究的天平上,其重要性絕不亞於所謂“保護”。“文化遺產學”不僅要研究人們為什麼要保護與利用,也要研究人們出於什麼原因決定不進行保護與利用——任何遺產態度都是一種具體的社會、政治、經濟、情感、學術認知、現實利益等諸多因素博弈與牽制的結果。如“文化遺產學”將全部遺產行為作為研究對象,那麼,它就不可能只談“保護”。簡言之,“文化遺產學”的研究範疇應當遠大於“保護”本身。
三、文化遺產學科的“建構”問題
如欲將文化遺產研究視為一個學科,那麼,應當如何建構其研究與教學內容?調查顯示,從相關教材的設計方式與行業內部學術活動來看,文化遺產研究仍舊表現出一種較強的“世遺化”的態勢,即在不同程度上向世界遺產權力機構的解釋、表述、標準、政策趨同,遺產工作與遺產教育均呈現出一種“程式化”的趨勢。這一方面緣於世界遺產權力機構在全球範圍內所建樹的遺產名譽授予方地位;另一方面,各地的遺產管理機構都在不同程度上將世界遺產報選機制奉為“遺產”研究對象本身。遺產研究的最主要內容即是闡釋既有價值分類、遺產分類、管理體系的合理性及其運轉規則,而非深入研究其背後的社會過程。近期高校編寫的遺產學課本實際上仍舊停留在對於世界遺產體系現狀的介紹與其價值取向的闡釋方面。哈里森指出,人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對既有價值分類體系的研究上,而對於這些價值門類的形成過程卻總缺少必要的關注[40]。
價值形成過程應當被視為遺產研究的核心內容,因為遺產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價值觀投射行為。文化遺產的形成過程本來即是一種“意義之網”[41]的編織過程。從最初馬克思主義歷史學者埃裏克·霍布斯伯姆(Eric Hobsbawm)與特倫斯·朗傑(Terence Ranger)等學者對社會傳統發明過程[42]的研究開始,到大衞·羅温索(David Lowenthal)等學者對於遺產原真性、歷史與過去的關係、遺產社會心理反思以及羅伯特·赫維森(Robert Hewison)、艾施沃斯、拉斐爾·薩穆埃爾(Raphael Samuel)、約翰·厄裏(John Urry)等學者對遺產利用現實動因的分析,再到史密斯對世界遺產權力結構、物質性的批評以及哈里森對於世界遺產既有二元結構視野的批評,研究者始終在尋找文化遺產最現實的社會處境以及社會創造遺產的真實動機。可以説,這一研究領域的活力主要是來自對遺產建構行為中所藴含的能動性、情境、意義、價值等主觀因素的不斷揭示。
在世界遺產管理的工作領域中,在結構、內涵、標準、分類等各個方面的調整都與遺產研究領域自身的批判性與活力有着直接的關係。可以説,沒有在社科領域的批判研究,也就不可能有遺產管理領域的任何進步。如欲將遺產研究構建為一門學科,它就不能只停留在對於分類及管理流程的介紹方面,也不能把遺產研究單純等同於遺產保護工程或管理工作。那樣,這種遺產研究即不可能獲得成為一門真實學科所必須具備的辯證性與原創性。目前,我國的遺產研究工作仍舊缺乏必要的理論思辨力量。在教學方面,它更多地將遺產分類、遺產管理流程與保護工程作為某種“成形”的知識體系或技能進行傳習,這可能會導致遺產實踐工作與社會科學理論的嚴重脱節。
在嚴格意義上來説,遺產理論、遺產保護、遺產資源管理三者是遺產研究領域中的三個不同的研究方向。遺產理論研究以所有與“遺產”相關的人類社會行為作為研究對象,核心研究內容為價值形成過程、遺產建構與遺產利用,即在最廣泛意義上探討社會與其“過去”的關係問題。應當指出,這個研究領域並不以保護為預設目標或必然結果。其案例研究對象涉及從可移動文物到博物館、景觀、遺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口述史、文化傳統等任何社會價值載體,所探討的是在各種具體情境下存在的價值建構、遺產利用方式及其社會影響。遺產保護研究則主要包含社會政策、保護科技兩個基礎研究方向。前者主要在保護政策與規定方面進行闡發,探討的是對不同類別遺產對象作為公共社會文化資源進行維繫的社會需求與規則可行性;後者則主要是針對保護目標開展的基礎研究,如土壤環境、腐蝕劣化機理、保護材料、傳統技術等。遺產資源管理研究則是以具體的案例為研究與工作對象,以實現保護與管理效果為最終目標。筆者認為,以上三個研究方向大致可以涵蓋我國未來建設“文化遺產學”的基本內容。
四、結語
在我國現行的學科分類中,文化遺產屬於跨學科研究領域,考古學、文物與博物館學、建築學、歷史學、人類學、地理學都可能開設相關課程甚至專業。這反映出這個研究領域的實際分佈狀態和學科特點,即它目前仍舊是一門以遺產對象本身分類為專業設置依據的學科。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類教研工作對保護技術能力培養的側重以及在社科理論範疇中相對薄弱的實際情況。“遺產”作為社科研究領域研究對象的出現率相對較低。換言之,將“遺產”作為一般社會現象所進行的研究還不是社科研究領域的重要話題,這也就意味着遺產研究的“原動力”尚未被激發出來。可以説,“遺產”在社科研究領域中的息聲使現有的遺產教育在遺產思辨性培養上處於極大的困境之中,它正在逐步向應用型學科和管理型學科靠近。當我們回顧文化遺產在過去四十年中的發展過程的時候,我們或許會發現,推動這一學科發展的關鍵貢獻主要出現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之中。而這中間最為重要的是被稱作“去物質化”的遺產話語反轉——人類社會創造遺產併為自己所用。如研究者所指出的,文化遺產這門學問不僅是關乎文化的繼承與創新,也是介於自然和人文之間、過去與未來之間的一門系統性學問[43]。在過去四十年裏,“古為今用”逐漸成為遺產研究領域的核心研究範式,而在21世紀的今天,研究者也在進一步尋找突破這種範式的方法——如何利用遺產建設與服務未來[44]。相比於“立學”與否而言,遺產研究在哲學與社會科學領域中的息聲則更令人擔憂。
(近期,教育部頒佈了《學位授予單位(不含軍隊單位)自主設置二級學科和交叉學科名單》,其中直接以“遺產”命名的牽涉18個由大學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和4個交叉學科。值得注意的是,18個二級學科之上的一級學科幾乎沒有重複,涉及考古學、語言學、設計學、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藝術學、城鄉規劃、材料科學與工程等。這表明,在現在的學科設計語境中,有更多的固有研究領域開始從自身研究對象的角度出發關注“遺產”問題。4個交叉學科所涉及的一級學科情況較為單一,它們主要是來自於建築規劃研究領域。總體上,雖然教育行業已經開始意識到了遺產問題的雜糅性,但更多教育機構仍然選擇在固有的一級學科框架內建構遺產研究領域。其中存在三個重要問題:(1)在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理論領域中以“人類對其過去進行利用”的“本位範式”仍舊沒有被視為既有學科建構其“遺產”領域的共同理論基礎,教學內容的差異性遠大於共性,實踐性的受重視程度遠大於理論性;(2)現有學科仍舊以研究對象的物質或非物質屬性作為基礎分類依據;(3)交叉學科所涉及的一級學科在本源上仍舊過於趨同,或原本即屬於一個大的學科家族,教學內容的共性遠大於差異性。簡言之,在現有學科的分類體系中,文化遺產研究本該具備的哲學、社會科學屬性並未受到重視,對於不同研究對象的檢視與相應的教學工作仍舊缺乏共同的基礎理論視角。)
向上滑動閲讀註釋
[1]傅兵(曹兵武):《文化遺產學:試説一門新興學科的雛形》,《中國文物報》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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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華:《文化遺產“學”的困惑》,《中國文化遺產》2005年第5期。
[4]楊志剛:《文化遺產科學的學科建設及其“對象”問題》,《中國文物報》2006年8月18日第8版。
[5]賀雲翱:《文化遺產學初論》,《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07年第3期。
[6]a.彭兆榮:《遺產政治學:現代語境中的表述與被表述關係》,《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b.彭兆榮、肖坤冰:《人類學與“遺產”研究》,《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7]李菲:《中國高校首屆文化遺產學學科建設研討會綜述》,《文化遺產》2008年第3期。
[8]李菲:《“文化遺產學時代”問題與路徑》,《重慶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9]劉祿山:《文化遺產保護學科建設現狀與思考》,《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13年第2期。
[10]孫華:《遺產與遺產保護學——以文化遺產學的學科範疇為中心》,《遺產與保護研究》2018年第12期。
[11]李軍:《文化遺產經濟價值探源》,《文藝研究》2007年第1期。
[12]孫華:《文化遺產概論(上)——文化遺產的類型與價值》,《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2020年第5期。
[13]曹兵武:《物的意識形態化歷程與文化遺產的價值問題》,《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2021年第3期。
[14]孫華:《文化遺產概論(下)——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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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筆者學力所限,本文所引用的參考文獻只是相關研究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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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所謂“價值”不再是一系列給定的清單,而是一組相關問題:遺產對誰而言重要,對誰而言有用,出於哪些具體動因人們認為它重要等等,它始終處於動態的對話與質詢過程之中。
[36]同[32]a。
[37]賀雲翱、毛穎:《走近“文化遺產學”:問題與對策——賀雲翱教授專訪》,《東南文化》2011年第5期。
[38]W.J.H.Willems.The Future of World Heritage and the Emergence of Transnational Heritage Regimes.Heritage&Society,2014,7(2):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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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R.Harrisonet al.Heritage Futures: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actices.UCL Press,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