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為“全能神”邪教發展成員獲刑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2-12-28 10:18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判處馮某麗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馮某麗,女,197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廣東茂名人,住深圳市龍華區。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麗系“全能神”邪教組織信徒,為發展成員、傳播宣揚邪教等提供幫助。2021年11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龍華區某村其住所將其抓住時,現場查獲筆記本電腦1台、手機1台、存儲卡28張、紙條4張、紙質記錄本1本、現金約25000元。經鑑定,從被告人馮某麗住處所查獲的存儲介質中有24個涉“全能神”相關文件。經深圳市公安局認定,上述存儲設備所含內容是“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其中音視頻時長約9萬分鍾、電子文檔約10億字符。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麗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參與程度、社會危害性、坦白情況、持有的邪教宣傳品數量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項、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延伸閲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第六條 多次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 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經費、場地、技術、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