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辨(四)_風聞
学之仁者-2022-12-31 19:29
(4)“互相制約”的提法不夠完整。制約的語言意義,《現代漢語詞典》是指“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變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變化為條件,則甲事物為乙事物所制約。”《漢語大詞典(普及本)》是指“限制約束”。《辭海(縮印本)》是指“控制約束;牽制約束。”辭源沒有詞條。而牽制按《現代漢語詞典》是指“拖住使不能自由活動(多用於軍事)”。因此,三機關“互相制約”的制約,當不是指“拘泥”、“控制”、“牽制”等義,也不是指“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變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變化為條件,則甲事物為乙事物所制約”,而應當是指“約束”、“限制”的意思。約束、限制這兩個詞的含義,按《現代漢語詞典》是指“規定範圍,不許超過”的意思。具體到配合制約原則中,互相制約應是指三機關均要求對方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不得超過的意思。這與《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修訂本)》解釋的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互相限制,互相約束,互相糾正可能出現的錯誤”的意思也是接近的。這樣,制約的約束、限制、糾錯的含義,雖然消極了些,缺乏建設性,但目標指向是防錯,這是沒有問題的。不過這樣一來,互相制約就與分工負責的內容有了一些交叉。因為分工負責就有工作分開、職權分開、職責分開、各司其職、不得越權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中,不只是有約束、限制、糾錯一類的否定性關係,同時還有建設性關係,比如提出建議,比如提出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比如指出新的法律法規、規則或者已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則,比如提供不同的法律見解,比如提供用於比較的不同專業知識,比如指出當事公務機關所未發現的訴訟決定錯誤的原因和事實、證據,比如指出對方訴訟公務的領導管理、法治理念、訴訟程序、操作規程等方面的問題和不足、疏漏和瑕疵,等等。更重要的是,配合制約原則中完全沒有“依法”的要求,似乎成了一個處理刑事訴訟中三機關的關係可以不用考慮依法辦事這一原則的原則,好象是一個刑事訴訟中的三機關之間可以無原則制約的原則。根據什麼來進行制約,是本機關的認識、自由願望、個人利益,還是其他什麼,成了一個沒有“準頭”的東西。如此一來,制約所包括的約束、限制,就很可能成為掣肘、扯皮。在依法治國的要求下,這是很不合適的。
(5)刑事訴訟中三機關的關係原則不能簡單化處理。應當看到,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配合”與“制約”,本是一種不相容關係,要配合就無法制約,要制約也就無法配合。非要將配合與制約硬捏在一起,只會使三機關在刑事訴訟實踐中滯礙難行。尤其是在沒有配合與制約的法定標準的狀態下,這種配合與制約的硬性要求,實際上是有害的。還要看到的是,將辯證唯物主義中的事物的普遍聯繫、相互制約的原理,直接變成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配合制約原則,也過於簡單化了。恩格斯指出:“馬克思的整個世界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現成的教條,而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點和供這種研究使用的方法。”因此,不具體事物具體分析,不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對刑事訴訟中的公檢法三機關關係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將唯物辯證法的理論概念拿來,直接用作具體法律規範中特定原則的用詞,的確不合適。描述指導訴訟公務主體關係原則的用語,不宜直接使用描述哲學關係的字眼。應當從我國國情出發,從刑事訴訟目標需要的要求出發,科學確定刑事訴訟中三機關關係的原則。
(6)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關係的根本要求是依法辦事,根本形式是互相規範。三機關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職權是依法設定的,刑事訴訟本身也是依法開展的,它們中的任何方面、任何時候都必須要依法辦事,否則就都是非法的。依法辦事應當是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根本活動準則,而不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之類。離開了依法辦事這一條,無論是配合也罷還是制約也罷,也就都失去了基本的活動準則,配合和制約也會“無法無天”。配合制約原則是存在着損害法治的潛在危險的。試想一下,要求審判活動“配合”偵查活動,那還要審判何用,由偵查直接審判不就結了,還省下了審判這一環節,更省下了審判對偵查的“配合”?再説了,如果讓偵查來“制約”審判,那偵查豈不是還能夠約束、限制審判,這樣的情形是不是太可怕了?實際上,偵查干預審判的情形還真有發生。我們去看看那些年所發生的冤假錯案,就明白了,幾乎每個案件中都能找到這種干預的故事。如此看來,這個配合制約原則真的是很不法治,實在應當改變。因此,應當將依法履職的要求,納入刑事刑事訴訟中三機關的關係原則之中。有了依法履職這個根本要求,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行為就有了統一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任何違法、不合法、出格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治。三機關的互相規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三機關職權分工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於此,就是站在不同的職權分工角度,使對方的活動合乎法律規定的衡量準則和評價標準。(另一個目的各司其職,各專其能,各負其責,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利於訴訟效果的公平正義。)所以,應當將互相規範也作為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原則。規範的基本含義,就是使合乎既定的衡量準則和評價標準的意思。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互相規範,就是三機關互相之間使對方的履職活動合乎法定的衡量準則和評價標準,這就把三機關互相關係中的否定性關係和建設性關係都包括了進來,使這一原則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