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出軌”為由起訴離婚?中國婦女報:普法需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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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微博@中國婦女報 1月4日報道,近日,某法院的普法文章《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引起爭議。該文章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文章一經發出後引發熱議,網友炸開了鍋,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
夫妻一方已經出軌了,另一方還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以“出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律規定果真如此嗎?
首先,“不能請求離婚”和“沒有判決離婚”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指當事人是否有權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者是指法院認為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兩者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公民享有訴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有兩點要求,一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二是必須要有適格當事人。若符合要求,公民當然能行使“請求離婚”的權利。
另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軌”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決離婚的。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同時,司法實踐中也確有存在出軌情形且法院判決感情破裂的案例。法院在認定相關事實後,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離婚判決。
因此,能否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答案顯而易見。若因“出軌”感情破裂請求離婚,合情合理,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片面強調“出軌”並非判決離婚的實質條件,曲解和誤讀了法律相關規定,這與法治精神和人倫道德都是相違背的。當然,樹立正確的婚姻觀,應是人生中的重要一課。婚姻不是兒戲,要慎重對待婚姻,學會善待彼此,分與合,都要避免以悲劇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