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詮釋學”的爭論_風聞
江山一笼统-学如春冰积不高2022-12-12 19:35
有學者認為,詮釋學的哲學尚在遠方。
其理由是:
首先要分清兩個不同概念,即“經典詮釋”與“經典詮釋學”。
“經典詮釋”(準確説“詮釋”)是任何一種哲學所必然涉及的哲學運作方式,思想家或思想研究者通過對經典或者前此思想命題、概念、思想的詮釋,或為自己的思想觀點提供佐證,或借之以闡釋自己的新思想,經典詮釋事實上是思想家藉助經典解釋藉以闡發、解釋和發揮的中介。經典詮釋本身並不會對自身如何可能給予系統的思考,特別是涉及詮釋學的形而上學基礎的思考。
而“經典詮釋學”(準確説是“詮釋學)則不同。它關心經典詮釋如何可能的mate問題。作為一種哲學的理論形態,“經典詮釋學”(即“詮釋學”)追問哲學家或哲學研究者對哲學經典或前此哲學命題、概念及思想如此進行闡釋的根據為何,並對這種追問進行系統性的考察,並從哲學的形而上學層面為其提供合法性與有效性證明,進而形成一種有關理解如何可能的條件性學説。
因此,經典詮釋學研究的是理解背後的mate問題,其所關注的重點不是實際進行的基於文獻研讀的詮釋,而是為理解提供詮釋所以可能的形而上學根據。
“經典詮釋學”(即“詮釋學”)涉及對詮釋學主體、對象與過程的形而上學辨析以及詮釋學關聯建構等一系列問題, 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批判“詮釋學的存在論基礎”開始,首先為詮釋學完成形而上學奠基,而完成這種奠基是思辨的事情,它需要訴諸哲學分析(概念與概念關係的考辨)和邏輯論證(給出使用論證材料和構造論證系統的理性根據)。
顯然,中國的詮釋學研究還處在對經典詮釋的歷史與實踐進行更接近歷史學層面的研究,尚未進入對詮釋學的哲學批判階段。換句話説,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詮釋學研究者不斷提出許多涉及經典詮釋的詮釋學命題,但沒有看到有研究者提出“理解是存在着的存在方式,而非行動方式”“能被理解的存在是語言”、詮釋學把自身的普遍性反應在被理解對象的存在狀況上,等等,這樣一些關於理解的存在論命題。
所以説,詮釋學的哲學尚在遠處。中國學者還不具備在哲學存在論意義上挑戰亞里士多德實體論和現象學存在論的能力,因而,中國的詮釋學研究主要説的是經典詮釋話語,而不是經典詮釋學話語。學界在詮釋學問題上的分歧大多數源自兩套話語各行其道,實際交集的並不多,對話空間需要在對話之前嚴格劃定。
本人認為:
德國學者呂迪格爾·布伯納(Rüdiger Bubner,1941-2007),為了澄清詮釋學這個概念的內涵,專門提示必須區分詮釋學的三種用法:
1.達成理解的整個過程(the contingent business of coming to an understanding);
2.各種解釋技藝的常規性準則(the canon of conventions of the art of interpretation);
3.一種哲學理論(a philosophical theory)。(參見Rüdiger Bubner, Essays in Hermeneutics and Critical Theory ( New York: Columbia UP, 1988 )97.)
在布伯納看來,理解的具體過程以及解釋的各種技藝都可以被稱為“詮釋的”(hermeneutical),然而只有一種特定的哲學立場才能被冠以“詮釋學”(hermeneutics)的名稱。
應該講,“詮釋學”這個概念的使用,即使在西方都不規範,往往各有所指。布伯內爾的上述三種用法雖然彼此以不同方式相互聯繫,但是它們的內涵其實有很大差別。只有在我們真正走入哲學詮釋學——或者説關於理解的一般性理論——的理論場之後,“前理解”、“視域融合”、“效果歷史”、“詮釋學處境”、甚至“意義”及“理解與解釋”等現代詮釋學的一些觀念的使用才具有合法性。
所以,詮釋學哲學並不是在遙遠的未來,他為我們關於詮釋學的一切言説提供術語體系和話語規範。如果脱離詮釋學的哲學層面,那就不能算是在談論詮釋學了。
現實的中國學界對於詮釋學有不同理解。有部分學者對此頗感焦慮,建議以德文版《哲學歷史辭典》中的《詮釋學》專輯作為參考,引出德國學者關於“詮釋學”的權威解釋(這位學者補充到:這裏“權威”二字,不代表真理性,只是指其作者是一些有影響的德國哲學家,包括伽達默爾都為它撰寫過詞條),希望據此來解決何謂“詮釋學”的問題,嘗試將中西關於“詮釋學”的思考綜合為一個整體。
然而本人認為:
詮釋學自有其學理可循,本無須為之正名,只要初學者懷有對學問和知識的基本尊重,認真閲讀詮釋學經典文獻,即可明白何為詮釋學。
專業詮釋學研究者也許在一些根本不屬於詮釋學的研究上面浪費了太多精力,展現了本不必要的一種寬容(因為有學者認為,中國學界關於詮釋學的不同理解,不是其中有一些理解出現了偏差,而是“各美其美”)。
陳寅恪先生在《與劉叔雅論國文試題書》中曾對“比較”做出論述:“蓋此種(符合比較研究之真諦的)比較研究方法,必須具有歷史演變及系統異同之概念,否則古今中外,人天龍鬼,無一不可取以相與比較。荷馬可比屈原,孔子可比歌德,穿鑿附會,怪誕百出,莫可追詰,更無所謂研究之可言矣。”比較研究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合法性,詮釋學亦如此。我想,應該不會有人以“我可比較我的比較,你也可比較你的比較”,來為遭到陳寅恪指責的那些所謂的“比較研究”做辯護吧。
L學者認為:他很贊同經典詮釋學不同於實際的經典詮釋,也承認目前中國的詮釋學研究還沒有提出類似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那樣一些關於理解的存在論命題。但在他看來,所謂詮釋學,無非是對詮釋活動的一種反思、解釋和範導,用中國學術傳統的術語來説,研究詮釋學乃是為了探討“詮釋之道”,但不同文化與文明傳統對於“詮釋之道”的探討實有不同進路。海德格爾伽達默爾以來的西方詮釋學確實達到了很深刻的程度,值得我們認真吸收,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們把詮釋學的真理講完講盡了,也不意味着只有像他們那樣講詮釋學才叫詮釋學。同時,咱們做中國詮釋學研究,根本不是為了挑戰西方,而只是試圖在廣泛吸取西方詮釋學的同時,依據中國自身的文化傳統和思想資源,探索中華文明在現代社會的“詮釋之道”。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頗不可取,因為其為某些“專己守殘”的偽詮釋學研究者,打了掩護。理由是:**既然“詮釋學”這個概念來自西方,我們就不可能僅就其漢字字面義來進行理解。我們一旦操用這個概念,就勢必已經走入與另一種語言、文化和思想的對話。所以在從事詮釋學研究的過程中,無視或輕視西方詮釋學的影響,認為中國學者完全有理由以及有可能擺脱西方詮釋學的“羈絆”來談論詮釋(闡釋,解釋,傳釋)的問題,這恐怕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無論是否面對和承認西方現代詮釋學理論,它早已走入我們的語言世界,成為我們自身“此在”之“此”,也是我們自身“在世”之“世”,構成我們關於一切詮釋(闡釋,解釋,傳釋)的追問和討論的基礎。這是受制於“效果歷史”的詮釋學和“詮釋”理解的實情,也是我們從事關於“詮釋”的對話的“詮釋學處境”。那種拒絕思考詮釋學甚至拒絕運用詮釋學話語,希望能夠從零開始投入這場對話的設想,從一開始就遠離了詮釋學和“詮釋”的“事情本身”,也就不可能得出任何真理性的認識。
一句話,從事詮釋學研究的學者,不能不讀、不能不深讀西方詮釋學經典。
L學者轉移談話方向,認為:我們有自己源遠流長的有關“詮釋之道”的探索傳統(儘管並沒有“詮釋之道”這個名稱),這個傳統是可以讓我們在理解西方詮釋學、探究詮釋學基本問題時有一種不同的眼光和思路的。其言下之意,中國學者的主要關注點應從西方詮釋學轉到對中國“詮釋之道”的探索上來。
**然而,在我看來,我們並沒有“自己源遠流長的有關‘詮釋之道’的探索傳統”。理由是:**所謂“詮釋”是一個譯入語,譯自西方現代詮釋學,其意涵並不等於這個漢語合成詞的字面義。海德格爾開創的詮釋學之路,其所討論的“理解與解釋”問題,歸屬於現象學。他試圖藉助一種獨特的哲學思考方式(對“存在”意義的考察),來把握整個西方哲學或思維傳統。“存在”的意義問題,無法根據一種對象化方式進行解決,而只能訴諸於其“顯現”—Auslegung。出於各種原因,我們把這個德語詞譯為“解釋”或“闡釋”或“詮釋”,其實也可譯為“顯現”“開顯”“展現”“揭示”,甚至可採音譯的方式。那麼,無論其所對應的漢語譯入語是哪個/哪些漢字,對它的理解肯定不能據漢字意義推而求之、推而得之。就如同我們把metaphysics譯為“形而上學”,如果不從metaphysics入手,而依據“形而上學”這個源自《易經·繫辭》的漢字詞組推求metaphysics的意義,這如何成立呢?我想不會有人説“我們有自己源遠流長的有關‘形而上學’的探索傳統”的。詮釋學在中國的理解與接受問題與此相同。
**L學者為自己的觀點提出辯護:**中國確實沒Hermeneutik這詞這概念,但我們要看西方人從事詮釋學研究究竟處理的是什麼層面的什麼問題。西方講詮釋學的也不只是海德格爾一家。所以中國究竟有無對詮釋之道的探索傳統的問題,最終類似於、甚至可歸結為中國究竟有無philosophy傳統的問題。
**我的堅持:**中國的確沒有philosophy——承認這一點兒,我想,對於學者而言,不會立刻在心裏激起一種民族主義情緒,也絲毫不會有損於我們的民族尊嚴。根據歷史語言學,philo後來分化為兩個詞—love和belong。中國古代的確沒有,在西方傳統中的供人們“所愛的”這種“智慧”,或者説“歸屬於”“智慧”的那種智慧。因為這種“智慧”是基於古希臘語而產生的。古希臘人從事哲學思考使用的是古希臘語,人們“做哲學”(philosophizing)的前提來自基於古希臘語自然語而產生的一些“範疇”,沒有這些“範疇”,哲學思考就不可能。比如:metaphysics。古漢語沒有古希臘語的系詞結構,也就沒有“S是P”的判斷句,也就不會產生基於系詞“是”的一種“驚異”,也就不會形成metaphysics,也就不可能“做哲學”(philosophizing)。承認這一點,並不是否定中國人也有思維。相反,恰恰因為樹立起了西方這個他者,身為中國人的我們才可以更加清楚地認識到,中國人有中國人自己的基於自身語言的思維,這種思維當然不同於philosophizing,當然也不應採用西方人在philosophizing時所採用的那些“範疇”,來“格式化”中國古代思想和思維傳統。
而且,雖然“西方講詮釋學的也不只是海德格爾一家”,但是有助於我們在學理上弄清西方思維傳統的,最重要者恐怕只有海德格爾及其“詮釋學”思考。我們不能隨便拿一個西方人對詮釋學的論述做咱們自己的參考,因為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對話——恕我直言——不會有多少價值。
總之,詮釋學本身即提倡對話,中國學者的詮釋學研究最終會否有所成就,勇於參與關於詮釋學的對話,是一個重要條件。
既然諸位大佬能夠對一些並不怎麼熟悉西方詮釋學理論,並不怎麼深入研讀西方詮釋學經典的人展現寬容,相信也應該能對一直提倡“回到海德格爾,是正確理解現代詮釋學理論和準確把握‘詮釋’觀念內涵的關鍵”的我,展現足夠的寬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