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法官的任命:問答_風聞
以斯拉-2022-12-01 16:31
為什麼不宜賦予聯盟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選中的決定性權力?聲稱以色列的法官是自己任命的,對嗎?即將進行的憲法改革的完整指南。

奧利維爾·菲圖西/Flash90
以色列法官的甄選過程基於法官甄選委員會的工作,該委員會有權甄選、提拔甚至罷免法官。以色列法院經常處理與憲法無關的法律領域的案件;而且最高法院只有少數案件涉及憲法問題。作為證據,在 1995 年至 2017 年期間,與最高法院每年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事務中進行的約 9,000-10,000 起其他訴訟相比,總共只有約 321 起訴訟涉及對立法的司法審查,最高法院以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身份進行審議。G. 因此,委員會的組成力求平衡“專業”和“政治”,它包括三個當局的代表:兩名部長、兩名議會議員、三名法官和兩名律師協會代表。
以色列“法官自己任命”的説法是真的嗎?聯盟甚至有可能影響法官的選擇嗎?
如前所述,遴選法官的委員會由政治家、法官和大律師公會的代表組成。自 2008 年以來,未經委員會各政黨同意,不可能為最高法院選舉法官,因為需要委員會九名成員中七名的多數票。同樣,政治家不能在沒有法官代表同意的情況下選擇法官。這一原則通常導致候選人同意的選擇。
議會成員和部長可以影響法官的選擇(特別是確保反映人口中的羣體),同時保持法官獨立的原則,確保司法機構繼續獨立運作以及三者之間的正確平衡權力機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因此,現有制度也允許聯盟影響法院的組成,特別是最高法院。例如,Ayelet Shaked 部長曾擔任法官遴選委員會主席四年(2015-2019),她聲稱在此期間她能夠極大地影響法院法官的組成。即使在司法部長吉迪恩薩爾擔任委員會主席期間,也有四名法官被選入最高法院——只是在他達成令他滿意的協議並表達了聯盟的意願之後。
為什麼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政治因素和專業因素之間的平衡在以色列實行的憲法制度中尤為重要?
在這些情況的背景下,保持法官獨立性的“專業”和“政治”之間的平衡尤為重要:
在以色列,與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同,司法機構幾乎是制約政府權力的唯一因素。以色列沒有兩院;沒有獨立選舉產生並擁有行政權力的總統;沒有通過聯邦結構進行權力下放,也沒有其他允許制衡的機制。在以色列,與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同,憲法中沒有任何保障法官獨立地位的安排,例如法官的任期、退休日期和任免方式。儘管以色列的這些安排是固定在一項基本法中的,但這項法律可以通過以色列議會的簡單多數來改變(甚至不需要獲得以色列議會 61 名議員中的多數)。在其他國家,政客任命法官的説法是否屬實?
首先,以色列下級法院的選拔方式並不少見,可以看作是世界趨勢的一部分,轉向類似於以色列模式的選拔模式,即選拔委員會的形式,其成員來自不同的當局,以及法官擁有很大或多數權重的地方。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遴選方式,從比較的角度來看也並不稀奇。在許多民主方法中,都試圖限制聯盟並緩和最高法院法官選舉過程中的政治化。為此有多種機制:
包括專業人士或與專業人士協商任命的任命委員會:英國、印度、希臘、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由三個當局中的任何一個選擇或需要幾個獨立當局的合作:美國、法國、比利時、奧地利、墨西哥、意大利、西班牙等。聯盟和反對派的同意:德國、比利時、墨西哥、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警告注意事項:的確,有些國家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政客單獨挑選,或者只有聯盟或行政當局這樣做。但是在這些國家中,有一些憲法機制在以色列不是永久性的,包括防止聯盟變化的憲法,在憲法中保護法官的獨立性,完整的權利清單(比以色列更多),作為以及對最高法院以外的政府權力的額外製約。
資料來源:Amichai Cohen、Guy Luria 和 Nadiv Mordechai聚焦法官選擇模型:當代辯論中的方法論失敗,合憲性 1(以色列民主研究所,2021 年)。
為什麼政治家選擇最高法院法官是不可取的? 最高法院不是主要關注立法的司法審查嗎?
如上所述,在實踐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工作中只有少數涉及立法司法審查,其工作的主要部分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事務。
由於大部分案件都是來自地區的上訴,這些案件的公共利益在於處理這些案件的法官是最專業的,並按照專業的法律標準作出裁決。將政治考慮也引入法官對嚴重犯罪被告有罪上訴、民事索賠上訴、房地產事務和家庭法的上訴案件中,可能會導致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無關緊要甚至錯誤的決定看來,這會損害訴訟的公正性。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司法工作不同於具有類似法律方法的高級法院的司法工作。
每年在世界最高法院審理和裁決的訴訟數量
資料來源:以色列民主研究所網站(2022 年 11 月 8 日)Guy Luria 和 Yuval Shani“最高法院取消法律條款資格的頻率” 。
除此之外,委員會的組成平衡旨在確保法官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最高法院也是必要的,正是因為它的憲法作用。司法判決首先取決於一套法律規則和原則。忠實履行職責的法官會根據這些規則和原則,以專業、公正、客觀和獨立的方式作出裁決,因此,基於專業考慮選擇他是很重要的。
最後,可以説,鑑於最高法院在立法司法審查中的作用,“專業”和“政治”之間的平衡應該是不同的——對這一主張的回答是,這種不同的平衡確實存在。如前所述,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程序發生了變化,自 2008 年以來,最高法院的每次任命都必須由法官遴選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的多數而不是正常多數接受。近日,法官遴選委員會還決定,最高法院法官候選人在委員會面前的亮相將被拍攝下來並向公眾直播。
為什麼在選擇最高法院法官方面賦予聯盟決定性權力是不可取的,即使如此,只有當它任職多年才能顯着影響最高法院的組成,例如在美國狀態?
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平均任期明顯短於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因此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聯盟——如果它獲得選擇法官的獨家權力——可以完全改變法庭的組成。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服務年限(自成立以來平均服務年限為 12.1 年)更接近歐洲憲法法院(9-12 年),而不是美國最高法院(幾乎17年)。
此外,我們是否希望法院反映聯盟的多數並根據聯盟的世界觀進行統治?即使這樣的多數表面上可以幫助聯盟實現其世界觀,但這種方法錯過了當局之間平衡的整個想法。聯盟的作用是反映多數人的決定——治理和立法;法院應該是法律的稱職解釋者——無論聯盟中的多數派如何——並防止多數派成為暴君並侵犯少數派或個人的權利。
以色列最高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年平均)

注:關於現任法官,預計任期天數是在他們將在法定年齡退休的假設下計算的;每個時期的平均值是該時期任命的常任法官的永久任期天數。資料來源:司法機構網站;在佈告欄上發佈關於任命法官的通知;歷史猶太新聞網站。
最高法院法官構成是否“片面、左派、精英化”?
重要的是,在任命法官的過程中,也會體現社會反思的原則;也就是説,雖然選出的法官在專業上應該是最合適的,但法院的組成必須在社會上反映人口的構成——“反映”而不是“代表”,因為司法機構不是代表機構。事實上,特別是最高法院的組成,以及整個司法機構的組成,都沒有足夠的多樣性:
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婦女人數不足;法院中的阿拉伯法官不足(僅佔所有法官的 8%);只有一名阿拉伯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職;最高法院沒有足夠的米茲拉希法官;與他們在人口中的比例相比,猶太宗教法官的比例相對較高。
因此,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政策肯定有改革的餘地,這將導致更大的多樣性,例如法官遴選委員會從少數羣體中積極主動地採取行動。
然而,近幾十年來,司法機構和最高法院的社會多樣性有了很大改善:來自阿拉伯少數民族的法官比例有所增加,女性法官的比例有所增加(自2014 年,法官遴選委員會中至少需要有四名女性代表)和外圍法官。即使在最高法院,法官的社會背景也比以前更加多元,法官來自以色列的社會邊緣,不能説法官都來自某個社會精英階層。近年來法院的組成發生了變化,法官的社會背景變得更加多樣化,這表明選擇法官的方法正在發揮作用——更確切地説,法官的成員構成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目的,除其他外,是為了權衡這種廣泛的社會考慮,而不是專業性的考慮。
至於法官的政治立場的説法:我們不知道他們的政治觀點是什麼,這是一件好事。
**反正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方法就沒有辦法改正嗎?**鑑於近年來議會中至少一名委員會成員是議會反對黨成員的做法有所減弱,建議議會在法律中規定至少選擇一名議員的義務議會的兩名成員是從反對黨成員中選拔法官的委員會成員,由她而非聯盟成員選舉。建議使法律專業機構選擇委員會代表的方式多樣化(不是由全國律師協會選出兩名成員,法律專業代表之一可以由法學院院長成員選出,或擔任律師協會全國紀律法庭主席,或由全國商會理事會反對派成員選出)。建議法官遴選委員會更加嚴格地規範防止委員會成員利益衝突的必要性。提議提高程序的透明度,除其他外,通過發佈規範司法準備課程的框架和內容的説明,以及在委員會工作指令中對課程講師對候選人的評估給予重視的説明.建議法官甄選委員會採取積極主動行動,將永久性少數羣體納入司法候選人名單和法院組成,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上(即在最高法院也是如此) ),更能反映以色列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