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建立城市樹木電子檔案,原則上不允許砍伐
(觀察者網訊)去年,廣州市為了實施“道路綠化品質提升”“城市公園改造提升”等工程,遷移、砍伐3000餘株榕樹,其中大多是大樹老樹,如此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引起市民不滿。2021年12月,廣東省委部署,省紀委監委成立廣州市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事件問責調查組,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的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進行深入調查,10名領導幹部被問責。
昨日(1月11日),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印發《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加碼樹木保護。

規定指出,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的電子檔案登記標準,並對古樹名木資源狀況進行動態管理。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等樹木,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禁止擅自遷移樹木,禁止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分批申請審批。
嚴格控制樹木砍伐,原則上不允許砍伐樹木。確因安全、嚴重病蟲害、死亡,不具備遷移、施工條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鑑定、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並審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對申請樹木遷移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申請理由。經批准遷移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方案和施工計劃實施。
觀察者網注意到,2021年10月,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在關於對《廣州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中明確規定,大樹是指胸徑在40 cm以上80 cm以下的樹木。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以及胸徑八十釐米以上的樹木(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而此番《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稱,大樹是指胸徑二十釐米以上的喬木,擴大了保護的範圍。

11月9日,廣州市黃埔區蘿峯村,樹齡202年的荔枝樹佇立在舊改的廢墟中,四周安裝了圍欄和監控。 圖源:財新週刊
《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讓歷史文化保護融入城市建設,把樹木作為城市有生命的基礎設施保護好、傳承好,切實做好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樹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林地、農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的樹木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規定管理。
公路、鐵路等相關部門涉及樹木保護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各類建設項目的剛性約束。各類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和規劃、建設應注重保護現有綠地和現狀樹木,特別是連片成林樹木。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規範管理、科學養護、嚴格審批、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的電子檔案登記標準,並對古樹名木資源狀況進行動態管理。各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標準逐步建立樹木電子檔案,對樹木進行編號登記並採集錄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樹種、權屬、胸徑、管護單位、管護人、聯繫電話等。相關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數字綠化平台建設,實行市、區平台聯動,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信息,實現樹木巡查、評估、養護、修剪、遷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樹木和樹木立地生境,不得隨意更改樹木根頸處的地形標高。
第六條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樹木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做好日常巡查、管養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確保樹木健康生長,並接受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樹木的修剪應當按照綠化修剪技術標準執行。堅持因樹因地、少修淺修、適時安全、規範操作的原則,禁止過度修剪樹木。
第八條 建立健全市、區、鎮(街)、養護單位樹木四級巡查體系,實行樹木管養存在問題的發現、整改、銷賬等閉環管理。
第九條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對樹木開展安全評估。樹木安全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園林綠化相關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機構開展。
樹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根據樹木安全評估結果,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園林綠化樹木搶險應急預案,組建園林綠化樹木搶險隊伍,對台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樹木倒伏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行道樹、大樹等樹木,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禁止擅自遷移樹木,禁止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分批申請審批。
嚴格控制樹木砍伐,原則上不允許砍伐樹木。確因安全、嚴重病蟲害、死亡,不具備遷移、施工條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鑑定、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並審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對申請樹木遷移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申請理由。經批准遷移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方案和施工計劃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樹木遷移審批屬於下列情形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
(一)涉及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的;
(二)涉及大樹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及其他綠地樹木五十株以上的;
(四)涉及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風貌區、重要濱水景觀風貌區和參照歷史名園管理的公園樹木的。
第十三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專家庫。專家論證應嚴格按照專家論證工作細則執行。
徵求公眾意見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聽證會或者在政府部門門户網站中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進行,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在信用廣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做好公開公示,內容應包含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原因、地點、數量、樹種、胸徑等。
修剪、遷移、砍伐樹木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進行公示。告示牌應包含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原因、施工地點、施工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批准文號、批准單位、施工內容、投訴電話等信息。公示期從施工開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五條 公共綠地樹木遷移應優先遷移至就近的公共綠地。遷移至苗圃養護的,待樹勢恢復後再利用。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樹木遷移檔案,統籌安排遷移苗木的回遷利用,加強樹木遷移工作的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立項文件、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城市更新項目應在片區策劃和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設計、實施、驗收全過程落實樹木保護專章的要求。
第十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過程的巡查監管,及時發現並制止破壞樹木的行為。
涉及樹木周邊環境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照《廣州市綠化條例》的具體要求,對可能受損的樹木採取保護措施,包括設立保護區域、使用保護物料包裹樹幹、設置臨時支撐、定期檢查樹木健康狀況等。
工程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劃和標準,保證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大樹是指胸徑二十釐米以上的喬木。
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名木是指珍貴稀有、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以及胸徑八十釐米以上的樹木。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隨本規定同時印發《廣州市綠化行政審批項目專家論證工作細則》《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專章編制技術指引》,為本規定附件。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