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在共同富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_風聞
暖风微醺-2022-12-16 15:29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最終依賴於全面深化改革、發揮制度合力,税收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環。在共同富裕目標下完善現代税收制度,公平有效調節收入分配是其中重要內容,但就目前而言,税收制度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直接税比重低,間接税比重高。我國目前以個人所得税為代表的直接税比重偏低,以增值税、營業税等為主體的間接税比重偏高,將近70%的税收收入都來自於間接税。根據財政部網站公佈的 2021 年全國財政決算數據,2021 年個人所得税收入佔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為 8.10%,我國個人所得税收入佔比顯著低於 OECD 平均水平,這使得我國現行税制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上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劉小兵表示,由於間接税可以通過商品勞務的價格轉嫁給消費者,它帶有一種非常強烈的特徵,就是收入越低的人承擔的比重會越高。當一個國家的税收收入更多來自於具有累退效應的間接税的話,也就意味着這個國家的税收更多是向中低收入階層收取,顯然這種收入制度在科學性和公平性上都有所欠缺,阻礙我國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二、個税税率設計不合理,中等收入羣體税收壓力大。目前個人所得税主要針對工薪所得,主要徵税對象為中等收入羣體,對工薪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税率設計,最高税率為45%,而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採取20%的比例税率,這使得中等收入羣體成為主要徵税對象,而擁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資本性收入的高收入羣體税收負擔反而較輕。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秦榮生表示,45%的最高税率遠遠高於資本所得的20%個税税率,與世界各國相比都偏高,而目前我國的中等收入羣體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體,税收由單位代扣代繳,以至於税收真正作用於中等收入羣體。
三、財產税制度不完善,各税種處探索階段。我國財產税制度不夠完善,現行房產税存在徵收範圍較窄、税率較低,税制要素設計不合理,納税能力與税收負擔不匹配等問題,而遺產税、贈與税仍處於研究探索階段,導致財富代際轉移的税收調節缺位。圍繞如何推動共同富裕的話題,浙江大學共享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李實在接受每經記者專訪時表示,為更好發揮税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關鍵是要調整直接税和間接税的比例,而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突破口就是財產税。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房地產税是“小税種,大問題”,房地產承載了太多功能,對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共同富裕而言,都會帶來巨大的公共風險,房地產税不是簡單的調節收入分配,調節財富分配,實際上是調節財富的積累方式問題,因而在房產税前期實施過程中會有較大阻力。2021年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8屆全球年會上,國家創新與發展戰略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黃奇帆發表共同富裕主旨演講時表示,今後研究推出遺產税或贈與税,需要考慮税源的國際競爭因素,否則可能形成適得其反,造成財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