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主權推進依法治港——港區國安案件辯護律師資格之我見_風聞
纟野村夫-2022-12-01 21:24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規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部分法律規範,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實際制定的綜合性的全國性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部自治法律。
由上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都是《港區國安法》的法源,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過程必須遵守的基本或部分法律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過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範,國家必須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的規範,律師執業必須具備基本職業操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的規範,律師執業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獲得執業資格證。
由此可見,外國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案件辯護顯然不符合中國法律規範。
因此,港區國安案件辯護律師必須持有中國(或香港)律師執業資格證並符合中國法律其它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