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行政處罰法》六:行政處罰履行救濟,民主精神的缺位_風聞
温柔刀-章跃富2022-11-25 15:41
副標題:不探討立法存在的問題,立法就永遠在製造問題
**主題:**行政處罰履行救濟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我想問一句:如果當事人是社會弱勢羣體,確有經濟困難,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不能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呢?作為一線執法人員,總會遇到如下困境:社會弱勢羣體想通過自身努力,改變命運,全社會都應當支持的。但由於他們獲得知識、經驗等途徑和能力受限,往往比常人容易違反行政法等法律法規。那麼,遇到了該怎麼處理呢?
1、有法必依,立案查處。但他們沒有履行能力,導致:一是無法結案,即使移交法院執行,也是浪費司法資源;二是嚴重影響執法人員、單位的考評,執法人員、單位往往會選擇後者--
2、不予立案。這違反了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其他違法者來説也是不公平的,但對執法者、單位來説,卻是最有利的選擇;儘管內心也是不安的,畢竟違法事實明擺着。
這個困境應當由執法者、執法單位來做選擇嗎?不,這個問題應當由立法來解決。對於如下社會弱勢羣體,應當設立行政處罰履行救濟:當前已經是社會救濟人員;潛在的社會救濟人員。對這些特殊羣體,社會應當鼓勵他們通過自身努力改變命運,對努力過程出現違法問題,應當依據有法必依原則給予行政處罰,但對履行給予救濟,免除絕大多數罰沒款。這樣既維護法律,又解決執法困境。
在行政處罰執行救濟上,民本(民主)精神是缺位的。《行政處罰法》已經修改幾次,每次都希望有這個條款。每次等到的都是失望。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