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8760萬隻是表面, 知網背後的一場革命已悄然而至 | 文化縱橫(上)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12-27 08:59
朱劍 | 南京大學學報編輯部
本文原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導讀】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中國知網進行處罰,這是繼2021年末趙德馨教授起訴知網侵權以來,知網再一次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作為在中國境內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上一家獨大的機構,知網與入編期刊、作者之間的不平等關係是如何形成的,對中國學術體系產生了怎樣的深遠影響?
本文指出知網模式的要害所在:確立知網作為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和傳播的獨立出版主體身份,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數據源,並將期刊及其作者屏蔽於數字出版和傳播之外,又在數據庫中儘量抹去期刊的印記以凸顯作為庫中唯一“大刊”——知網的形象,同時將侵權風險通過協議轉嫁給入編期刊,再以學術評價等衍生功能將學術期刊及其作者牢牢鎖定在廉價甚至無償提供數據源的角色上,從而得以獨享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和傳播的利益。
作者指出,**這套模式看似完美,其實最缺乏的就是公平。**該模式之所以能成功,首先是因為它造就了一條遠超紙質學術期刊傳播效率的超大規模學術信息高速公路網,其次是歸功於學術期刊體制、科研體制的不合理和學術評價機制的異化。
作者提醒,知網模式背後最深刻的危機,是它與中國的學術生態相伴相生,因學術期刊體制不合理造成的學術期刊大量同構、體系化缺失、與學科和學術共同體相分離等問題不僅沒能解決,相反,因期刊在知網平台被消解而變得更加嚴重,這就導致已成世界潮流的學術期刊專業化、數字化、集羣化轉型之路,在中國的步伐也因知網的出現而明顯放緩甚至停滯了。因此,隨着知網模式根基的動搖,由頂層發動的培育世界一流學術期刊行動實際上也發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學術期刊體制的變革已經悄然啓動。
****本文原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原題為《中國知網與入編期刊及其作者關係十論——從趙德馨教授訴中國知網侵權案説起》,轉自“獨立精神”和“法學學術前沿”,****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中國知網與入編期刊及其作者關係十論
——從趙德馨教授訴中國知網侵權案説起
****▍****一、一場訴訟引出的話題
2021年歲末,一場知識產權官司的審結轟動了學術界,並引起了各界廣泛關注,這就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89歲退休教師經濟史學家趙德馨教授起訴中國知網侵犯其知識產權一案。關於此案的緣起,趙德馨教授告訴媒體記者:“我寫的文章登在學術期刊上面,學術期刊當年給了我稿費,但是知網(收錄)既不通知我,也不給我一分錢。”於是,“他於2019年開始執着維權”,就是跟知網打官司。準確地説,這並不是一起訴訟,而是一系列訴訟,趙德馨教授對知網收錄其160餘篇論文的行為一一提起了訴訟,將中國知網的主辦單位《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盤版電子雜誌社”,中國知網在不致引起歧義時則簡稱“知網”)告上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並有部分趙德馨教授被侵權作品的合作者同時提起訴訟。
從2021年5月到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對這些訴案陸續作出終審判決。筆者查閲了“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僅法院判決書的目錄就有10多頁(每頁20件),把這些判決書裝訂起來當有厚厚一冊。這些判決書除了被侵權作品的名稱和原發表期刊及篇幅不同外,原告趙德馨教授訴訟請求及理由、被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答辯理由、法院的判決理由和結果均大致相同。儘管法院沒有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比如趙德馨教授關於應該對光盤版電子雜誌社處以懲罰性高額賠償的請求即未獲支持,而是按國家有關稿酬標準計算賠償金),但事實上,趙德馨教授在終審判決中贏下了所有這百餘件訴訟,趙德馨教授關於知網未經其本人同意而收錄其論文行為屬於侵權性質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並因此獲賠(總計)70多萬元。光盤版電子雜誌社則是不折不扣的輸家,不僅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如數賠付,更為要緊的是其辯護理由不被法院採納,其行為的侵權性質得到了法院的認定。中國雖然不是實行判例制的國家,但這一結果尤其是轟動效應很可能使知網面臨更多類似訴訟,且在今後可能的類似訴訟中會因這些判決的廣泛影響而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由此看來,説趙德馨教授獲得了完勝似乎並不過分,但從事情公開後媒體記者對趙德馨教授的採訪來看,他對結果並不完全滿意,其最大的不滿就是在判決後知網下架了他的全部論文,作為對趙德馨教授要求其停止侵權的回應。趙德馨教授意識到:“(論文下架),我的學術傳播率會下降,”儘管他同時也表示:“我不擔心這個事情,我們這些人的學術成就已經得到充分認可了,不受影響。找我的書、文章很容易,知網不收錄,其他的平台還會收錄的,”但他也意識到知網“下架”對一般學者尤其是尚未功成名就的青年學者的影響有多嚴重:**“有合作作者害怕知網把他們的文章下架,就表示不干預,不出具書面(聲明)……我也有學生,怕知網把自己的文章下架,選擇忍氣吞聲……知網涉嫌壟斷,大家都有意見,(但)大多數人都默認了,就是怕知網把自己的文章下架,(因為)評職稱,都要在期刊上、在知網上(刊發文章)。有的學校規定非常不合理,我寫的文章發表在一個雜誌上,我拿雜誌送到這個學校裏去,他都不承認,他要知網上有了(才)承認。”**趙德馨教授明白,如果説在與知網的博弈中他是獲勝者,那麼,他的成功很難為其他在職的學者所複製,而原因並不僅僅在知網。
只要看一個事實就能明白這一點:在學術界,知網的存在已20多年了,這20多年來,至少近10年來,除了像某博士那樣不曉知網為何物的極少數人外,又有誰不曉知網,又有誰沒用過知網?又有誰不清楚自己的文章只要一經期刊發表,甚至趕在期刊印出之前就會被知網收錄?又有多少學者曾收到過來自知網的收錄請求和其支付的稿酬?但又有多少學者像趙德馨教授這樣為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而起訴知網的?答案很簡單:並非打不贏官司,而是為了打官司,除了要付律師費外,也許還要搭上自己的學術前程,這就得不償失了。可見,不是知網有多厲害而讓學者畏懼,學者在意的是科研體制對其成果是否承認,知網不過狐假虎威而已。就像那些手握指揮棒的學術評價機構一樣,如果沒有掌控學術資源的行政權力的認可和加持,學者和期刊怎會聽從他們的指揮?
那麼,知網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其實,知網成名以來,總有那麼一些可以突破科研體制約束或者乾脆就不在科研體制內的“好事”作者向其提起侵權訴訟,在這些零星但持續不斷的訴訟中,知網幾乎輸掉了所有官司,只是還都在知網可以承(忍)受的範圍之內,所以,對這樣的結果,知網從來都是低調處理,賠付下架了事。在筆者記憶中,像趙德馨訴案判決後知網在官網首頁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的名義專門發一説明,公開向原告道歉,並表示要積極善後,還是第一次。可見,知網方面也意識到,此次的事件嚴重程度已超過了以往所有的類似訴案,可能帶來某些難以預料的後果。還有人從這個説明的一句話中嗅到了陰謀論的味道:“為什麼一個學者對版權風險如此通透,並漂亮地贏得了官司?這個訴訟如何又被媒體們知道,並大肆報道呢?答案其實已經寫在知網的聲明裏。”聲明(《關於“趙德磬教授起訴中國知網獲賠”相關問題的説明》)中的這句話就是:“根據趙德馨教授作品此前的權利人北京世紀大醫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以及後來趙德馨教授本人的訴訟請求,我社在中國知網刪除了涉案作品……”發帖者稱,這個“此前的權利人”北京世紀大醫科技有限公司“恰好是知網的競爭對手之一”,“圈內人都知道,這類案件並不是新聞。在知網、萬方、超星(和大醫)、維普……這個圈子並不大的競爭裏,這種互相挖牆腳的事,每年都在發生”。筆者無意考證此説的真偽,只是想借此説明,作為一家有20多年曆史、需要與方方面面打交道、簽署各種協議、年營業額超10億元且不乏競爭對手的大型出版傳播企業,怎麼可能對法務問題掉以輕心,又怎麼可能對惡性競爭不加防範?是什麼原因導致知網無法避免此起彼伏的侵權訴訟且屢屢敗訴的?此次趙德馨教授訴案之後,知網會放出大招來使這樣的訴訟不再重演嗎?此番風波又會對未來的學術出版和學術傳播產生怎樣的影響?要回答這些問題,需要從“知網模式”的建立説起。
**▍**二、知網模式的由來與特點
**所謂“知網模式”,本文指的是光盤版電子雜誌社為打造和運營中國知網而設計並實行的一系列合作規則、產品形制、傳播單元、傳播路徑、生產流程、獲利模式、分配方案以及衍生產品等彙集而構成的數字出版和傳播的新模式。**與數網技術不同,這一模式不是單純的舶來品,它是在中國特定的學術生態環境中孕育生成,同時又受到多方影響,與國際通行的學術傳播模式雖有相通之處,但更具中國特色,其設計打造者還審時度勢,不斷進行微調,以適應因技術進步、國家相關政策調整而產生的學術生態環境變化,如今已相對穩定,但一些不可控的風險也在不斷累積。
(一)知網的誕生與知網模式的確立
作為互聯網產品的中國知網(CNKI),前身是“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其創設、製作者是成立於1990年代中期的“《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面向市場發行的是一張張刻錄了學術期刊所刊載論文的CD光盤。該社延續至今,但主產品則變成了中國知網,即一個龐大的學術文獻在線數據庫,所以,作為知網的主人,該雜誌社才會成為趙德馨教授訴案中的被告。
儘管作為銷售主產品的“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以下簡稱“光盤版”)在學術傳播領域的實際存在只有1990年代中後期短短几年時間,但它卻是知網模式的源頭。由於當時互聯網對於許多人文社科學者來説還只是個傳説,個人電腦尚未普及,光盤版的使用有諸多不便,所以影響不大。時過境遷,在今天的學術界和期刊界,不要説曾使用過,即使曾見過這些光盤的人大概也不會有多少,但我們仍然不能忽視光盤版問世的里程碑意義:第一,在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出版領域,宣告了第一家作為學術期刊出版主體的光盤版電子雜誌社的誕生。第二,**該社通過對紙本學術期刊進行數字化儲存和流轉,宣告了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時代的開始。**第三,利用光盤遠較普通磁盤更大的容量,實現了相關信息的初步聚合。第四,確立了光盤版電子雜誌社與入編期刊及其作者的合作模式。第五,**在中國開啓了由數字平台經營者從事學術評價的先例。**第六,成功孕育出了中國知網。因此,光盤版在當代中國學術傳播史上是應該有一席之地的。
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比當時人們預料還是快了些,光盤版推出沒幾年,互聯網就從傳説變成人們熱議的話題再變成了很多人已開始嘗試運用的新事物,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敏鋭地捕捉到其中的商機,適時地完成了光盤版與互聯網的融合,1999年,中國知網問世。如果説光盤版利用的只是數字技術,那麼,知網利用的則是數字+互聯網技術,正是互聯網技術的引入,使光盤版到知網的蜕變猶如破繭化蝶,一飛沖天。從**內容載體和傳播形式上看,作為光盤版網絡升級版的知網,經過了一系列改造和革新,其中最為重要的有二:一是傳播單元由彙集多家期刊的光盤改變為拆解期刊而成的單篇論文;二是傳播平台由光盤實物傳播改變為聚合型數據平台的網絡在線傳播。**此後又有不斷地微調和改進,並從1.0版升級到2.0版,從而完成了光盤版電子雜誌社在互聯網時代的華麗轉身。
(二)知網模式及其構建的關係體系
回顧1990年代中後期到新世紀初這十年不到的時間,因光盤版的創設特別是知網的問世,中國學術傳播的樣態可以説發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變化,對學術傳播、學術期刊乃至學術研究都產生了不容忽視的深刻影響。這一切都是與知網模式的開創和推行分不開的。知網模式是在繼承了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數字出版主體身份及其與入編期刊的關係、與作者的關係和評價指揮棒功能的同時,又使之與新的傳播單元和傳播平台形成無縫對接,從而打造成功的。如果僅從技術層面看,這無疑是一次適應互聯網特點的成功改造,新技術的優勢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展現和發揮。然而,將知網拖入一個接一個像趙德馨教授這樣侵權訴訟的也正是知網模式。我們只要大致看一下知網模式構建的是怎樣的關係體系,該體系又具有怎樣的特點,就不難發現其中的緣由。
知網模式構建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六組。**(1)光盤版電子雜誌社與知網(數據庫):獨立的學術期刊數字出版主體與其(唯一)出版物的關係;(2)知網與入編期刊:兩個互相獨立的出版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期刊提供數據源(印刷版作者作品原始數據),知網完成數字出版和網絡傳播;(3)知網與作者:出版主體與文獻著作權人之間的合作關係,但這被設定為一種間接關係,知網不直接接觸作者,而是通過作者作品印刷版期刊編輯部來獲取作者授權,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出版和傳播;(4)知網平台與數字出版:知網既是數字出版平台,也是數字期刊,而且是平台上唯一的期刊,以信息聚合型平台形式進行編輯、出版和傳播;(5)傳播單元與傳播路徑:由期刊拆解而來的單篇文獻(論文)為最小傳播單元,實現網絡傳播(付費在線閲讀和下載);(6)衍生產品與知識服務:學術評價系統、查重系統、翻譯系統等,主要服務於學術管理,兼及向學術期刊和學術研究提供知識服務。**由此,知網模式構建起了嚴密的關係體系。從學術期刊編輯、出版和傳播來看,這樣的關係體系有以下主要特點。
**首先,知網包攬了學術期刊的數字出版和傳播。**光盤版和知網創設的1990年代中後期這個時間節點使學術期刊的數字化起步得以早於絕大多數媒體類型,也就是説,學術期刊人可能是我國最早接觸到數字產品的媒體人。但學術期刊特別是人文社科期刊中的絕大多數人都是數網技術的門外漢,即使有少數人已意識到這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也無從下手,此時有人主動出來承擔使命,當然樂見其成。所以,最早接觸的成了交權最徹底的,學術期刊從數字化起步時就將數字化出版和傳播完全交給了第三方——光盤版電子雜誌社這樣的市場化公司。應該説,在各色各類傳媒中,還沒有哪一個像學術期刊這樣主動放棄數字版權而完全聽任第三方經營的,那個時期學術期刊人的領地意識和版權意識之薄弱於此可見一斑。
**其次,知網在與入編期刊的協議中轉嫁了獲取作者授權的責任。**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是一直有着明確版權意識和風險意識的,他們從一開始就清楚,作為獨立的出版主體,他們生產的出版物(即以數字版期刊面世的知網)可能引發的版權風險,然而他們的應對之策卻是把責任推出去,在他們制訂的與各入編期刊的格式化協議中,載明由入編期刊負責獲得作者授權、在其給付入編期刊的費用中包含作者光盤版和網絡版著作權使用費(稿酬)的條文,以為這樣就可以規避侵權風險,至少可以對付與作者發生侵權糾紛時可能發生的輿論譴責了。然而,他們還是把事情想得太簡單了(這一點下文再予討論),不然也就不會有如今在與趙德馨教授對簿公堂敗訴後應對輿論聲討時的左支右絀了。
再次,知網的建庫模式和傳播路徑由光盤版電子雜誌社獨立設計,這也是與其自我定位的出版主體身份相對應的。**學術期刊既然已將數字版權和傳播權拱手相讓,也就樂得當甩手掌櫃,對因此而失去了數字化轉型的主動權和期刊數據庫建設的參與權和決定權毫不介意。**期刊除了將自己每期的全部原始數據交給知網以外,不再有任何作為,眼睜睜地看着知網將所有期刊全部拆解為單篇文獻,再將由期刊拆解而來的數量龐大的單篇文獻置於統一的平台上,以包庫的形式向各高校和科研單位出售,或以“篇”為單位向個人用户出售,對於這樣“肢解”期刊的行為竟然無動於衷。這才有了趙德馨教授所言自己的論文未經允許就被收錄,不但未獲分文,而且下載自己的論文還要付費情況的出現。
**最後,知網開啓了由市場化運營的期刊數據庫進行學術評價的先例。**在光盤版創設之時,SCI等引文數據庫已被引入中國,其評價作用開始被發現和應用,受其啓發,光盤版電子雜誌社從創辦開始就定下了充分利用學術評價指揮棒來服務(牽制)期刊和作者的大計,**其最重要的舉措就是制訂了一套《中國學術期刊 (光盤版) 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作為期刊編排規範通過學報研究會等期刊組織強推給期刊,再通過期刊強推給作者,基本統一了出自不同編輯部期刊的編排規範。**這一做法的作用十分明顯:其一,既可進一步加固和鎖定與各個入編期刊的關係,又可抹去原發期刊在論文中的印跡;其二,可以有效地降低數據庫和評價產品的製作成本,以方便推廣;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可以加強知網在科研管理中的作用,造成趙德馨教授所形容的學者對知網的畏懼。**可謂一石三鳥。
(三)走向壟斷的知網
就這樣,知網開啓了進軍學術傳播的征程。隨着各院校和科研單位包庫購買,知網的使用在科研人員中日漸普及,學術文獻的使用方法發生了悄然改變。當讀刊變成讀庫,傳播的基本單元由期刊變成單篇論文時,知網這樣的數據庫也就逐漸壟斷了學術期刊的數字出版和傳播。與此同時,針對學術評價的需要,知網開發出了基於知網數據的一系列學術期刊排行榜並公開發布;針對整肅學術風氣的需要,知網利用其幾乎收盡學術文獻的優勢開發出了比對查重功能;針對學術國際化需要,知網開發出了將中文期刊文獻翻譯為英文再進行國際傳播的項目;等等。只要這些衍生產品有助於鎖定期刊及其作者,有助於行政權力部門的科研管理,有助於加強和鞏固知網在學術界和期刊界的地位,即使其中某些項目只燒錢不賺錢也在所不惜。
**由此可見,知網模式要害就在於:確立知網作為專事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和傳播的獨立出版主體身份,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數據源,並將期刊及其作者屏蔽於數字出版和傳播之外,又在數據庫中儘量抹去期刊的印記以凸顯作為庫中唯一“大刊”——知網的形象,同時將侵權風險通過協議轉嫁給入編期刊,再以學術評價等衍生功能將學術期刊及其作者牢牢鎖定在廉價甚至無償提供數據源的角色上,從而得以獨享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和傳播的利益。這一套設計堪稱完美,但唯獨缺少了一個要素,那就是公平。****不管知網模式的設計者有多麼強烈的風險意識,一個有失公平的系統本身就是最大的風險。**事實也是這樣,知網模式成就了知網如今的輝煌,但也帶來了不盡的煩惱,自知網問世後,作者、期刊與知網的博弈就沒有停息過,挑戰知網模式的,趙德馨教授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只是迄今為止最轟動的一個而已。

▍三、知網模式的是非功過****
隨着趙德馨教授訴案的披露,繼多所高校圖書館知網數據庫提價風波之後,知網再一次陷入了輿論旋渦之中,遭遇詬病最多的,是其對知識產權的巧取和壟斷式經營。其實,知網對學術傳播、學術期刊乃至學術研究的影響遠不止這些,要評價知網的功過是非,首先要弄清楚知網是何以成功的。
(一)知網模式之功
評價知網模式的功過,不能脱離具體的歷史環境,時空座標應放在1990年代末的中國,即知網創立之時。當時,早已完成了專業化、體系化、規模化(集羣化)構建的西方大型學術期刊出版集團旗下的學術期刊已有了比較成熟的數字化轉型模式,信息聚合型學術期刊在線數據庫平台及遍佈全球的銷售網絡已具規模,學術國際化浪潮在1990年代的高漲與這些已基本完成了數字化轉型的國際學術期刊巨鱷的推波助瀾不無關係。但是,**西方學術期刊數字化模式卻難為中國所套用,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國學術期刊體制導致的期刊結構、佈局與西方不同,沒有西方那樣的大規模專業出版公司和體系化學術期刊集羣,**主體是分散佈局、互不統屬、不成體系的小型微型期刊社(大多隻出版一兩種期刊),無法自主構建集合眾多期刊的大型數據庫在線平台,所以,學術期刊數字化必須另闢蹊徑,創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新模式。**在沒有現成先例可循的情況下,知網模式的橫空出世,堪稱大手筆,其所設立的目標是要創設一個巨無霸的統一平台,收盡所有學術期刊乃至所有具有傳播價值的學術文獻,進行數字出版和傳播。**這個目標若能實現,至少在數量和品種上,即使國際學術期刊出版巨鱷也是無法望其項背的。
事實上,就入庫文獻數量和種類而言,知網的這一目標如今已基本實現了。知網的官網是這樣自我介紹的:“中國知網面向海內外用户提供中國學術文獻、外文文獻、學位論文、報紙、會議、年鑑、工具書等各類資源統一檢索、統一導航、在線閲讀和下載服務,以及專業的軟件產品服務。”其中,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完整收錄中國大陸自1915年出版至今的學術期刊和非學術期刊;精選重要學術期刊回溯至創刊年,以學術、技術、政策指導、高等科普及教育類期刊為主,內容覆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農業、哲學、醫學、人文社會科學等各個領域;現收錄中國大陸出版的期刊10320種,全文文獻總量6000萬餘篇,其中學術期刊8439種”。用20多年時間創下如此規模的學術文獻數據庫,放眼全世界,也稱得上獨一無二,其文獻價值自然毋庸置疑。這應該歸功於知網創辦者領先同行的戰略眼光,適時佔據了技術應用前沿,創造性地設計了知網模式,成功地改變了學術傳播的基本樣態,大大提升了學術傳播的效率,這場變革在當時的積極意義同樣是毋庸置疑的,儘管不免有時代的侷限性。
(二)知網模式何以成功
對於主營數字出版和學術傳播的知網來説,數據源是根本性的資源,先進的技術固然重要,但若得不到穩定的有價值的數據源,就會像修起了高速公路卻沒有車來回跑一樣。知網到目前為止的成功離不開對數據源的牢牢控制。既然知網模式難言公平,為何它卻能讓知網牢牢控制住數據源呢?
**這首先要歸功於知網模式造就了一條遠超紙本學術期刊傳播效率的超大規模學術信息高速公路網,讓學術信息的創造者和使用者都真實地嚐到了它的好處而欲罷不能,期刊不管情願還是不情願都別無選擇地必須駛上這條高速路。**這就賦予了知網模式不僅可以規約知網生產經營的功能,而且得以具備更為核心的功能,即規約作者、期刊、讀者與知網各自的角色定位和相互關係。在知網模式之下,傳統學術論文出版(發表)的作者—期刊—讀者三重關係因知網的介入和主導而被打破,作者—期刊—知網—讀者四重關係被建立起來:作者供稿、期刊社編輯出版紙本期刊、知網獲取期刊社提交的論文數據進行再生產(數字出版)和經營,向作為第四方的用户(讀者)提供數字出版後的期刊作者作品在線檢索、付費閲讀和下載服務,獲利後不斷擴大再生產並開發新產品。知網就是在這樣的雞生蛋、蛋生雞的往復中不斷成長壯大起來的。
**其次要歸功於中國特有的學術生態。知網模式得以在過去20多年基本通行無阻,與學術期刊體制、科研體制的不合理和學術評價機制的異化是分不開的。**知網之所以能夠壟斷學術期刊的數字出版和傳播,根本原因在於中國學術期刊體制下學術期刊不成體系的結構和十分分散的佈局,以致無法自主完成數字化轉型必需的聚合型平台的構建,而知網模式成功地解決了這一棘手問題,將幾乎所有學術期刊的數字出版和傳播一手接過,壟斷數字出版和傳播也就順理成章了。科研體制和學術評價機制與知網的關係從知網的衍生功能也許可以看得更加清楚。**知網衍生功能有兩大特點:一是大多並不直接服務於學術研究,而更多地是為了滿足現行科研體制和學術期刊體制下行政權力科研管理的需要,最為典型的就是各種排行榜和查重系統。**還有些衍生功能並非知網開發,而是來自於行政權力部門對知網作用的“二次開發”,如趙德馨教授特別提及的在評職稱和考核中對學者學術成果的“承認”——只有知網收錄的才是管用(可信)的。**二是大多是白送,不但不賺錢,還要燒錢來製作和推廣,比如各種排行榜的製作,耗資甚巨,但都是公開發布,免費贈送;再如查重系統,對入編期刊也是不收費的。**知網為何寧可不賺錢甚至燒錢也要生產這些衍生產品,説白了,還是希望以此換來行政權力的加持。在行政權力主導的科研體制下,不管是研究者還是出版者和傳播者,得到行政權力的支持都是非常重要的。知網從一開始就深諳其中之道,在力爭行政權力的支持方面可謂卓有成效,從期刊庫的建立到光盤版規範的推行,都有行政權力部門的明確支持,知網成立以來多次獲得的官方獎項也都很有分量。今天的知網就是這樣深深地嵌入學術研究、學術評價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複雜算計之中,持續地發展起來的。
(三)知網模式之過
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時代的飛速發展讓設計於1990年代末的知網模式在過了20餘年後顯出了歷史侷限性。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是大家都看到的,這在知網創辦時其實是一個面對歷史機遇如何選擇的問題,光盤版電子雜誌社也許不是國內最早意識到學術期刊數字化發展方向的,但無疑是最早通過聚合平台的構建將學術期刊數字化付諸行動的。可是,1990年代末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手中所握有的資源與其要實現的宏偉藍圖相比並不對稱,為了抓住機遇,儘快上規模,能省略的都省略了,平台設計就顯得粗放,而在與合作者的關係方面,則集中力量主攻期刊的入編,至於設計中與光盤版電子雜誌社並不直接連接的作者之權益,就不可避免地被忽視甚至直接無視了。
如果説20多年前知網的某些操作實出於不得已,或者尚情有可原,那麼,在完成了原始積累,成就了一定規模且獲得豐厚利潤之後,仍然無視作者的權益,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那就不僅是一個歷史侷限性所能解釋的了。捷徑的魅力誘惑實在是不易抵禦的,一旦嚐到了捷徑的甜頭,再要放棄,太難了。然而,如前所述,有違公平原則的合作必然帶來知網自身風險的增加,事實也正是這樣,知網模式延續了20多年,知網雖然經過1.0版到2.0版的升級,但重心仍在文獻品種和規模上,與期刊及其作者的關係和建庫模式幾乎沒有變化。當知網收錄的文獻達到一定量級後,潛在的風險也就逐漸顯性化,最明顯的有二:一是千萬量級的文獻意味着可能突破體制約束,起而維權的作者個體數量已越來越多,大規模侵權訴訟的風險正在不斷增大;二是收錄文獻數量的增加必然導致製作和維護成本的加大,加之衍生產品只賠不賺,向用户提價而引發風波的事會越來越頻繁。
實際上,知網模式的負面影響遠不止這些,下文將繼續分析。
**▍**四、知網與作者的博弈
憑藉知網模式的精巧設計,成立20多年來,知網在學術傳播中可謂如魚得水,但也不是沒有煩惱,除了競爭對手的明槍暗箭外,總是與某些作者的維權行動相伴隨。由於知網在處理作者維權問題上的一貫低調以及公眾對知網關注度有一個逐漸提升的過程,像趙德馨教授訴知網侵權一案引起輿論轟動的事,以前很少能見到,而這一訴案正好為我們提供瞭解析知網與作者博弈情形的典型案例。
(一)特殊的“買家”與“賣家”關係
在知網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網—讀者關係鏈中,知網與作者並不直接連接,而只與期刊和讀者連接(與期刊的關係稍後再作分析),讀者與知網的關係本來極為簡單,就是買家與賣家的關係,賣家所銷售商品的成本買家是不知情的,買家既然買了,就是認可了商品的價格(獨家壟斷的情況下則不得不認),除了買到偽劣產品,一般不大會與賣家產生糾紛。**然而,由於學術期刊出版的特殊性,作者與讀者有着很大的和潛在的重合度,作者與讀者這兩個角色實際上是同一羣人,即學者。作者和讀者的重合使這個首尾本不該相交的直線型鏈條變成了閉環,看似相互獨立的四個角色,實際上只有三個。**也就是説,賣家將買家生產的“貨物”又賣給了買家,所以,買家多少都是知道一點“貨物”底細的,但又不全部知情,這就讓買賣關係變得有點複雜起來。
具體到趙德馨教授,他就是一位兼具知網數據來源者和知網數據消費者雙重角色的學者。他知道自己的作品出現在知網上,卻不知道是如何出現的;他不知道知網有沒有付出報酬,卻知道自己從沒收到任何報酬;他唯一被明確告知的是,在知網學術期刊庫閲讀和下載包括自己作品在內的所有作品是要付錢的,而且,他還可以從知網的售賣頁面上知道更多的細節:每篇文章單價是多少,迄今已被下載了多少次,做一個簡單的乘法就知道知網用他的作品賺了讀者多少錢(實際上,知網賺不到這個乘法的得數,因為包庫是銷售的主要方式,但每個包庫用户當年下載總量無疑會成為下一年知網與該包庫用户間談價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就會成為身兼作者和用户(讀者)雙重角色的趙德馨教授的強烈感覺。於是,他起而維權,將光盤版電子雜誌社(知網)告上了知識產權法庭。
按説每位在學術期刊發表過文章的作者以讀者身份登錄知網下載作品時,都該有與趙德馨教授相同的感受,可為何憤而起訴知網的學者相對而言並不多呢?其原因也許比趙德馨教授告訴記者的(怕下架作品)要複雜,既可能與知網銷售方式有關,各高校和科研機構基本都是以包庫方式購買本單位需要的知網相關數據庫(期刊庫當然是必買的),學者個人在校園網等單位內部網下載知網文獻是無需付費的(因為單位已統一買單了),所以,感受不大會如退休在家的趙德馨教授那樣強烈,對知網的感受應該更接近OA網站;也可能雖然感受到了被侵權,但嫌打官司麻煩,或對勝訴信心不足而聽之任之了。但最重要的原因應該在於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知網改變了學術傳播的樣態,使得文獻蒐集、檢索、閲讀和使用較之紙本時代變得容易和簡單了許多,甚至學術研究方式方法也因此發生了某些變化,對於這樣的改變,學者是歡迎的,並逐步依賴上了,有人甚至到了離開知網這樣的數據庫就難以做學問的地步,所以即使知道知網有侵權的嫌疑也寬容地不予深究了。**另一方面則在於這樣的革命性變化使得學者個人學術研究和學術影響與學術傳播效率的聯繫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緊密,較之紙本時代,知網對論文傳播效率的提升有目共睹,在維護版權還是擴大學術影響的權衡中,學者心中的天平逐漸倒向了後者(開放獲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緣此而問世的),而當科研體制和評價機制更加強化了學術傳播的價值,以致成為學者得到體制承認的前提時,學者所關心的已不僅是學術影響,而且還有趙德馨教授所説的對於知網下架其作品可能危及學術前程的擔憂甚至畏懼了。
**由此可見,在知網模式下,知網在與作者的博弈中,只要儘可能做好服務學術研究的工作,努力提高學術傳播效率,培養起學者對知網的依賴,同時,儘可能做好服務學術管理的工作,儘可能深地嵌入學術管理的體系之中,就能使自己處於主動和有利的位置,從而把作者起訴這樣的風險事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使知網模式比較平順地運行下去。**知網創立以來,確實每次作者維權事件都波瀾不興地、最多也就是有驚無險地渡過了,尚未真正危及知網模式的運行。
(二)難以邁過的坎
但是,隨着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日益重視、作者著作權意識的日益增加,知網要想以學術期刊獨立出版主體的身份繼續存在和發展,必將面臨嚴峻的挑戰。最大的問題是如何獲得獨立信息源,這在知網模式下可以説無解,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學術期刊作為其信息源,這就使其作為獨立主體的身份打了不小的折扣。除了獨立信息源問題以外,知網還必須過的一個難關就是:作為獨立的出版主體,向作者支付稿酬是《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出版主體的義務和責任。趙德馨教授在系列訴案中之所以勝訴,正是因為獲得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而知網之所以敗訴,正是因為違反了《著作權法》。法庭判決賠款的數額,則是根據《著作權法》,認定當事人並無關於稿酬標準的約定,遂按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的每千字80—300元,大多取中間值計算的。此案對知網來説,可謂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儘管知網已是擁有了諸如評價、查重、翻譯、出版等外延功能,並深深地嵌入學術研究、學術評價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複雜算計之中,使得一般學者視趙德馨教授的維權之路為畏途,但並不能因此而完全排除羣訴知網案件出現的可能。尤其是知網如果將趙德馨教授作品恢復上架,無疑將打消許多想起訴但又擔憂作品被下架的作者的顧慮,必然加大知網遭遇羣訴的風險。
如果這樣的風險真的出現了,原告都能像趙德馨教授那樣獲勝,且按類似標準獲賠,那麼,一旦這個“羣”的人數或涉案作品數超過了一定的閾值,就不是知網所能賠付得起的了,必定破產無疑。知網發展到今天,入庫文獻量已以億計,僅期刊文獻就達到了6000萬篇這樣的數量級,一旦敗訴,因為雙方從未約定過稿酬標準(知網充其量只是與入編期刊約定了每年打包支付的數額,既沒有約定每位作者應得之標準和數額,與作者之間更沒有協議和約定),法庭大概率還是會按每千字80—300元的標準計算賠款,因此,哪怕只有1%的文獻作者起訴,也意味着要以此標準向60萬篇文獻的作者賠款,這將是一筆怎樣的數字?知網再富有,恐怕也是拿不出的,何況還有99%的作者在等着。期刊數據庫並非知網一家,但經營模式均相類同,若知網因敗訴而破產,其他數據庫也會因類似官司而無一倖存,那麼,中國學術傳播會倒退回20多年前,如此代價又有誰承擔得起?從這個角度説,趙德馨教授的成功也是不可能為更多人複製的,大規模羣訴一旦發生,必定成為沒有任何贏家的零和博弈。
(三)兩難選擇
其實,知網因趙德馨勝訴消息的披露而陷入輿論旋渦的困境,筆者早在十年前就預言過:“無論從國家,還是從期刊和作者的層面來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較1990年代有了明顯提升,這必將促進網絡傳播環境的改善。在此前提下,我們應關注這樣一個事實,即期刊數據庫與各入編期刊並沒有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合作關係,在起步階段,期刊數據庫用近乎掠奪的方式,以極小的代價取得了各入編期刊的論文數據,完成了原始積累,但也留下了隱患,著作權保護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已成為其發展之路上的定時炸彈。”這顆“炸彈”只要不排除,其能量就會越來越大,知網的20多年就是伴隨着這顆不斷長大的“炸彈”一路走過來的,排除的難度也就越來越大。
**於是,作者授權問題就成為懸在知網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知網將再一次面臨着兩難選擇:是改革知網模式,比如增加給予作者的報酬以取得作者授權,至少是諒解,還是在不改變知網模式的前提下,通過增強用户黏性來努力降低作者提起侵權訴訟的概率?此前,知網一直選擇了後者。**可見,置身於目前的學術生態環境,作者和期刊對學術傳播效率的追求或許已超越了憑藉著作權獲得合理報酬的價值意義,知網正是如此預判了中國在印刷技術與數網技術迭代時期將會顯現的這一趨勢,才得以在實現高效傳播的同時基本無視著作權人(作者)擁有的獲取合理報酬的權利。那麼,在轟動一時的趙德馨教授起訴知網侵權案發生之後呢,知網還會如此選擇嗎?或者説知網還能如此選擇嗎?
**▍**五、知網與期刊的博弈
與趙德馨教授這樣勇於維權的作者相比,期刊對於知網幾乎沒有過積極抗爭,而是保持了一貫的合作,但所謂合作對雙方而言卻都是十分消極的,這就使得知網與期刊的博弈顯得頗為撲朔迷離。
(一)入編期刊的角色定位
在知網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網—讀者關係鏈中,期刊的角色是被這樣定位的:一是知網數據的提供者;二是作為知網的被委託者,為知網獲取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授權。這兩個角色對於知網的平穩和合法運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知網自身是不可能生產期刊論文原始數據的,所以不得不依靠期刊提供,這很好理解;獲取作者授權則事關知網運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知網為何不直接與作者簽約?如果當年知網與趙德馨教授有約在先,又怎會有如今的敗訴?**從技術上看,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知網收錄的文獻數量是以億計的,原則上,因商業用途收錄的每一篇文獻,都必須與其著作權人簽署著作權(主要是彙編權和網絡傳播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協議,知網如要做到這一點,得擁有一支人數眾多的專門隊伍穿梭於全國乃至全世界來追着作者簽約,這樣做人力成本太高,而成功率卻不會太高。二是知網並不是這些文獻的原始出版者,在收到入編期刊提交的數據前,不會知道需要與誰簽約,待得知期刊作者信息後再謀求籤約,簽約後再將作品上線,這對以傳播效率為賣點的知網來説,時間成本太高了,而且提前出版、網絡首發等吸引期刊、作者和讀者的新業務就更難開展。**當然,技術的原因總是可以通過技術的方法來解決的,不直接與作者簽約還有一個技術解決不了的問題,那就是稿酬(這一點下文再分析)。所以,通過期刊來獲得著作權人授權是知網的唯一選擇。
在出版界,出版社出版每一部書稿前與作者簽約都是必需的程序,但在期刊界,因為作者眾多,長期以來的慣例就是,作者既然向期刊投稿,那麼,期刊合理使用作者的著作權(在紙質期刊發表併發行)就是得到作者認可的,即使不簽約,只要期刊不拿着作者作品作其他用途,就不會有作者狀告期刊侵權。但期刊若將作者作品的原始數據交給知網收錄,而知網又向非特定讀者提供付費下載和閲讀,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需要作者專門授權。如果獲取這項授權的協議由期刊代表知網來簽署,那麼,這就要求所有知網入編期刊就其發表的每一篇論文都要與作者簽署包含著作權使用許可、轉讓使用許可和給付報酬及標準等內容的著作權協議。
(二)期刊的消極應對
其實,幾乎所有入編期刊都是在與知網簽署了載明由期刊負責獲取作者向知網授權條款在內的合作協議後才被知網收錄的,那麼,入編期刊有沒有嚴格地履行協議呢?從趙德馨教授訴知網案一系列判決書中很容易找到答案:趙德馨教授起訴知網侵權的160多篇論文雖然分別發表在各種不同的期刊上,但訴訟過程和判決結果大致相同,被告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知網)都向法庭提交了其與入編期刊簽署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協議書》,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獲得了相應的許可,但均未獲法庭認可,每份判決書都陳述了大致相同的不予認可理由,僅錄其中的一份:“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並未提供證據證明XX(原發期刊名,引者略去)編輯部從趙德馨處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的權利,故此不能視為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通過網絡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閲讀服務,侵害了趙德馨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可見,雖然發表趙德馨教授160多篇論文的各家期刊都與知網簽署了協議,然而,知網卻拿不出這些期刊本應根據約定與作者簽署的著作權使用和轉授協議來證明自己的無辜,顯然,這些入編期刊早該與作者簽署的授權協議很可能從來就沒有存在過。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呢?應該説,不管是入編期刊還是知網都明白:只要有入編期刊沒有與作者簽署協議,或即使簽署但卻沒有嚴格履行協議,就會造成知網侵犯作者著作權的風險;又因為根據入編協議,造成這一後果的責任應該在期刊,有與期刊的協議在手,知網完全可以向期刊追責,包括索賠因期刊違約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那麼,入編期刊對這種情況的出現難道就不擔心嗎?弔詭的是,還真不用擔心,自問世20多年來,知網雖然不斷地輸掉著作權官司而賠款,卻一次也沒有憑藉與期刊的入編協議起訴期刊違約進行索賠,即使此次輸掉與趙德馨教授的系列官司而引起轟動,甚至引發了網絡狂歡式的“圍毆”,也隻字未提自己的“冤屈”和要向入編期刊追究違約之責的任何表示,只表示要與期刊共同承擔對原告的責任。與知網類同的其他期刊數據庫公司,也不乏輸掉與作者著作權官司的經歷,除了龍源公司在2010年那場也曾引起轟動的官司後曾表示要向期刊追究責任最後卻也不了了之外,“5月27日,龍源期刊網因一起著作權糾紛訴訟敗訴後,沒有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因拒絕強制執行而被法院將其法人代表行政拘留”。其他公司連這樣的表示也不曾有過,認賠了事。箇中原因又何在?
這就不能不説到入編期刊在與知網合作中普遍消極的態度,典型表現就是在將每期原始數據交知網後,對知網的後續行為基本上不聞不問,聽之任之,即使知網將期刊全部拆解了也不管。如果不是知網開發了諸如學術期刊評價、查重等衍生功能,期刊除了定期交數據以外甚至不會跟知網有任何交往。至於充當受委託人代表知網與作者簽署著作權協議,除了少量期刊一直堅持以外,大多期刊要麼從來就沒做,要麼做了一段時間後嫌麻煩而放棄了。
(三)期刊消極的緣由
導致入編期刊如此消極的原因,主要在於知網模式對入編期刊的角色定位和期刊的自我角色定位。**知網模式的設計者就沒有打算讓期刊除了充當原始數據和作者授權提供者之外對知網的運行有任何參與,知網為建庫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讓所有期刊統一版式和編排規範,第二件事就是拆解期刊,目的還是在儘量消解被拆解論文的原發期刊印跡,使知網本身成為庫中唯一的“大刊”,以讓讀者只知有庫而不知有刊,迅速培養起讀者只讀庫而不讀刊的閲讀習慣,這樣才能彰顯獨立出版主體的身份,以實現對數字出版和傳播的壟斷。**從第一個角色(數據提供者)定位出發,知網自然希望期刊越少參與知網的事越好。從第二個角色(受委託者)定位出發,知網需要通過期刊以知網設定的價格買到期刊和作者的數據,在這方面知網當然希望期刊越積極越好。因為在知網問世之初,學者對互聯網傳播重要性的認識、知網在學術界的影響是無法與今天同日而語的,以當時知網能開出的價格,是買不來多少作者授權的,這才是知網在作者授權問題上不得不求助於期刊的原因。
當然,知網給期刊開出的價格也是極低廉的,那麼,期刊為什麼願意簽署低價售賣(最初甚至有倒貼,即向光盤版電子雜誌社交納入編費)的協議呢?一方面,這是因為學術期刊大多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和身份,靠的是行政撥款而不是發行收入來維持期刊運行,學術期刊中大多發行收入本來就很低微,有些刊物甚至從創刊時起就沒有真正銷售過,能獲得可靠的發行和傳播渠道,比增加發行收入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在20多年前知網創辦之時,期刊大多還沒有清晰的版權(著作權)意識,知網為了讓期刊爽快簽約,也只要求期刊在顯著位置發一表達“本刊已加入知網,作者如不同意,請在投稿時説明”意思的聲明,這在期刊不是難事,而數字化的必要性卻是真實存在的,既然知網提供了一條通往數字化的捷徑,期刊也就順水推舟地接受了。**當以影響因子為標準的量化評價在科研管理中大行其道後,因為知網已壟斷了學術傳播,期刊一旦退出知網,評價數據即會斷崖式下跌,在評價指揮棒下,一般期刊再也不敢外在於知網,至於獲取作者授權等其他責任與傳播和評價相比更顯得無足輕重了。**所以,不論加入的先後,在與知網簽訂協議時,大多期刊都沒有經過談判,就直接在知網擬定的格式化協議上簽字蓋章。可見,無論作為數據源還是受委託者,期刊在事實上都是消極或被動的。
如此看來,通過對期刊的角色定位,不管期刊積極與否,結果都是知網得以以低廉的價格獲取了自己所需要的數據源和(名義上的)授權,該算知網模式很大的成功了,但責任只有在與權利對等的情況下才會得到認真履行,對於入編期刊來説,提交數據的責任與數字化和高效率傳播的結果是對等的,所以,期刊大多準時甚至提前將數據交給知網;然而,以知網開出的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價格似乎還無法讓期刊積極地、不厭其煩地去説服作者簽署著作權轉授協議,大多發個知網要求的“不同意,請説明”的聲明就算了事。入編期刊是如何應對受委託者這一角色的,在經歷幾場作者提起的維權訴訟後,知網不可能不清楚地知曉,但要就此狀告入編期刊追究法律責任卻頗多顧慮,因為即使獲得法院支持,也只能追回已付給期刊的費用,最多再有些懲罰性的賠償,恐不及法庭計算知網賠付作者款項標準的十之一二,贏了官司,也沒啥實際意義;相反,還會激起期刊的反感和抗爭,甚至危及數據源的穩定。所以,向入編期刊追責的事從來也沒發生過。
如果説知網與作者的博弈會趨向零和,那麼,**知網與期刊則通過複雜博弈建立了一定的默契:劃分了紙本出版和數字出版的邊界,期刊和知網各佔一邊,互不干涉;期刊向知網提交原始數據,但不會為此真正承擔責任;知網為期刊文獻(論文)開通數字傳播渠道,期刊任由知網壟斷數字傳播的經營和利益,實際責任亦由知網承擔。**很多期刊人都喜歡用“又愛又恨”來形容對知網的感受。“愛”的是知網解決了期刊數字出版和傳播問題,給了很多期刊特別是幾乎沒有發行渠道的期刊在互聯網時代生存下去的理由和機會;“恨”的是知網不僅拿走了期刊的利益,許多中小期刊還得跟着知網的指揮棒轉,儘管知網的排行榜做得實在不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