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福建某股民控制145個賬户操縱8只股票賺1.4億 證監會出手罰沒5.7億_風聞
灯塔媒介-2022-12-30 17:56

燈塔媒介12月30日訊,證監會網站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福建省福州股民王某某利用145個賬户,操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等8只股票大賺1.4億元,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最終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罰沒金額高達5.7億元。

1.
經查,現年59歲的股民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共控制並使用“林某雲”渤海證券賬户等145個證券賬户,採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熱電”)、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賓紙業”)、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城水務”)、寧波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熱電”,後更名為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哈森股份”)、浙江友邦集成吊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邦吊頂”)、大慶華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慶華科”)等8家公司的股票。
在操縱“吉林高速”方面,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4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吉林高速”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1300萬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某某再次控制使用32個賬户,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吉林高速”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200萬元。
在操縱“大連熱電”方面,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2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大連熱電”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50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大連熱電”,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大連熱電”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在操縱“宜賓紙業”方面,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某某控制使用18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宜賓紙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76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宜賓紙業”,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宜賓紙業”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在操縱“綠城水務”方面,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某某控制使用19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綠城水務”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17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綠城水務”,操縱意圖明顯,造成“綠城水務”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在操縱“寧波熱電”方面,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7個賬户,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寧波熱電”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52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寧波熱電”,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寧波熱電”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他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交易。賬户組在7個交易日對倒交易“寧波熱電”,對倒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為5月21日,達到14.30%。
在操縱“哈森股份”方面,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6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哈森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100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哈森股份”,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哈森股份”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在操縱“友邦吊頂”方面,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3個賬户,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友邦吊頂”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185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友邦吊頂”,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友邦吊頂”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
在操縱“大慶華科”方面,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某某控制使用54個賬户,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大慶華科”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8000萬元。王某某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大慶華科”,操縱意圖明顯,造成“大慶華科”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此外,他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交易。賬户組在49個交易日對倒交易“大慶華科”,對倒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為8月21日,達到11.75%。
證監會認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2.
在聽證過程中,王某某及其代理人曾提出“賬户控制認定有誤”、“涉案交易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獲利金額認定有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量罰幅度過重”等四點申辯意見,請求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處罰,但均被證監會駁回。
王某某認為,證監會此次“沒一罰三”的量罰幅度過重。
對此,證監會明確指出:“本案量罰幅度適當。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本案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配合調查程度、違法所得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過罰相當,並無不妥。”
王某某案中其長期採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賬户,實際控制使用大量他人賬户的行為帶給投資者的另外一個警示是,投資者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也是違法行為。
根據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某某違法所得1.43億元,並處以對當事人違法所得三倍罰款即4.28億元,合計罰沒5.7億。
這一重罰體現了新《證券法》大幅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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