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_風聞
回车键之怒-2022-12-21 18:06
【本文由“豬蹄米粉”推薦,來自《南昌警方通報“女子稱被輔警猥褻強送精神病院”》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guan_16547822511049
- 我國在送精神病人入院方面好像是沒有相關法律的。但是根據一般做法,是先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然後由家人(相關監護人)簽字,方能入院。
但是本案沒看到監護人簽字,查閲了相關法律。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
根據《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只有出現肇事行為或者或者有肇事傾向的,社區需向公安機關報告。
這兩項中都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力越過監護人和醫療機構獨立強制送精神病人去醫院的。而且最關鍵的是,都是針對有肇事傾向或者確認肇事行為的,如果只是有自殺、自殘等未危害他人行為安全的,是不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且公安機關是把人強制送到醫院後才通知的監護人,這一點在程序上就是錯誤的。
有的,你也是離譜,看到三十條了,28條沒看到嗎?
第二十八條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