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回應起訴山西招考中心:需要一個申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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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日前,自曝高考舞弊的藝人仝卓表示在一年前已經起訴了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隨後,有關#仝卓高考舞弊案#的話題一度衝上熱搜,今天(13日),@仝卓 再度髮長文,就“高考舞弊案”涉及的一些熱門問題進行回應。

他發文稱,之所以起訴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是因為考試中心對其的行政處罰,是在網上才看到的,之前並沒有人聯繫他接受調查。而處罰的內容和依據與其本人的經歷和記憶嚴重不符。因此,仝卓表示,需要一個申辯的機會,只要是依法的處罰、依法的判決,他都尊重。
仝卓還指出,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涉嫌在庭審中陳述的“當年全部網上報名,僅存在一份我簽名的確認單,也已找不到"與事實不符,在2013年高考(2012年底報名)時,只有現場報名,沒有網上報名,所有高考報名材料均需要考生手填或者簽字確認。
此前(2020年),仝卓曾在直播中向網友透露,他2013年用了某些手段,將自己的往屆生的身份改成了應屆生參加高考。視頻發酵後,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隨着更多細節披露,該新聞從娛樂事件發展為法律事件。
同年6月,山西省臨汾市紀委監委公佈了該案的調查結果,15名弄虛作假為仝卓偽造應屆生身份、辦理預備黨員手續人員分別受到嚴肅處理。
近日,根據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發佈的起訴書,已有部分涉及仝卓案的山西臨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被提起公訴。
回應全文如下:
大家好,我是仝卓。
近幾天,有關我的名字頻繁登上熱搜,我想就一些熱門問題,簡單進行一下回應。
1、我對目前紀委、公檢法已經發布的關於他人的調查內容和結論,沒有意見。至於我為什麼對“連累”這麼多人被公訴沒有愧疚之情如還有機會,我想等待公訴判決之後有了結論,再把這部分情況進一步説清楚。
2、我對給社會造成的不良示範給母校的影響以及給家人的拖累,抱有深深的歉意,我也一直在盡最大的努力彌補。只是力量微小説這個無異於平添笑料。
3、我之所以起訴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是因為考試中心對我的行政處罰,我是在網上才看到的,之前並沒有人聯繫過我接受調查。而處罰的內容和依據與我的經歷和記憶嚴重不符。我需要一個申辯的機會。
因此,在2020年8月申請行政複核,9月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之後,我在2020年12月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起訴了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在經歷2021年5月的太原中院一週內連續兩次將案件延期後,2022年的上半年我的案子終於快到判決時間了。
然而我的家人在這個時候卻經受了連續多日的外部施壓,要我撤訴。我沒有選擇撤訴。緊接着我面對的就是連續多日的熱搜,連2020年11月的公訴起訴書內容,都能在2022年1月上熱搜?
在整個案件審理期間,為了避免干擾司法,我從未就本案內容發聲,我的微博等賬號也以自己的日常生活為主。
今天,我把行政起訴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部分要點發出來,開庭是公開開庭的,相關證據已在開庭時進行過質證,今天就不逐一羅列了。
就像我之前在微博上説過的,依法的判決,我都尊重。但是起碼要給我一個申辯的機會。
如有必要,以後有時間也可以陸續對:仝卓是不是瘋了等周邊問題進行回答。

(一)
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涉嫌在庭審中做虛假陳述。
在2013年高考(2012年底報名)時,只有現場報名,沒有網上報名,所有高考報名材料均需要考生手填或者簽字確認,所以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在庭上陳述的“當年全部網上報名,僅存在一份我簽名的確認單,也已找不到"是與事實不符的。
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在自己官網上關於2013年的高考報名情況的相關材料中,已經證實了(http://wwwsxkszxcn/news/xxql/ indexhtml)2012-2013年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明確規定採集高考報名信息必須本人親筆填寫並簽字,而非網上報名:採集到的信息必須經考生本人校對並簽字確認,堅決杜絕他人代簽或未籤。相關考試管理規定中,也對2013年高考考試報名信息的採集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山西省招生考試信息管理辦法(修訂版)》;《關於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關於“2013年在晉招生院校網上宣傳”的通知》。
2013年高考需要網上填報的只有“網上志願填報系統”,但不管是《志願預填表》還是網上填報,均只需要填考生號、姓名和具體志願,並不包含應往屆信息。
庭審中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也承認2013年需要每個考生簽字確認的《高考信息確認表》是存在的,那麼有我簽字的確認表也應該保存在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而且沒有相關文件説明該檔案保留多少年後銷燬,因此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手中理應留有該份我簽字的確認表,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應當提供卻無法提供。
為什麼別人的有,我的沒有?
在我的記憶裏2012年12月我填寫的“高考報名表”中考生類別為往屆,在入學中戲、就讀中戲過程中我填寫的相關履歷,也沒有填寫過所謂的虛假高中學籍。

為什麼這一份足以證明我是以應屆還是往屆報名參加高考的最直接的材料(《高考信息確認表》)沒有了呢?
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當庭提供的2013年高考報名材料,是不符合當年的實際報名情況的,上述的網上報名材料也不可能在高考考試前存在。如我報名使用上述報名材料,是無法完成高考報名,也無法走進高考考場的。
(二)
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送達流程違法。
1、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未給予我法定的陳述權與申辯權,剝奪了我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複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2、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在處罰決定作出後,未依法履行處罰決定的送達程序,未依法向我進行送達,故違反了法定送達程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即先向本人送達,本人不在交給其成年親屬(同一户籍),無法送達再進行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也送達不到可以進行公告送達,則公告後六+日視為送達,但是公告送達是在上述送達方式窮盡以後,才可以採用,是有程序要求的。
但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在處罰決定進行處理及做出處理決定後,從未與我有過任何接觸,直到我在7月21日申請行政複核後,7月24日臨汾教育局的工作人員才送給我親屬一份2020年6月12日簽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處理決定書》編號:20200901的複印件,不是原件。
我不認同《山西省教育廳複核決定書》“無法告知其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的複核結果,在我事件發生後,我親屬參與了調查談話,行政機關和我親屬的聯繫通道也是通暢的,完全可以通過她們獲得我聯繫方式,顯然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處理程序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問題還在於不只是沒送達《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處理決定書》的問題,按照規定對考試違規的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行政機關不能以找不到本人為理由,剝奪我的程序權利。《山西省教育廳複核決定書》所述,沒給救濟權利不造成影響,這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
除此之外,還有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對象錯誤、處罰證據不足、擅自擴大法定的處罰條件,且處罰的行為已過處罰時效等等問題。這些在開庭時我的律師都有提到。
我起訴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為的就是一個申辯的機會,只要是依法的處罰、依法的判決,我都尊重。