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首次回應改國籍:主要是為了到香港上市_風聞
今天有新瓜了吗-2022-12-14 16:05
最近,張蘭在某一次直播中回應自己更改國籍的事情,她表示自己更改國籍,是因為當時我國的商務部有規定,國內的企業是不可以上市的,為了能在香港上市,才選擇變更自己的國籍。
張蘭還表示,因為更改國籍,所以自己現在連退休金都沒有。

我也在商務部的網站上找了一下,的確是找到了商務部在2006年發佈的第10號《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第四章中對於當時的境內公司上市,確實是有相應的條件規定。

而根據網上的部分文章分析,在該10號令出現之前,我國的大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因為審批制度的問題,基本不具備正規上市的條件,於是當時很多的中小型民營企業都會通過海外上市融資的方式,繞開國內的審批程序和硬性要求。
國內上市或者發行債券是民營企業可以考慮的另外一個融資渠道。2001年以前,我國A股上市採用的是審批制。在審批制下,上市額度的稀缺性將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排斥在外。2001年以後核准制代替了審批制,並日在2004年進一步實施了保薦制度,為民營企業上市創造了條件。但是,即使如此,A股上市或發行債券的門檻依然相對較高,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往往達不到公司法所要求的盈餘指標和資產指標,只有那些居於領先地位、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才有望實現國內主板上市。
早在2000年左右,民營企業就掀起了一股海外上市融資的熱潮,其中香港和新加坡成為首選目標。中小民營企業家們驚喜地發現,以“紅籌模式”海外間接上市可以繞過國內的審批程序和硬性要求,並且上市後可以保證股份的流通性,增發手續也簡化了許多。現以新加坡市場為例進行説明。
但10號令發出後,國內對於這種海外上市融資方式的審查也變得十分嚴格。
2006年六部委共同出台的10號令根據此次併購新規要求,從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收購境內企業到上市融資及其融資調回的整個過程,都分別需要商務部和證監會的審批。


10號令的相關規定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張蘭改國籍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