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博主褻瀆烈士墓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被判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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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記者從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和田中院)獲悉,和田中院近期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件作出終審裁定。
近期,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
2021年11月10日,皮山縣人民法院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向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於2021年11月22日上訴至和田中院,12月29日,和田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犯罪事實,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李某為了博眼球,譁眾取寵,用不雅手勢和不敬姿勢擺拍並將照片上傳網絡,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傳此類照片不當後刪除又再次上傳,致使不雅照片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犯罪的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嚴重。原審法院對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及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判決均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本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參與審理法官表示,本案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弘揚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有助於推動全社會學習英烈革命氣節,維護英烈榮譽名譽,營造學英烈、崇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本案依法公開審判,對全社會有着重要的教育意義,英烈不容詆譭、法律不容挑釁,網絡也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事蹟和精神的行為,詆譭烈士形象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據此前報道,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後,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着烈士墓碑再次擺拍。
同日12時許,李某將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餘名微信好友)公開發布,經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內容對英雄烈士不尊重後,遂刪除該內容。為獲取流量關注,14時許,李某再次將照片發佈至今日頭條個人賬號“小賢Jayson”,上述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社會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