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撞上限高杆 司機當場死亡 責任誰來擔?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12-28 23:27
來源: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2022-
12/28
22:54
貨車與限高杆發生碰撞
駕駛員當場死亡
限高杆的管理單位應否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濟南市歷城區國道104線458公里黃河大壩南岸前張村由東向西行駛,與大壩上的限高杆發生碰撞,李某當場死亡。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李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的親屬以該限高杆的管理單位濟南黃河河務局歷城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歷城黃河河務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要求歷城黃河河務局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2018年12月,歷城黃河河務局為保證黃河堤頂道路安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在38(公里)+810(米)處(即上述事故發生地)安裝限高杆,限高杆上方標註有“2.7米”的警示標識,在堤頂道路兩側300-500米處雙向設有“前方限高2.7米,超高車輛請繞行”的警示標識。
李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長11.48米,寬2.55米,高3.58米。
《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堤頂道路是防汛搶險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為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頂道路兼做公路的,必須經黃河河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堤頂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堤防養護費。堤防養護費的徵收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歷城黃河河務局為了防止超高、超重車輛對黃河堤頂道路造成損壞,影響防洪運輸功能,在堤頂道路安裝限高標杆並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已經上級機關審批同意,合法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歷城黃河河務局經審批在黃河堤頂道路設置限高杆,合法有據,且設置了警示標識,已盡到了管理責任;李某駕駛重型車輛在黃河堤頂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導致事故發生,由李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歷城黃河河務局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李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李某親屬要求歷城黃河河務局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
黃河堤頂道路是防汛搶險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為公路使用。 近年來,超重、超限車輛通行黃河大堤的現象層出不窮,為避免重載車輛對堤防道路造成損毀,影響汛期搶險,黃河沿線的各河務部門紛紛採取了增設限高裝置等措施,嚴格控制超限車輛通行。本案事故的發生系駕駛人違規駛入黃河堤頂道路且未注意觀察相應警示標誌所致,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定黃河堤頂道路的管理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在此提醒,黃河堤頂道路性質特殊,臨時借用堤頂道路行駛的人員及車輛應服從河道管理人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
來源: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