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萬請主播帶貨,只賣出456元,法院判了
刘骞等待

【文/觀察者網 劉騫】自直播帶貨風行以來,高價聘請流量主播帶貨卻最終“翻車”的事件屢見不鮮。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通報一則涉直播合同糾紛的生效判決。蘇州某商務公司花費20萬元聘請某傳媒公司安排流量主播直播帶貨,結果一共只賣出456元。
該商務公司起訴到虎丘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該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199817.6元。

《人民法院報》報道截圖

2022年1月2日,浙江桐鄉,主播元旦帶貨,衝刺新年“開門紅”。圖自人民視覺
據《人民法院報》1月12日報道,蘇州這家商務公司因為看中某文化傳媒公司的賬號粉絲量巨大,於是與之簽訂《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約定該文化傳媒公司安排主播為該商務公司生產的修護霜進行直播銷售推廣,基礎服務費用為20萬元。
合同規定,文化傳媒公司需要保證修護霜實際銷售金額達到50萬元,如未實現該銷售金額,需退還等比部分的基礎服務費用。
結果通過文化傳媒公司的直播,該修護霜僅銷售了兩筆,銷售金額共計僅456元。商務公司遂訴至虎丘法院,要求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用20萬元。
虎丘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直播推廣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費用後,被告未按約履行義務,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根據約定要求退還服務費用。因雙方約定服務費按實際完成比率退還,該院判決被告退還服務費199817.6元。
近一段時間,不少明星直播帶貨“翻車”,被曝收取高額費用後,銷售額卻很是慘淡。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去年11月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知名藝人陳小春此前與某商家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結果幾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於是,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的傳媒公司告上法庭。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最終廣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決,判決該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
對此,《人民法院報》警示稱,直播帶貨作為一種營銷策略,對於商家,應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不是單靠主播個人或平台就能產生鉅額成交量,歸根到底還是看品牌影響力和產品質量本身。
法官建議,如商家決定選擇購買直播帶貨服務,應做好事前調查,選擇可靠的直播帶貨公司,充分了解其運營、涉訴情況等,慎重簽訂直播帶貨服務合同,避免相關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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