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潔股份:股東違規佔用資金超1億 一眾董事收證監會罰單_風聞
灯塔媒介-2022-12-14 17:29

燈塔媒介12月14日訊,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夢潔股份”,002397)12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及董事長姜天武、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李建偉、董事/董事會秘書李軍、股東張愛純等被處以50萬元-130萬元不等的罰款。

據公告,夢潔股份及董事長姜天武先生,副董事長李菁先生,董事李建偉先生,董事、董事會秘書李軍先生,股東張愛純女士於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偉先生、李軍先生、張愛純女士立案。
經查,2021年度,夢潔股份通過員工、供應商、設立基金等渠道,以轉賬、支付基金管理費、股權投資等方式,由董事長姜天武(原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會秘書李軍、董事李建偉、原持股 5%以上股東張愛純共同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合計為 11,598 萬元。2022 年一季度,夢潔股份通過員工、子公司資金週轉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軍、李建偉、張愛純共同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合計為 1,800 萬元。上述資金佔用構成非經營性關聯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夢潔股份應當及時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於夢潔股份的違法行為,夢潔股份原實際控制人姜天武組織指使從事違法行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指使”的違法行為。同時,姜天武作為公司董事長授意實施資金佔用行為,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會秘書李軍指使並實施了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按規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李建偉、原持股 5%上股東張愛純知悉、參與上述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公告還指出,夢潔股份主動彙報違法違規線索,責任人員能積極籌措歸還佔用資金。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説明違法事實、提供相關材料,並對資金佔用情況予以補充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對 2021 年度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8,820 萬元、2022 年度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1,800 萬元,相關責任人已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2022 年 4 月 30 日,夢潔股份對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自查及整改情況進行了信息披露。截至 2022 年 7 月,對 2021 年度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2,778 萬元,相關責任人已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2022 年 7 月 7 日,夢潔股份對整改情況進行了信息披露。
湖南監管局認為,相關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調查的情況,擬決定:對夢潔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 50 萬元罰款;對姜天武給予警告,並處以 130 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夢潔股份原實際控制人罰款 70 萬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 60 萬元;對李菁給予警告,處以 60 萬元罰款;對李軍給予警告,處以 60 萬元罰款;對李建偉給予警告,並處以 50 萬元罰款;對張愛純給予警告,並處以 50 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夢潔股份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
關於信息披露違規,夢潔股份面臨的處罰或已逐步靴子落地。不過,公司仍亟待解決經營面臨的問題,公司三季度繼續虧損5471.72萬元,而整個前三季度累計虧損達-9806.71萬元,有盈利能力繼續惡化的趨勢。
2022年8月份,夢潔股份剛剛完成了控制權的變更,與資金佔用危機問題類似,均源於部分股東的資金緊張。而部分股東的資金問題則源於2018年1月實施的定增,2021年因觸發了定增兜底協議約定的差額補足義務,公司股東姜天武、李建偉、李菁、李軍、張愛純形成了定增兜底債務3.6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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