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聚餐,一男子酒後身亡!宜昌一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12-13 20:51
來源:三峽晚報
-2022-
12/13
08:37
案情簡介
共同飲酒之後,有人在回家後身亡,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近日,五峯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3月,趙某等7人應李某邀約一起聚餐。餐間,趙某與李某、王某、蘇某四人共同飲酒。就餐結束後,王某考慮趙某腿腳不便,便叫了一輛的士車將其送至家中,交由趙某妻子孫某照顧後,自行坐的士車回家。晚上11點多,趙某與被告李某通過微信視頻聊天大約四十分鐘。通話結束後,趙某獨自在卧室休息。第二天早上,孫某發現其夫趙某已死亡。經司法鑑定,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9.92mg/100ml。
孫某認為,此次共飲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均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遂將李某、王某和蘇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承辦法官圍繞法律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答辯。
“餐間我們沒有勸過酒,也沒有刻意敬酒。”李某説。
“餐間我們是自願飲酒,當晚趙某一直沒有出現身體不舒服的異常反應。”王某表示。
“席間李某提醒過他腿有傷,要少喝點。喝完第一杯後,他自己提議再加點,李某拗不過,才加了一點。”蘇某説。
法院審理認為,從證人關於死者趙某精神狀態的陳述以及趙某酒後打視頻電話等行為看,均與被過度勸酒或放任過量飲酒後的精神狀態不符,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李某等三名被告存在明知趙某身體狀況不適宜飲酒而強迫或放任飲酒的情形。
死者趙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他人飲酒時,應充分預見喝酒過量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並應自我控制和約束。故原告孫某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和蘇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説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須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強迫性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事故等損害。
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在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飲酒量,如共飲人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且無惡意勸酒、灌酒、誘酒等行為,而飲酒者出於自身意願,在明知自身患有不宜飲酒的嚴重疾病,其他人多次勸阻的情況下,仍堅持飲酒,則該飲酒行為產生的不良後果,不能歸責於共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